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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乐昌市叶青烟草薄片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定明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烟草制品业-其他烟草制品制造 |
注册资本 | 30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4-09-01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0281314860724R |
注册号 | 440281000020585 | 组织机构代码 | 314860724 |
住址 | 乐昌市乐廊公路6公里产业园办公室后座199房 | ||
经营范围 | 研发、包装、生产:烟草薄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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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经理 | |
2 | 执行董事 | |
3 | 监事 | |
4 | 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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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8-07-04 | 负责人变更 |
尹卫民
[退出]
|
李定明
[新增]
|
2 | 2018-07-04 | 章程备案 |
章程[新增]
|
|
3 | 2018-07-04 | 自然人股东 |
|
股东发生变更
|
4 | 2015-04-1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曹叶青,监事
尹卫民,执行董事 张俊杰,经理 [退出] |
曹叶青,监事
尹卫民,执行董事 欧忠,经理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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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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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6-12-23 | 乐工商处字(2016)第26号 | - | ! |
2 | 2016-12-16 | 乐工商处字(2016)第26号 | 当事人:乐昌市叶青烟草薄片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44028100002058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乐昌市乐廊公路6公里产业园办公室后座199房,法定代表人:尹卫民,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成立日期:2014年9月1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研发、包装、生产:烟草薄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11月21日11时,当事人乐昌市叶青烟草薄片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卫民到廊田所申请将其乐昌市叶青烟草薄片开发有限公司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我执法人员进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查知,当事人乐昌市叶青烟草薄片开发有限公司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分别于2015年7月16日、2016年7月12日两次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为查清案情,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16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乐昌市叶青烟草薄片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1日,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于2015年6月30日前公示2014年度报告和2016年6月30日前公示2015年度报告,分别于2015年7月16日、2016年7月12日两次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被我局查处以来,能够深刻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和危害性,积极配合本案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案发后于2016年11月22日补报了年度报告并公示。其主观上能够认识错误,客观上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关于从轻处罚情形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可从轻处罚。 2016年12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乐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乐工商廊处告字〔2016〕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韶关市乐昌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广东省境内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昌市人民政府或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乐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期间或诉讼期间,如非法定原因,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韶关市乐昌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乐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2月19日 | 乐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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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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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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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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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