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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万科物业是在万科房地产开发业务中应运而生,伴随万科集团的成长,如今万科物业已迈入第20个年头。受SONY公司售后服务的启发,万科集团一开始就将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开发的一项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并提出了在管理服务上一定要超前的理念。正是由于有这样的高标准与高起点,铸就了万科物业超前的服务意识和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特质,为后来屡创行业之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1992年1月万科旗下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成立,伴随着万科集团全国性开发及“中国房地产行业领跑者” 地位的确立,万科物业相继布局全国48个大中城市,迄今已接管各类物业管理项目270余个,其中38个在管项目荣获由国家建设部颁发的 “国家优秀示范小区(大厦)”荣誉称号,雄居行业榜首。在管面积逾6000万平方米,公司员工逾2万名,服务客户遍布全国近50万户,业已发展成为国内规模最大、兼具优质服务形象及客户口碑的物业服务领航企业。 万科物业服务的项目包括多层小区、高层大厦、别墅、写字楼、社区商业、政府公共物业等多种类型。业务范围涵盖小区前期规划、秩序维护与清洁服务、园艺绿化设计及养护、设施设备集约化管理、楼宇智能化设计与施工、会所经营、房产经纪、家居装饰、社区资源经营等诸多领域。 多来年万科物业秉承“全心全意全为您”的服务宗旨,坚持“服务至诚、精益求精、管理规范、进取创新”质量方针,始终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致力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物业服务的同时不断创新物业服务模式。近年来万科物业以“懂生活、识品质、汇聚幸福”为核心理念,在“安全、环境、设备设施管理”等传统物业服务工作基础上,又推出“文化、健康、教娱、居家”等诸多创新服务内容。深耕客户资源经营,通过会所、租售中心、社区食堂、长者服务中心、四点半学校等社区配套经营,为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差异化的服务,从而使居住者因社区生活而产生持续的幸福感。引领健康生活方式的服务理念,深度洞悉客户需求的服务内涵赢得客户的广泛赞誉,“物业服务”由此而成为75%客户再推荐购买万科房产的首选理由。 在“安心、参与、信任、共生”的理念下,未来万科物业将致力于搭建一个幸福的平台,这里有快乐工作的员工,有彼此信任的邻里,有志同道合的合作伙伴,万科物业不仅在提供服务,更在营造幸福。万科物业将以至诚和创新行动成就百万人的居住梦想,构筑社区幸福家园。 ...更多
公司名称 | 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伦均 关联12家企业 |
---|---|---|---|
曾用名 | 佛山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物业管理-物业管理 |
注册资本 | 5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06-03-08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40605785785011D |
注册号 | 440682000176894 | 组织机构代码 | 785785011 |
住址 |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5号410-411房(住所申报)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家政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棋牌室服务;健身休闲活动;国内贸易代理;洗染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体育表演活动;票务代理服务;酒店管理;日用百货销售;销售代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程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评估;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电子产品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停车场服务;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分支机构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商用密码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8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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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董事长兼经理 | |
2 | 董事 | |
3 | 董事 | |
4 | 监事 | |
5 | 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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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投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投资比例 | 投资数额 | 成立日期 |
---|---|---|---|---|---|
1 | 徐伦均 共有12家公司 | 100.0% | 200.0万人民币 | 2016-04-25 | |
2 | 徐伦均 共有12家公司 | 100.0% | 200.0万人民币 | 2015-12-21 | |
3 | 徐伦均 共有12家公司 | 100.0% | 10.0万人民币 | 2016-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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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负责人 | 成立日期 | 经营状态 |
---|---|---|---|---|
1 |
谢君
他有 1家公司 |
2019-10-11 | 在营 | |
2 |
谢君
他有 1家公司 |
2019-10-10 | 在营 | |
3 |
谢君
他有 1家公司 |
2019-08-05 | 在营 | |
4 |
龙文锋
他有 13家公司 |
2019-06-18 | 在营 | |
5 |
黄龙
他有 1家公司 |
2019-05-23 | 在营 | |
6 |
黄龙
他有 1家公司 |
2019-03-18 | 在营 | |
7 |
谢君
他有 1家公司 |
2018-12-24 | 在营 | |
8 |
谢君
他有 1家公司 |
2018-12-14 | 在营 | |
9 |
谢君
他有 1家公司 |
2018-11-02 | 在营 | |
10 |
谢君
他有 1家公司 |
2018-09-25 | 在营 |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3-04-0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张关雄,董事
董颖,监事 [退出] 程家森,董事长兼经理 [退出] 李庆平,董事 [退出] |
张关雄,董事
杨丹阳,董事 [新增] 徐伦均,董事长兼经理 [新增] 陈家乐,监事 [新增] |
2 | 2023-04-07 | 负责人变更 |
程家森
[退出]
|
徐伦均
[新增]
|
3 | 2023-04-07 | 财务负责人 |
王宝鑫
|
周梦婷
|
4 | 2020-12-31 | 章程备案 |
新章程[新增]
|
|
5 | 2020-12-31 | 负责人变更 |
严雄波
[退出]
|
程家森
[新增]
|
6 | 2020-12-31 | 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物业的管理、维修,楼宇机电设备、环境卫生及绿化的管理,家政服务及培训服务,各类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从事自有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业务,园林绿化服务,房地产经纪咨询,房地产中介服务,兴办实业
[退出]
物业小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及游泳池、球类、棋牌、游艺室、健身房经营、零售预包装食品(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退出] 国内贸易,洗衣服务,网络技术咨询,广告代理,商品信息咨询,文化活动策划(不含演出经纪),票务代理,酒店管理,销售日用百货,网上贸易代理(不含增值电信业务) [退出] 销售自有物业 [退出] 房屋租赁 [退出] |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
