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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阳春市佳美印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想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
注册资本 | 5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吊销 |
成立日期 | 2011-06-17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1781MAA4CL8101 |
注册号 | 441781000028260 | 组织机构代码 | MAA4CL810 |
住址 | 阳春市春城龙脊中街东一巷11号 | ||
经营范围 | 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销售:纸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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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经理,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2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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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1-06-17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李粤
[新增]
李想(负责人)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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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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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06-23 | 春工商检处字(2017)24号 | 阳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春工商检处字〔2017〕24号 ──────────────────────────────── 当事人:阳春市佳美印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441781000028260; 经营场所:阳春市春城龙脊中街东一巷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想;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销售:纸品. 本局执法人员在网络监管检查时,发现阳春市佳美印务有限公司从2011年6月17日核准成立后,至今从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报送年度报告,并连续停业超出法定的时限,其行为涉嫌从开业后自行停业已超过六个月以上。鉴此,报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17年4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1年6月17日开始在阳春市春城龙脊中街东一巷11号经营阳春市佳美印务有限公司,至今从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报送年度报告。根据上述情况,本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对上述地点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时,当事人不在现场,本局执法人员用电话(号码:7734299)联系阳春市佳美印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想(号码:13809723225)。因李想出差在外地,无法到现场配合本局检查和接受询问。据李想在电话反映,其经营的阳春市佳美印务有限公司从2013年6月至今因个人原因已停止营业。并于2016年6月份将该经营场所租赁给欧阳晓。欧阳晓已于2016年6月21日到本局变更了《营业执照》的经营地址(即:从阳春市春城新竹路12号变更到阳春市春城龙脊中街东一巷11号首层),开始经营阳春市新世纪酒业商行,开业经营至今。当事人上述行为已从开业后自行连续停业超出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已停止营业的事实; 证据二: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证实当事人还登记成立; 证据三:场地证明材料7份,证实当事人已租赁该场地给欧阳晓经营阳春市新世纪酒业商行的事实; 证据四:工商系统业务网查询阳春市新世纪酒业商行登记基本情况1份,证实该经营场所已经营阳春市新世纪酒业商行; 证据五: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证实该经营场所已经营阳春市新世纪酒业商行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17年6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阳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春工商检听字〔2017〕17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当事人从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已构成连续停业超出法定的时限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13年6月已停止营业至今,已连续停业超出法定的时限,情节严重,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案审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决定对当事人作从重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阳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局,用银联卡刷卡将罚没款缴纳入市县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或到阳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后到阳春市农商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各网点办理缴款手续,将罚没款缴纳入市县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春市人民政府或者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阳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23日 | 阳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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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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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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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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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