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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广州市新大新荔湾商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方海雄 关联2家企业 |
---|---|---|---|
曾用名 | 广州市新大新公司,广州市新大新荔湾商厦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其他批发业-其他未列明批发业 |
注册资本 | 3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04-03-23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50人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0101761917980H |
注册号 | 440101000128910 | 组织机构代码 | 761917980 |
住址 | 广州市荔湾区下九路31号四楼自编13 | ||
经营范围 | 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钟表维修服务;冷冻肉零售;日用电器修理;零售鲜肉(仅限猪、牛、羊肉);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零售冷却肉(仅限猪、牛、羊肉);验光配镜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物业管理;广告业;乳制品批发;烟草制品零售;酒类零售;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复印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批发;烘焙食品制造(现场制售);乳制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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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监事 | |
2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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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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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3-12-06 | 章程备案 |
准予章程备案[新增]
|
|
2 | 2023-12-06 | 驻在地址变更 |
广州市荔湾区
荔湾路100号
|
广州市荔湾区
下九路31号四楼自编13
|
3 | 2022-05-13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任剑华
[退出]
|
方海雄
[新增]
|
4 | 2022-05-13 | 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
郑敏慧[新增]
|
|
5 | 2020-05-06 | 其他事项备案 |
|
换照[新增]
|
6 | 2018-07-2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任剑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杨晓华(监事) [退出] |
任剑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兆棻(监事) [新增] |
7 | 2018-07-20 | 业务范围变更 |
零售冷却肉(仅限猪、牛、羊肉)
冷冻肉零售 零售鲜肉(仅限猪、牛、羊肉) 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钟表维修服务 日用电器修理 道路货物运输代理 验光配镜服务 场地租赁(不含仓储) 烟草制品零售 酒类零售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 预包装食品批发 预包装食品零售 散装食品批发 散装食品零售 乳制品批发 乳制品零售 复印服务 烘焙食品制造(现场制售) |
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钟表维修服务 冷冻肉零售 日用电器修理 零售鲜肉(仅限猪、牛、羊肉) 场地租赁(不含仓储) 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零售冷却肉(仅限猪、牛、羊肉) 验光配镜服务 道路货物运输代理 乳制品批发 烟草制品零售 酒类零售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 复印服务 预包装食品零售 预包装食品批发 散装食品批发 烘焙食品制造(现场制售) 乳制品零售 散装食品零售 物业管理 [新增] 广告业 [新增] |
8 | 2016-05-04 | 负责人变更 |
邹呈杰
[退出]
|
任剑华
[新增]
|
9 | 2016-05-04 | 财务负责人 |
财务负责人(变更前)
|
卢杨月
|
10 | 2016-05-04 | 其他事项备案 |
换照(变更前)
[退出]
|
换照
[新增]
|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0-03-26 | 穗荔市监处字[2020]10号 | -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18-09-18 | 荔综城处字〔2018〕第20083号 | - |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3 | 2018-02-27 | 荔综食处字[2018]07002号 | - |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4 | 2016-09-02 | 荔综食处字〔2016〕07029号 | - | 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5 | 2015-10-09 | 荔工商处字[2015]183号 | - | 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18-12-10 | 荔工商处字﹝2015﹞183号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假冒伪劣); | 当事人:广州市新大新荔湾商厦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邹呈杰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经营范围:批发业 我局收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转来的检验报告,该报告称广州市新大新荔湾商厦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冰箱。为进一步查清事实,遂于2015年7月20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领取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100号从事销售服装、电器等的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从广州金松销售有限公司进货商标(标称)为金松型号(款式)为BCD-172H 172L220V~50Hz0.85A R600a被检电冰箱3台;进货型号(款式)为BC-99 99L220V~50Hz0.6AR600a被检电冰箱3台。5月28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电冰箱进行抽样,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测;6月23日,该研究院出具《检测报告》两份,编号分别为№.(2015)GZGS04-005和№.(2015)GZGS04-004A,检验结论:商标(标称)为金松的型号(款式)为BC-99 99L220V~50Hz0.6AR600a和型号(款式)为BCD-172H 172L220V~50Hz0.85A R600a的电冰箱总体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请求。7月20日,执法人员对上述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除上述两款各1件备份用样品电冰箱外未发现同款商品在售。 执法人员根据上述商品的检检工作单记录内容和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及当事人笔录,确认上述型号(款式)为BC-99 99L220V~50Hz0.6AR600a电冰箱购样抽检2台,售价每台899元,共计1798元;型号(款式)为BCD-172H 172L220V~50Hz0.85A R600a的电冰箱购样抽检2台,售价为每台1399元,共2798元。加上上述两款各1件备份用样品电冰箱,确认上述两型号(款式)电冰箱共6台,货值总计6894元。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仅售货凭证列有销售价格,故对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同时,执法人员在“广州工商行政管理平台”检索到当事人因产品质量问题,于2014年3月12日和2015年2月25日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穗工商荔分处字[2014]123号和穗工商荔分处字[2015]42号)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相片、检测报告、回执、抽样检验工作单、销售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局于2015年9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证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电冰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冰箱; 2、没收商标为金松型号(款式)为BC-99 99L220V~50Hz0.6AR600a的电冰箱1台和型号(款式)为BCD-172H 172L220V~50Hz0.85A R600a的电冰箱1台; 3、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户:广州财政代收款,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18-09-18 | 荔综城处字﹝2018﹞第20083号 | - | 罚款500元 |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3 | 2018-02-27 | 荔综食处字﹝2018﹞07002号 | 生产经营检测标签不合格的食品 | 没收经检测标签项目不合格的5支“红火好事酒” |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4 | 2017-02-21 | - | 广州市新大新荔湾商厦有限公司销售分装的进口冷冻牛肉食品,分装产品的包装上没有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信息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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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巡查日期 | 监督发现问题 | 处理情况 | 处理意见 | 属地工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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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07-12 | - | - | 正常 | 广州市烟草专卖局荔湾分局 |
2 | 2017-06-08 | - | - | 正常 | 广州市烟草专卖局荔湾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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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角色 | 发布日期 | 源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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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新大新荔湾商厦有限公司夹层自编105号铺【企业自挂牌项目】 | 招标方 | 2020-04-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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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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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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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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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