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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花千里实业有限公司

电话:0752-3209*** 更多

官网: http://www.cnfantasia.com 更多

邮箱:huanghua197608@126.com 更多

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尧岗下刘屋别样城二期21号楼2层01号铺 附近企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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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2024-10-09

简介:花样年别样城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西邻60米惠南大道,北邻20 米规划 路及山体公园,南临深汕高速公路及惠阳中心区,西北方为深惠同城巴士2号线惠阳终点站——惠阳汽车客运总站。 项目占地面积17.2万平米,总建筑面积为70万平方米,容积率3.49,规划户数8590户,预计居住人口3万人,共分五期开发。其中一期为10栋11层的小高层,户型以60平米-100平米的实用两房和三房为主,实用率达88%以上。花样年·别样城一期1-20栋花园洋房,自入市以来倍受深惠两地置业者的青睐,其中一批开盘当天销售80%,二批1小时清盘,三批7天售罄,四批开盘当日销售八成。整个一期900余套货源半年内全部销售完毕,引领置业惠阳风潮。 别样城二期作为一期的升级版,从小高层升华为高层,观山瞰园,处于项目绿野浓缩地带,拥城市稀缺自然山景资源,加入独创大师级精装公寓,以超高的附加值回馈客户,既有30几平米的精装公寓,也有70—130平米的山景洋房。 项目交通发达,距深汕高速淡水出口仅需5分钟车程,更有水官、机荷、梅观、沿海等多条高速线路直通深圳,(至梅林关40分钟,南头关50分钟,布吉关35分钟,龙岗区15分钟,盐田区30分钟);随着地铁3号线(从深圳红岭站--双龙站)、12号线(连接体育新城、龙岗中心城、东部新城等片区,并衔接厦深铁路龙岗站)的开通,项目将畅享深惠1小时无阻经济生活圈。 ...更多

  • 基本信息 24
  • 司法风险 208
  • 经营风险 1
  • 经营状况
  • 知识产权
  • 公司舆情

基本信息

基本工商
公司名称 惠州市惠阳区花千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群 关联31家企业
曾用名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注册资本 1000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 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在营
成立日期 2009-08-14 核准日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参保人数 1人 人员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91441303692463283L
注册号 441381000033986 组织机构代码 692463283
住址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尧岗下刘屋别样城二期21号楼2层01号铺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土石方工程;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图谱
惠州市惠阳区花千里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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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企业年报
序号 年份 详情
1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2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3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4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5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6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序号 股东名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1 *** ***
股权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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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高管 3
序号 姓名 职位
1 经理,执行董事
2 监事
3 财务负责人
历史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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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1
序号 所投企业 法定代表人 投资比例 投资数额 成立日期
1 唐群 共有31家公司 100.0% 1000.0万人民币 2007-06-22
历史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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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1
序号 企业名称 负责人 成立日期 经营状态
1 唐群
他有 31家公司
2007-06-22 在营
变更记录 18
序号 变更日期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1 2022-07-22 负责人变更 胡兴发 [退出]
唐群 [新增]
2 2022-07-2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严金云(监事)
胡兴发(执行董事,经理) [退出]
严金云(监事)
唐群(执行董事,经理) [新增]
3 2021-11-24 负责人变更 张惠明 [退出]
胡兴发 [新增]
4 2021-11-2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严金云(监事)
张惠明(执行董事,经理) [退出]
严金云(监事)
胡兴发(执行董事,经理) [新增]
5 2021-08-03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王超(监事) [退出]
赵英华(执行董事,经理) [退出]
严金云(监事) [新增]
张惠明(执行董事,经理) [新增]
6 2021-08-03 负责人变更 赵英华 [退出]
张惠明 [新增]
7 2020-10-29 负责人变更 卢泽龙 [退出]
赵英华 [新增]
8 2020-10-29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卢泽龙,经理,执行董事 [退出]
余承松,监事 [退出]
王超,监事 [新增]
赵英华,执行董事,经理 [新增]
9 2019-09-30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曹学远,监事 [退出]
卢泽龙,经理 [退出]
潘军,执行董事 [退出]
卢泽龙,经理,执行董事 [新增]
余承松,监事 [新增]
10 2019-09-30 负责人变更 潘军 [退出]
卢泽龙 [新增]

