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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江西省水电工程局佛山经营部 | 法定代表人 | 俞国太 关联2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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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内资非法人企业、非公司私营企业及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其他未列明建筑业 |
注册资本 | 1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日期 | 2010-09-15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0人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0605MA597TRQ6T |
注册号 | 440682000222955 | 组织机构代码 | MA597TRQ6 |
住址 |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新田南海发电一厂有限公司(行政办公楼A座307)(仅作办公室用) | ||
经营范围 | 受隶属企业委托,承接其经营范围内的相关工程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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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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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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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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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08-16 | 南工商处字〔2017〕871号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工商处字〔2017〕871号 当事人:江西省水电工程局佛山经营部。 经查明:当事人未能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5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我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于2016年7月5日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于2016年7月30日及2016年8月1日分别在珠江时报报刊上刊登《关于催报2015年度年度报告的公告》,提醒当事人在2016年8月15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5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但当事人在责令期限内仍未按照规定公示2015年度年度报告。直至2017年7月20日,当事人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2015年度年度报告。 认定以上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我局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我局于2017年8月1日截取自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的图片2张;我局于2017年8月1日截取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图片2张;我局截取于珠江时报数字报刊平台上的截图2张以及珠江时报版面复印件(由原件复印)2张;当事人提供的2015年纸质年度报告1份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原件复印)1份、当事人的负责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由原件复印)1份、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由原件复印)1份以及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以及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工商处告字〔2017〕509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能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公示2015年度年度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存在过错,我局于2016年7月5日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于2016年7月30日及2016年8月1日分别在珠江时报报刊上刊登《关于催报2015年度年度报告的公告》,提醒其在2016年8月15日前履行公示义务,改正过错行为,但直到期限届满,当事人仍未公示2015年度年度报告。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所指情节严重,依法应该受到处罚,鉴于当事人已于2017年7月20日主动公示其2015年度年度报告,符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所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南海区境内的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款,或者前往工商部门的POS机缴费窗口刷卡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1份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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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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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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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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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