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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阳江仁济医院(普通合伙) | 法定代表人 | 徐少广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普通合伙企业 | 所属行业 | 卫生和社会工作-卫生-医院-专科医院 |
注册资本 | 5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城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3-12-03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17027811856095 |
注册号 | 441702000058847 | 组织机构代码 | 781185609 |
住址 | 阳江市江城区西平北路739号1-4楼(住所申报) | ||
经营范围 | 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儿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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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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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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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4-02-26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徐少广 470.000000万
禹耀海 30.000000万 [退出] |
徐少广 470.000000万
潘雪娇 30.000000万 [新增] |
2 | 2024-02-26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徐少广
禹耀海 [退出] |
徐少广
潘雪娇 [新增] |
3 | 2023-02-03 | 驻在地址变更 |
阳江市
新江中路1号
|
阳江市
江城区西平北路739号1-4楼(住所申报)
|
4 | 2019-06-21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
合伙人发生变更[新增]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3-10-28 | 阳市监处罚〔2023〕CB048号 | - |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23-04-24 | 阳城行罚决字〔2023〕21007号 | - | 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3 | 2018-05-17 | 江工商处字〔2018〕94号 |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江工商处字〔2018〕9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 名称 阳江仁济医院(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7027811856095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乐乐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城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年5月17日 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工商处字〔2018〕94号 当事人:阳江仁济医院(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7811856095 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阳江市新江中路1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乐乐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03日 合伙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儿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处交办的举报线索,本局于2017年7月24日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7年4月20日,当事人提交1份《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及9份《广东省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申请通过报纸、期刊、户外、广播、影视、印刷品、网络 其他:车身发布医疗广告。2017年5月12日,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1份《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粤)医广[2017]第05-12-550号),作出审查结论如下:“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20171200733)”,本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自2017年05月12日起,至2018年05月11日止),广告发布媒体类别:报纸、期刊、户外、广播、影视、印刷品、网络 其他:车身。 2017年6月初,当事人通过网站(网址:http:// www.yjsnk.com/)发布内容为“阳江仁济男科医院”的医疗广告,该医疗广告包含有“网站首页”、“仁济简介”、“仁济动态”、“专家团队”、“先进设备”、“领先技术”、“专家答疑”、“成功案例”、“就诊指南”、“网上挂号”几个项目的内容,通过图片和文字的方式介绍当事人的医疗项目、医疗设备、医疗团队、医疗环境等情况,其中含有如下文字内容:“粤西 仁济男科诊疗中心 打造阳江知名男科疾病品牌 阳江仁济男科医院科室齐全,设备先进,医院坚持走高起点、高标准,以人为本、科技兴院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来自中山医科大学、南方医科大学等国内著名院校的专家教授为技术后盾。招聘全国各地大医院专家教授及大批业务精英,能开展普外、脑外、胸外、骨外、泌尿外、五官等高难手术和常见手术… 特色科室 性功能障碍专科 前列腺专科 男性不育专科 生殖感染专科 生殖整形专科 泌尿感染专科 男科权威专家亲自接诊 呵护男性健康有保障”、“六大技术奠定男科学权威地位 ①韩式无痛微创包皮环切术 微创无痛、美观、随治随走 ②韩式阴茎背神经阻断术 男人重拾性福,不再是问题 ③智源肽治疗前列腺炎新突破 安全、疗效显著、不复发 ④海洋之星,阳痿的克星 不能让性事为“杯具” ⑤欧式阴茎延长术 延长2-6cm、无痛安全 ⑥六步孕育疗法成就男人“爸”业 为男人打开“生育之门””等等。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医疗广告的内容与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粤)医广[2017]第05-12-550号)中9份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的内容不一致。 当事人承认发布的上述医疗广告内容与审批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称很多内容都是当事人自己增加的,原因是:当事人是一家主营男科疾病的民营医院,生意很难和公办的医院竞争,只能是通过互联网发布医疗广告,详细介绍当事人的情况,希望能够增加当事人的生意。 据当事人陈述,该医疗广告是当事人的投资方委托广州市一名叫林海树的人发布的,医疗广告的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广告网页的设计、发布、网站备案等具体工作由林海树完成,该医疗广告是从2017年6月初开始通过上述网站发布的,网站的广告网页设计费用、发布医疗广告费用、网站维护服务费用等所有费用都是由当事人的投资方支付的,具体的费用当事人不清楚,也不能提供相关票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相片、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截图、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出具的调查函复函、当事人的总经理蔡福新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了招揽生意,擅自增加内容并通过互联网发布与《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粤)医广[2017]第05-12-550号)审批的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于2018年5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工商城东听字〔2018〕5号),告知拟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本案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调查,在调查取证环节前期,当事人未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工作,造成案件调查一再延期,使得本局花费大量时间委托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协助调查相关证据。调查取证环节后期,当事人已深刻认识其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违法性,已经联系医疗广告的发布者删除涉案的广告内容,主动要求配合本局调查并接受相关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深刻认识其广告行为的违法性,表达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当事人在发布涉案的医疗广告期间未造成大的不良影响和社会危害后果,属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由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费用无法计算,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阳江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广发银行阳江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阳江分行、中国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阳江市分行、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城分局 2018年5月17日 | 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城分局 |