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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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34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律诉讼 171
序号 发布日期 案件名称 案由 案件身份 案号
序号 发布日期 案件名称 案由 案件身份 案号
法院公告 3
序号 公告日期 公告人 公告类型 法院 详情
1 2017-12-21 当事人:惠州市惠阳区花千里实业有限公司,黄文瑜,何远文 裁判文书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详情
2 2017-12-21 何远文、黄文瑜、惠州市惠阳区花千里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详情
3 2017-06-06 何远文,黄文瑜,惠州市惠阳区花千里实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详情
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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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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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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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 1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16-07-04 惠阳工商桥头处字20164号 惠州市惠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阳工商桥头处字[2016] 4号 当事人:惠州市惠阳区花千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军,注册号:44138100003398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住所:惠阳区淡水司前新村三巷1号二楼,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土石方工程;物业管理,成立日期:2009年08月14日。 2016年4月19日,本局桥头工商所接群众举报投诉,称花样年别样城的广告宣传海报的内容有多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广告法》相关规定,望工商部门查处。 2016年4月21日上午,本局桥头工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惠阳区淡水桥背永兴路的花样年别样城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当天,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惠阳区淡水花样年别样城是由当事人从2011年开始开发的楼盘,分五期开发,2015年已开发完,目前在销售的是部分商铺。当事人在销售该楼盘时发布的宣传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一、当事人在发布的商铺广告宣传单张和路灯条幅广告的引证数据“4万常住人口定点消费、客运总站年400万客流量、坐拥54个班3000多名稳定生源”没有表明出处,经查证,“4万常住人口、3000多名稳定生源”只是当事人根据花样年别样城楼盘8400多户业主自行推算出来的;“客运总站年400万客流量”则是根据网上2010年惠阳客运总站发布的日发送旅客5000-9000人次自行推算出来的,经查证,2014年惠阳汽车客运总站实际发送旅客为142.61万人次、2015年为133.51万人次,可见该广告的引证数据缺乏真实性和准确性,且与真实数据相差较大; 二、当事人在发布的商铺广告宣传单和路灯条幅广告中使用“三年租约18%回报”的用语,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当事人在发布的商铺广告宣传单中使用“片区最高品质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语,构成了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8月与惠州市鼎盛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合作,由该广告公司负责制作当事人的开发楼盘花样年别样城的商铺广告宣传单和该楼盘四、五期的路灯条幅广告。当事人在委托广告经营者制作广告时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双方虽于2016年4月底补签书面合同,但合同条款约定的数量和价款与实际制作情况多处不符,且双方都不能提供制作广告的收款单据,故此无法认定广告制作费用。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材料证实: 1、? 当事人委托书、营业执照、潘军居民身份证、黄华居民身份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受委托人的情况; 2、? 广告经营者委托书、营业执照、赖沛君居民身份证、凌威居民身份证各1份:证明广告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和受委托人的情况; 3、?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商铺广告宣传单张和在灯柱上发布广告的情况; 4、? 现场提取的证据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广告宣传单张、路灯条幅广告的发布情况及其具体内容和数量; 5、? 现场查获的商铺的广告宣传单1份和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具体内容,“引证数据未表明出处”、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及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 6、? 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黄华进行询问的调查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引证数据未表明出处”、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以及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的事实; 7、? 对当事人的员工杨芸蔓、何镇威进行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销售商铺广告的内容、规格、数量和制作时间以及广告经营者情况; 8、? 对广告经营者的受委托人凌威进行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与广告经营者的广告制作合同签订及广告制作情况; 9、? 当事人与广告经营者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2份:证明当事人与广告经营者的广告制作合同签订及广告制作情况; 10、惠州市惠阳汽车客运总站有限公司提供的旅客发送统计1份:证明当事人在销售商铺广告宣传单引用的数据不符合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要求。` 2016年 月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惠阳工商桥头听告字[2016] 4号),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事实,本局认为: 一、当事人在销售商铺的广告宣传单张和路灯广告条幅中引用“4万常住人口定点消费、客运总站年400万客流量、坐拥54个班3000多名稳定生源”的数据没有表明出处,且缺乏真实性和准确性,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 二、当事人在发布的商铺广告宣传单和花样年别样城第四、五期的路灯条幅广告中使用“3年租约18%回报”的广告用语,在发布的商铺广告宣传单中使用“片区最高品质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广告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惠州日报》刊载更正声明; (二)对在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且无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 (三)对在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以及“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违法行为,处11万元罚款。 以上(二)、(三)项处罚由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惠州市惠阳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向惠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惠州市惠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六年 月 日 惠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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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案号
失信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省份
案号 (2020)京03执96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日期 发布日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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