[新增]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 [新增] 城市绿化管理 [新增] 家政服务 [新增]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 [新增] 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 [新增]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新增] 房地产经纪 [新增] 房地产咨询 [新增] 棋牌室服务 [新增] 健身休闲活动 [新增] 国内贸易代理 [新增] 洗染服务 [新增] 网络技术服务 [新增]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新增]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新增] 广告设计、代理 [新增]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新增] 组织体育表演活动 [新增] 票务代理服务 [新增] 酒店管理 [新增] 日用百货销售 [新增] 销售代理 [新增] 住房租赁 [新增]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新增] 工程管理服务 [新增] 物业服务评估 [新增] 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新增]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新增] 电子产品销售 [新增] 会议及展览服务 [新增]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许可项目:停车场服务 [新增] 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 [新增] 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分支机构经营】 [新增]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新增]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 [新增]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新增] |
7 | 2020-12-3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严雄波,董事长
[退出]
杨建宏,董事 [退出] 王绪斌,董事 [退出] 严雄波,经理 [退出] 向云,监事 [退出] |
张关雄,董事
[新增]
董颖,监事 [新增] 程家森,董事长兼经理 [新增] 李庆平,董事 [新增] |
8 | 2020-12-31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
股东变更[新增]
|
9 | 2018-12-21 | 章程备案 |
章程
|
章程修正案
|
10 | 2018-12-21 | 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物业的管理、维修,楼宇机电设备、环境卫生及绿化的管理,家政服务及培训服务,各类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从事自有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业务,园林绿化服务,房地产经纪咨询,房地产中介服务,兴办实业
物业小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及游泳池、球类、棋牌、游艺室、健身房经营、零售预包装食品(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国内贸易,洗衣服务,网络技术咨询,广告代理,商品信息咨询,文化活动策划(不含演出经纪),票务代理,酒店管理,销售日用百货,网上贸易代理(不含增值电信业务) 销售自有物业 |
经营物业的管理、维修,楼宇机电设备、环境卫生及绿化的管理,家政服务及培训服务,各类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从事自有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业务,园林绿化服务,房地产经纪咨询,房地产中介服务,兴办实业
物业小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及游泳池、球类、棋牌、游艺室、健身房经营、零售预包装食品(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国内贸易,洗衣服务,网络技术咨询,广告代理,商品信息咨询,文化活动策划(不含演出经纪),票务代理,酒店管理,销售日用百货,网上贸易代理(不含增值电信业务) 销售自有物业 房屋租赁 [新增] |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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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日期 | 公告人 | 公告类型 | 法院 | 详情 |
---|---|---|---|---|---|
1 | 2024-09-25 | 未知: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戴晓星,蔡龙海,吴斌,蒋盛晓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详情 |
2 | 2024-09-19 | 未知:刘娇,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熊美群 | 裁判文书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详情 |
3 | 2024-09-19 | 未知:彭秋蓉,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裁判文书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详情 |
4 | 2024-03-20 | 未知: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文辉 | 裁判文书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详情 |
5 | 2024-03-20 | 未知: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钟紫琴 | 裁判文书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详情 |
6 | 2021-06-23 | 被告:伍结莹、原告: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潘锦棠 | - | - | 详情 |
7 | 2021-04-21 | 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麦丽筠 | - | - | 详情 |
8 | 2021-04-21 | 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麦丽筠 | - | - | 详情 |
9 | 2021-04-21 | 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麦丽筠 | - | - | 详情 |
10 | 2021-04-21 | 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麦丽筠 | - | - | 详情 |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1-02-14 | 南(消)行罚决字〔2021〕0007号 | - | 佛山市南海区消防救援大队 |
2 | 2021-02-14 | 南(消)行罚决字〔2021〕0007号 | - | 佛山市南海区消防救援大队 |
3 | 2015-02-05 | 佛工商处字〔2015〕3号 | - | - |
4 | 2015-02-04 | 佛工商处字〔2015〕3号 | 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佛工商处字〔2015〕3号 当事人名称: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西路8号金御华府会所1第一层。法定代表人姓名:向云。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经营物业的管理、维修(持有效的资质证经营),楼宇机电设备、环境卫生及绿化的管理,家政服务及培训服务,各类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从事自有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业务,园林绿化服务,房地产经纪咨询,房地产中介服务,兴办实业。物业小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及游泳池、球类、棋牌、游艺室、健身房经营、零售预包装食品(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国内贸易,洗衣服务,网络技术咨询,广告代理,商品信息咨询,文化活动策划(不含演出经纪),票务代理,酒店管理,销售日用百货,网上贸易代理(不含增值电信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二〇〇六年三月八日。注册号:440682000176894。 