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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云浮市云安区四周加油站 | 法定代表人 | 谭亚养 关联13家企业 |
---|---|---|---|
曾用名 | 云安县四周加油站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 |
注册资本 | 5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云浮市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日期 | 2011-06-16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530306668859X0 |
注册号 | 445323000004406 | 组织机构代码 | 06668859X |
住址 | 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大庆村委(广梧高速回迁地旁) | ||
经营范围 | 零售:柴油、汽油、卷烟、润滑油。地磅称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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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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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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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6-05-20 | 名称变更 |
云安县四周加油站
|
云浮市云安区四周加油站
|
2 | 2016-05-20 | 经营场所变更 |
云安
县六都镇大庆村委(广梧高速回迁地旁)
|
云浮市
云安
区六都镇大庆村委(广梧高速回迁地旁)
|
3 | 2016-05-20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零售:柴油
汽油 卷烟 地磅称重服务 |
零售:柴油
汽油 卷烟 地磅称重服务 润滑油 [新增] |
4 | 2014-07-11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零售:柴油
汽油 地磅称重服务 |
零售:柴油
汽油 地磅称重服务 卷烟 [新增] |
5 | 2014-06-19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地磅称重服务
零售:柴油、汽油 [退出]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退出] |
地磅称重服务
零售:柴油 [新增] 汽油 [新增] |
6 | 2014-04-10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2014-12-31[删除]
|
|
7 | 2014-04-10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2014-12-31[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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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2014-04-10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筹办零售柴油、汽油经营项目
[退出]
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退出] 仅供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退出] 【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 [退出] 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退出] |
零售:柴油、汽油
[新增]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新增] 地磅称重服务 [新增] |
9 | 2014-01-21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筹办零售柴油、汽油经营项目,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仅供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退出]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退出] 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前不得经营 [退出] 专营专控的按专项规定经营】 [退出] |
筹办零售柴油、汽油经营项目
[新增]
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新增] 仅供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新增] 【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 [新增] 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新增] |
10 | 2014-01-21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2013-12-31
|
2014-12-31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5-01-14 | 云县工商处字(2014)139号 | 云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县工商处字〔2014〕139号 当事人:云安县四周加油站; 注册号:445323000004406; 住所:云安县六都镇大庆村委(广梧高速回迁地旁); 投资人:谭亚养; 经济性质: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范围:零售:柴油、汽油、卷烟。地磅称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年9月9日,我局依照云浮市工商局转来的《转办通知书》(云工商转通字[2014]第37号),对云安县四周加油站涉嫌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4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全省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测工作要求,会同广东省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工作人员对云安县四周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并由广东省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待销售的92#车用汽油和0#车用柴油进行随机抽样检验,当时该油站的92#车用汽油库存为3100升,0#车用柴油库存为3600升。2014年8月8日,广东省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了上述92#车用汽油和0#车用柴油的检验报告,其中《检验报告》[编号:№:(2013-137)GDGS14-云-772]的检验结论为“根据《2013年度广东省流通领域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实施方案》判别原则,判定监督总体合格”,而0#车用柴油《检验报告》[编号:№:(2013-137)GDGS14-云-773]的检验结论为“根据《2013年度广东省流通领域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实施方案》判别原则,判定监督总体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14年8月22日和2014年8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当事人表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亦未提出复检申请。 据当事人的投资人谭亚养反映,其于2014年7月22日以6.68元/升的价格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云浮彩营加油站购进上述0#车用柴油,但当事人未能向我局提供该批次0#车用柴油的进货凭证。至2014年8月20日时止,当事人以7.26元/升的价格将上述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0#车用柴油全部对外销售完毕,获销售收入26136元,获利2088元。 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凭证,且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云浮彩营加油站2014年7月22日的0#车用柴油出库单客户显示并无当事人,故其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0#车用柴油的货值金额以抽检时的库存量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的规定,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同批次0#车用柴油的货值金额为26136元。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样工作单》[编号:YF107063、YF107064]共2份,证明该次抽检由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抽样和检验的事实; 证据2、2014年7月23日调查人员会同广东省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时制作《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相片2张,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92#车用汽油和0#车用柴油进行检查抽样检验的事实; 证据3、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投资人谭亚养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宁景木工作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投资人谭亚养个人身份,以及现场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检查的工作人员宁景木的身份; 证据4、广东省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13-137)GDGS14-云-773]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经检验为不符合标准的事实; 证据5、2014年8月20日和2014年8月22日,分别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2013-137)GDGS14-云-773、№:(2013-137)GDGS14-云-772],获取相应《送达回证》各一份,并在2014年8月20日送达《检验报告》[编号:№:(2013-137)GDGS14-云-773]时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以及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同批次0#车用柴油的进销情况; 证据6、《云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云县工商限提字(2014)8号)一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经营资料的事实; 证据7、2014年9月16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的投资人谭亚养共进行询问(调查),获取《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五页,证明当事人购进和对外销售经检验为不符合标准的0#车用柴油并获得销售收入和违法所得,以及无法提供其销售的经检验为不符合标准的0#车用柴油进货凭证的事实; 证据8、2014年9月19日,调查人员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云浮彩营加油站进行检查并对该油站站长黄金水进行了询问笔录,获取《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二页,获取2014年7月22日该油站全天0#车用柴油的出库单共14分,证明2014年7月22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云浮彩营加油站并未批发0#车用柴油给云安县四周加油站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经过出证人签名、盖章认可。 2014年9月2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云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县工商听告字(2014)126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0#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成品油的违法行为,并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08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未属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当事人未能向我局如实说明其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成品油的进货来源,因此亦不属上述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描述情形,因此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88元,上缴国库; 二、处以4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广东省境内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或到本局(地址:云安县六都镇白沙塘行政区)POS机缴费窗口刷卡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云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情况告知书》(云县工商罚公告字(2014)1号) 云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 云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2 | 2014-10-10 | 云县工商处字(2014)139号 | - | 云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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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巡查日期 | 监督发现问题 | 处理情况 | 处理意见 | 属地工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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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09-01 | - | - | 正常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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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角色 | 发布日期 | 源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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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0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 竞标方 | 2020-03-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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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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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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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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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