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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大坡镇中顺堂药店

电话:0668-6988*** 更多

官网: -

邮箱:837789296@qq.com 更多

地址:高州市大坡镇大坡圩葛炳飞屋 附近企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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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4
  • 司法风险
  • 经营风险 5
  • 经营状况
  • 知识产权
  • 公司舆情

基本信息

基本工商
公司名称 高州市大坡镇中顺堂药店 法定代表人 梁远坤 关联1家企业
曾用名 -
企业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西药零售
注册资本 2.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 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注销
成立日期 2012-02-23 核准日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参保人数 2人 人员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981052400065E
注册号 440981000028954 组织机构代码 052400065
住址 高州市大坡镇大坡圩葛炳飞屋
经营范围 零售:药品(凭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保健食品(凭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食品(凭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图谱
高州市大坡镇中顺堂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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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企业年报
序号 年份 详情
1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2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3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4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5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6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序号 股东名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1
梁远坤
*** ***
股权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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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高管 1
序号 姓名 职位
1
历史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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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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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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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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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
序号 变更日期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1 2015-11-23 经营场所变更 高州市大坡镇 沿江路38号
高州市大坡镇 大坡圩葛炳飞屋
2 2015-02-26 经营范围变更 零售: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 [退出]
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米面制品,非酒精饮料)、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退出]
(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 [退出]
零售:药品(凭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 [新增]
保健食品(凭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 [新增]
食品(凭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 [新增]