经查明,自2012年1月1日起,当事人向位于禅城区南庄镇的万科城业主按照以下标准收取装修保证金和施工人员出入证工本费:(1)如业主自行装修房屋,则向业主收取2000元/户的装修保证金,如业主委托装修单位装修,则向业主收取1000元/户,向装修单位收取2000元/户。装修完毕检查合格后退还装修保证金。(2)施工人员出入证工本费为10元/人,该出入证属于不可重复使用的,出入证使用完毕后,工本费不予退还。 当事人在万科城物业管理处悬挂了2008年版《万科城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收费公示栏》,上面标明了物业服务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办理装修时须缴纳的费用这三大项收费标准。其中“办理装修时须缴纳的费用”包括以下三项:(1)装修保证金:3000元/户。业主1000元/户,装修单位2000元/户;如果业主自行装修的,则须交纳2000元/户。在装修完毕检查合格后退还。……(3)施工人员出入证工本费:10元/个(1个月有效)。纳入物业管理费开支。 如果业主委托装修单位对房屋进行装修,不按照当事人的上述标准(业主缴纳1000元/户,装修单位缴纳2000元/户)缴纳装修保证金,则当事人拒绝与业主和装修单位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拒绝提供装修管理服务,业主和装修单位无法对房屋进行装修。如果业主委托装修的施工人员不按照当事人的上述标准(10元/人)缴纳出入证工本费,则当事人拒绝为相关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并拒绝其进出万科城小区。 另查明,《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佛价〔2011〕168号)第六条规定:“业主进行房屋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企业)收取不超过2000元的装修保证金。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装修保证金前,应与业主(或装修企业)以文本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规处理、装修保证金退还等内容。”该通知第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工人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向房屋装修企业(或个人)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押金,证件完好退回后,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向房屋装修企业(或个人)按每人每证不超过5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工本费。” 另查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当事人共限定了70名业主及装修单位按照3000元/户的标准缴纳装修保证金,共限定4000名施工人员按照10元/人的标准缴纳施工人员出入证工本费。当事人将收取的装修保证金记入“其他应付款-定金押金及质保金-项目经营业务保证金”科目,将收取的出入证工本费记入“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物业服务收入-项目经营业务收入-出入证、卡工本费”科目。 另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7月28日以张贴纸质文档的方式,向万科城业主发布《关于万科城更改小区装修保证金的通知》【佛万物(佛山万科城)〔2014〕外041号】,明确了当事人将对进行房屋装修的业主(或装修企业)收取不超过2000元的装修保证金,并请被收取3000元装修保证金且尚未退还的业主,携带身份证、单据、银行储蓄卡前往服务中心前台办理退还1000元手续。同时,当事人更改了万科城物业管理处的《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栏》,其中“装修收费”包括以下三项:(1)装修保证金:住宅和商铺均为2000元/户;……(3)人员临时出入证:工本费5元/张。案发以来,当事人已主动纠正了自身的违法行为,已按照2000元/户的标准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按照5元/人的标准向施工人员收取出入证工本费。 认定以上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一)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三)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向云的身份证复印件;(四)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聂泳明的身份证复印件;(五)《现场笔录》;(六)对聂泳明制作的《询问笔录》;(七)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佛山万科城小区收取装修押金及相关业务办理流程说明》;(八)《万科城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收费公示栏》相片打印件;(九)《万科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复印件;(十)《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序号:00066,签署日期为2012年9月7日)复印件;(十一)万科城2012年至2014年《装修押金台账》复印件及《记账凭证》复印件;(十二)万科城2012年至2014年《出入证工本费台账》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正式收据》复印件;(十三)《明细分类账》;(十四)《关于万科城更改小区装修保证金的通知》;(十五)公告栏张贴通知的照片打印件;(十六)《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栏》复印件;(十七)《装修保证金台账》;(十八)《出入证工本费台账》;(十九)《表扬信》复印件;(二十)《佛山市万科城小区收取装修保证金及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用的整改情况说明》。 当事人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48号)中解释:“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赋予其从事特定商品(包括服务)的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所谓独占地位,是指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特别限制,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者没有充分的竞争以及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地位。……”。 综上,《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了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独占经营资格,《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市场准入进行了特别限制。本案中,《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了当事人在万科城小区内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独占经营资格,而当事人要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不仅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还要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准取得相应的资质后,在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在万科城小区内独家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没有其他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其进行竞争,业主对其提供的装修管理服务、进出管理服务等服务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因此当事人依法具有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独占地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当事人在收取装修保证金的过程中实施了限制竞争行为。《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佛价〔2011〕168号)第六条规定:“业主进行房屋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企业)收取不超过2000元的装修保证金。” 在当事人的万科城小区内,如果业主委托装修单位对房屋进行装修,当事人则超出上述通知规定的装修保证金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1000元/户,同时向装修单位收取2000元/户,这属于一种不合理条件。