4 | 2016-04-21 | 东工商处字〔2016〕39号 | 阳江市阳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工商处字〔2016〕39号 当事人:阳江仁济医院,经营场所:阳江市新江中路1号,执行事务合伙人:王乐乐,合伙企业类型:普通合伙,经营范围: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儿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注册号:441702000058847。 2016年3月2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阳江仁济医院涉嫌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我局当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2016年1月,当事人委托广州的一间广告公司在东城镇裕东六路、永兴路等路段,发布了★幅广告,均是“阳江仁济医院,看阳痿早泄到仁济,男科专线3396888,医院地址:阳江市新江中路1号”等医疗广告的内容。上述医疗广告未经审查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格均是★,当事人支付广告费用★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检查情况;(2)当事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3)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事实;(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5)相片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事实;(6)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有权处理相关事宜。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局于2016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 鉴于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数量较多,违法行为属较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消除影响;二、罚款15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村商业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阳江市阳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4月21日 | 阳江市阳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5 | 2016-01-18 | 东工商处字〔2016〕6号 | 阳江市阳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工商处字〔2016〕6号 当事人:阳江仁济医院。其登记情况:注册号:441702000058847 ;地址:阳江市新江中路1号;负责人:王乐乐;企业类型:合伙企业;经营期限:自2013-12-03至长期。 2016年1月6日,阳江市阳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该医院在阳江市阳东区塘坪镇塘新街1号阳江市泓昊畜牧药业有限公司塘坪分公司侧上方发布的广告1幅,发布广告的内容是:“阳江仁济医院、看男性疾病 到仁济”等字样及相关图片展示牌,该广告属于阳江仁济医院,当事人涉嫌发布未经登记户外广告,我局当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5年11月份起,当事人在未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阳江市阳东区塘坪镇塘新街1号阳江市泓昊畜牧药业有限公司塘坪分公司侧上方以展示牌方式发布1幅未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阳江仁济医院、看男性疾病 到仁济”等字样及相关图片展示牌,上述广告的规格为4.7米x5.2米。该户外广告的制作是由阳江仁济医院委托广告商制作并进行发布的,此广告是该医院自我宣传发布,广告上并没有宣传产品,没有获得利润。当事人的委托人于2016年1月7日到我局接受询问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委托人陈述、相片、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中获得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发布未经登记户外广告事实; 2、现场检查拍摄的相片1张,证明当事人发布未经登记户外广告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未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发布未经登记户外广告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 5、授权委托书2份,证实被授权人可行使的权利; 6、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实当事人与被授权人的公民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当事人的委托人签名摁指模确认。 当事人在未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在阳江市泓昊畜牧药业有限公司塘坪分公司侧上方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的规定,构成了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6年 月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工商告字〔2016〕 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重,违法行为较轻。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在30日内补办户外广告登记手续;二、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塘坪工商所财会室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天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阳江市阳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月18日 | 阳江市阳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6 | 2015-06-25 | 江工商处字2015131号 | 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工商处字〔2015〕第131号 当事人:阳江仁济医院 注册号:441702000058847 主要经营场所:阳江市新江中路1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乐乐 经营范围: 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儿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监督检查,2015年4月15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委托他人制作了主要内容为“阳江仁济医院 看男性疾病到仁济 男科专线 3389888 医院地址 阳江市新江中路1号(阳东交警旁)。”的户外广告,于2015年初以展示牌的形式擅自悬挂在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兴平路两处不同房屋建筑外墙上,利用该广告作当事人招揽业务的广告宣传。上述广告的规格尺寸均为:高6米,宽10米。当事人称上述广告的制作费用为40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请求从轻处罚申请书》、医疗机构核准登记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上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于2015年6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江工商平告字[2015]1号),依法告知拟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工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较好,所发布的户外广告没有造成较大影响,违法情节属较轻。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限期15天内补办登记手续,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000元的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广东省境内的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城分局 2015年6月25日 | ! |
7 | 2015-06-10 | 东工商处字〔2015〕102号 | 阳江市阳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工商处字〔2015〕102 号 当事人:阳江仁济医院,经营场所是阳江市新江中路1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是王乐乐,合伙企业类型是普通合伙,经营范围是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儿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注册号是441702000058847。 2015年5月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阳江仁济医院在东城镇那味工业区、裕东八路等路段的电线杆发布有多幅没有标明户外广告证号的户外广告,涉嫌未经登记擅自发布的户外广告。我局当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和未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25日在东城镇那味工业区、裕东八路、永兴一路、永兴二路、永兴三路、永兴四路、永兴五路的电线杆,以展示牌为载体,发布了★幅“看男性疾病到阳江仁济,阳江仁济医院,男科专线:3396888,地址:阳江市新江中路1号(市法院斜对面/阳东交警旁)”等内容的户外广告。上述广告规格均是★,当事人发布上述户外广告的制作费用是★元,此幅广告是当事人进行自我宣传的,制作费用由当事人支付,没有获得利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广告的检查情况;(2)当事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3)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违法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事实;(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5)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有权处理相关事宜;(6)相片提取单2份,证明当事人现场违法发布户外广告的事实;(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各1份,《广东省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有发布广告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一)项“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的规定,构成了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酌从轻处罚。 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在15日内补办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并处以罚款3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阳江市阳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6月10日 | ! |
8 | 2014-07-15 | 阳工商支处字2014【38】号 | - | 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9 | 2014-04-18 | 江工商处字(2014)96号 | - | 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城分局 |
10 | - | - | - | !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19-11-14 | 阳文罚字﹝2019﹞第5号 | 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有人在路边派发宣传刊物,获得两本刊物并进行详细查看,发现该刊物和阳江仁济医院有关联,据此线索,2019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阳江市新江中路1号的阳江仁济医院进行检查,在医院内检查时未发现存放出版物和从事出版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另查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出版许可证,于2019年9月,通过购买服务编辑出版了一期宣传刊物,共印刷100本,包括编辑、印刷、运输,总费用是500元,并通过业务员在外面全部派送给群众,用于免费交流宣传,没有剩余的刊物和违法所得。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 阳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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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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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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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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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