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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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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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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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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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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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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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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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 4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20-11-27 高州市监大坡药处字〔2020〕98号 - 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详情
2 2018-03-23 77 高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州工商大坡处字[2018]77号 当事人:高州市大坡镇中顺堂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052400065E;名称:高州市大坡镇中顺堂药店;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高州市大坡镇大坡圩葛炳飞屋;投资人:梁远坤(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洪山村一组);成立日期:2012年02月23日;经营范围:零售:药品(凭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保健食品(凭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食品(凭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登记机关:高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1月28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位于高州市大坡镇大坡圩葛炳飞屋的高州市大坡镇中顺堂药店经营场所内墙壁上张贴着五张广告,分别为补肺丸、湿毒清片、手参肾宝胶囊、蚝贝钙咀嚼片和阿胶糕的广告,广告内容有:(1)补肺丸“补肺丸,补肺益气,止咳平喘,长期咳痰喘,你该补补肺了!补好肺,一年四季好喘气!”;(2)湿毒清片“仁和湿毒清,止痒更治痒 季节性皮肤瘙痒,体痒,过敏痒,老年性皮肤瘙痒,皮疹痒,手足痒,皮痒痒,湿疣痒 养血润燥,化湿解毒,祛风止痒”;(3)手参肾宝胶囊“补肾分阴阳,藏药龍抬頭”;(4)蚝贝钙咀嚼片“仁和,蚝贝钙咀嚼片 给家人补钙,让家充满爱 儿童成长必用钙,老人骨松强化钙,天然的钙,好吃的钙”;(5)阿胶糕“纯手工,现熬,阿胶糕,15大功效:止血、补血、治疗妇科疾病、防癌抗癌、清肺润燥治咳嗽、治腹泻、男性疾病、保胎安胎,孕前产后、特殊职业者抵抗辐射、亚健康人群提高免疫力、健脑、防治老年病,延缓衰老、美容祛斑,养发润发、扩张血管作用、滋阴,改善睡眠”。其中,四种药品(补肺丸,湿毒清片,手参肾宝胶囊和蚝贝钙咀嚼片)在广告上都没有标示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经执法人员向店铺管理人员麦秀坚初步了解,阿胶糕是配制食品。据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17年11月28日经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立案查处。 经查明:一、自2017年5月起,当事人将相关药品零售代表提供的“阿胶糕”广告在其经营场所内擅自张贴进行广告发布,这张广告所推介的是吉林万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胶糕,该广告内容为:“纯手工,现熬,阿胶糕,15大功效:止血、补血、治疗妇科疾病、防癌抗癌、清肺润燥治咳嗽、治腹泻、男性疾病、保胎安胎,孕前产后、特殊职业者抵抗辐射、亚健康人群提高免疫力、健脑、防治老年病,延缓衰老、美容祛斑,养发润发、扩张血管作用、滋阴,改善睡眠”,当事人供述阿胶糕是配制食品。上述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了医疗用语。当事人供述该广告费用为1000元。 二、自2017年5月起,当事人将相关药品零售代表提供的四张药品印刷品广告在其经营场所内擅自张贴进行广告发布,并购进和销售相关广告药品,这四张药品印刷品广告的具体内容为:1、甘肃省西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补肺丸(国药准字Z62020558)的印刷品广告,其广告内容为“补肺丸,补肺益气,止咳平喘,长期咳痰喘,你该补补肺了!补好肺,一年四季好喘气!”;2、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湿毒清片(国药准字Z20050472)的印刷品广告,其广告内容为“仁和湿毒清,止痒更治痒 季节性皮肤瘙痒,体痒,过敏痒,老年性皮肤瘙痒,皮疹痒,手足痒,皮痒痒,湿疣痒 养血润燥,化湿解毒,祛风止痒”;3、金诃藏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参肾宝胶囊(国药准字Z20025759)的印刷品广告,其广告内容为“补肾分阴阳,藏药龍抬頭”;4、福建省泉州恒达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蚝贝钙咀嚼片(国药准字B20020203)的印刷品广告,其广告内容为“仁和,蚝贝钙咀嚼片 给家人补钙,让家充满爱 儿童成长必用钙,老人骨松强化钙,天然的钙,好吃的钙”。上述四张印刷品广告所推介的药品都是非处方药,都没有标示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也没有经过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擅自张贴发布。当事人供述上述四张广告费用为5500元。 本局于2017年11月28日在《高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通知书》(高州工商大坡(询)字(2017)24号)责令当事人于2017年12月5日前,提供上述药品印刷品广告的药品广告审查材料,当事人逾期未能提供。 以上事实,有如下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及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张贴的违法广告的内容的初步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和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张贴五张违法广告的具体内容,证明湿毒清片、蚝贝钙咀嚼片、手参肾宝胶囊和补肺丸是非处方药及阿胶糕为配制食品,证明当事人张贴的药品印刷品广告没有经过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擅自张贴发布及食品阿胶糕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了医疗用语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拍摄的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和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张贴违法广告的具体内容和张贴的具体位置; 证据四、当事人电脑业务系统的湿毒清片销售记录截图打印件4份、补肺丸和湿毒清片进货单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和销售涉案广告药品补肺丸和湿毒清片的事实; 证据五、高州市大坡镇中顺堂药店负责人梁远坤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麦秀坚接受本局对本案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六、负责人梁远坤和受委托人麦秀坚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授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详细身份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经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 证据八、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逾期未能提供上述药品广告的药品广告审查材料,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所张贴的四张药品印刷品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擅自发布的事实。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发布“阿胶糕”食品广告的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了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二、当事人以推销药品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擅自张贴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药品印刷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鉴于当事人没有法定的从轻、减轻、从重的情节,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适当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18年3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高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高州工商大坡听告字[2018]77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在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以广告费用2倍的罚款:即2000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以广告费用2倍的罚款:即11000元。 上述一、二两项合计罚款金额1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领取《茂名市高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按照《茂名市高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州市人民政府或者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高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详情
3 2013-09-12 高州工商大坡处字【2013】544号 - - 详情
4 2012-07-26 高州工商大坡处字(2012)293号 - ! 详情
信用中国行政处罚 1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20-11-27 高州市监大坡药处字﹝2020﹞98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药通〔2016〕420号)文件要求,上述“盐酸多西环素片”和“醋酸地塞米松片”两种药品均为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药品“盐酸多西环素片”10盒,库存剩余9盒,已销售1盒;购进上述批次药品“醋酸地塞米松片”10瓶,库存剩余9瓶,已经销售1瓶,该药房未能提供上述已销售药品的处方凭证。当事人确认上述药品“盐酸多西环素”进货价为7.50元/盒,销售价为8.00元/盒;“醋酸地塞米松片”进货价为1.00元/瓶,销售价为2元/瓶,上述药品按购进价格计算,货值为85.00元,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100元。我局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的行为,在2020年10月15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编号为:高州市监大坡责字[2020]1015-01号),责令当事人在2020年10月2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且给予警告。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并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资料签名确认。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药通〔2016〕420号)文件要求,上述“盐酸多西环素片”和“醋酸地塞米松片”两种药品均为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药品“盐酸多西环素片”10盒,库存剩余9盒,已销售1盒;购进上述批次药品“醋酸地塞米松片”10瓶,库存剩余9瓶,已经销售1瓶,该药房未能提供上述已销售药品的处方凭证。当事人确认上述药品“盐酸多西环素”进货价为7.50元/盒,销售价为8.00元/盒;“醋酸地塞米松片”进货价为1.00元/瓶,销售价为2元/瓶,上述药品按购进价格计算,货值为85.00元,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100元。我局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的行为,在2020年10月15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编号为:高州市监大坡责字[2020]1015-01号),责令当事人在2020年10月2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且给予警告。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并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资料签名确认。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适当行政处罚:罚款600元。 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详情
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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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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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

历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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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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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概况(单位¥,月薪) 数据来源:互联网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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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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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推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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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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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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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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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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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标的(元):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案号
失信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省份
案号 (2020)京03执96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日期 发布日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日期 关联当事人
法院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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