如果业主不按照当事人的上述标准(业主缴纳1000元/户,装修单位缴纳2000元/户)缴纳装修保证金,则当事人拒绝与业主和装修单位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拒绝提供装修管理服务,业主和装修单位无法对房屋进行装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六)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规定,属于“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业主拒绝提供相关服务”的限制竞争行为。 当事人在收取施工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的过程中实施了限制竞争行为。《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佛价〔2011〕168号)第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工人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向房屋装修企业(或个人)按每人每证不超过5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工本费。” 在当事人的万科城小区内,当事人超出上述通知规定的出入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向施工人员收取的出入证工本费标准为10元/人,这属于一种不合理条件。如果业主委托装修的施工人员不按照当事人的上述标准缴纳出入证工本费,则当事人拒绝为相关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并拒绝为其提供进出万科城小区的服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六)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规定,属于“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业主拒绝提供相关服务”的限制竞争行为。 2014年11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佛工商查听告字〔2014〕16号),根据当事人的听证申请,我局于2014年12月1日举行听证。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向我局提出了相关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其理由如下: (一)当事人认为,与业主、装修企业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收取装修保证金、出入证工本费,是依据《合同法》和相关规定实施的民事行为,行政机关无权管辖。 (二)当事人认为,《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佛价〔2011〕168号)只是一份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工商部门行政处罚依据,且工商部门也无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移交物价部门或者住建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认为,其并不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认为其在承接该物业服务项目时经过了充分的市场竞争。 (四)当事人认为,装修管理不属于经营行为,并非对业主、装修企业提供装修的服务,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范围,且当事人收取的装修保证金在业主装修完成验收后是全额退还给业主,并没有产生收益。 (五)当事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证金不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佛山市物价局及住建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佛价〔2011〕168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 我局认为:(一)当事人与业主、装修企业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收取装修保证金、出入证工本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规定实施的民事行为,保证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但民事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并不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民商事行为,二者并不互斥。 (二)《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佛价〔2011〕168号)是一份规范性文件,该规范性文件并未创设行政处罚,我局也并未以该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处罚依据。我局认为,该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普遍约束力。当事人的行为超出了该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属于一种不合理条件。我局仅仅是将该通知作为衡量该收费标准是否合理的依据,进而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据此,除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均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监督检查,我局对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管辖权。 (三)《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48号)中解释:“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赋予其从事特定商品(包括服务)的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所谓独占地位,是指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特别限制,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者没有充分的竞争以及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地位。……”。 综上,《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了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独占经营资格,《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市场准入进行了特别限制。本案中,《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了当事人在万科城小区内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独占经营资格,而当事人要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不仅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还要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准取得相应的资质后,在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在万科城小区内独家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没有其他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其进行竞争,业主对其提供的装修管理服务、进出管理服务等服务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因此当事人在其物业管理区域依法具有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独占地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四)装修管理也属于一种经营行为。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的规定,装修管理也属于一种经营行为。 当事人与业主、装修施工方签订了由当事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是有关装修管理服务的协议,约定了三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将装修工人出入证工本费记入“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物业服务收入-项目经营业务收入-出入证、卡工本费”,属于一种收益。当事人将收取的装修保证金记入“其他应付款-定金押金及质保金-项目经营业务保证金”科目,最终退还给业主的仅仅是本金,应收取的、多收取的、尚未退还的装修保证金所产生的孳息,都属于一种收益。 (五)审查《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佛价〔2011〕168号)是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两种行为均违反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六)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规定,属于“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业主拒绝提供相关服务”的限制竞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公用企业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及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从事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调整装修保证金及施工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的标准,并向相关业主退还多收取的装修保证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在收取装修保证金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及在收取施工人员出入证工本费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并从轻处以罚款6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广东省境内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款,或前往工商部门在POS机刷卡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附:1、《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2、《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 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2月4日 |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5 | 1970-01-01 | 佛工商处字〔2015〕3号 | - |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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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2-14 | 南﹝消﹞行罚决字﹝2021﹞0007号 | 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 拟给予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万伍仟肆佰元整的处罚 | 佛山市南海区消防救援大队 |
2 | 2015-02-05 | 佛工商处字﹝2015﹞3号 |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 |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在收取装修保证金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及在收取施工人员出入证工本费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 二、罚款60000元。 |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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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巡查日期 | 监督发现问题 | 处理情况 | 处理意见 | 属地工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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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09-30 | - | - | 该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使用的特种设备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 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16-09-23 | - | - | 该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使用的特种设备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 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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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发布日期 | 岗位 | 薪资 | 学历 | 工作经验 | 城市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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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0
(625条工资数据)
说明:工资水平在¥5640之间,其中拿 工资的人占比最多达到,该数据统计于该企业近一年在各网站发布的公开薪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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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角色 | 发布日期 | 源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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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机场公司物业采购服务项目评标结果公示 | 中标方 | 2024-09-23 | 详情 |
2 | 佛山市国防教育训练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定点采购定点议价成交公告 | 中标方 | 2024-08-30 | 详情 |
3 | 印玥台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结果公告 | 中标方 | 2023-12-15 | 详情 |
4 | 千灯湖创投特色小镇核心区物业管理服务中标公告 | 竞标方 | 2023-07-04 | 详情 |
5 | 千灯湖创投特色小镇核心区物业管理服务预中标公告(项目编号:BDGZ2023024) | 竞标方 | 2023-06-29 | 详情 |
6 | 益禾保障性住房A、C区物业管理项目的中标公告 | 竞标方 | 2022-05-20 | 详情 |
7 | 狮山检测培训基地物业管理项目结果公告 | 竞标方 | 2022-04-29 | 详情 |
8 | 江门人才岛公益性项目管护服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采购计划编号:440703-2022-00032 | 竞标方 | 2022-03-01 | 详情 |
9 | 江门人才岛公益性项目管护服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 竞标方 | 2022-03-01 | 详情 |
10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潮连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合同的合同公告 | 中标方 | 2021-12-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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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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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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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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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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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