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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遂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洋青水流东村营业部

电话:0759-7762*** 更多

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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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洋青镇水流古村东村81号 附近企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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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4
  • 司法风险
  • 经营风险 9
  • 经营状况
  • 知识产权
  • 公司舆情

基本信息

基本工商
公司名称 遂溪县遂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洋青水流东村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 黄旺 关联1家企业
曾用名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农用薄膜批发
注册资本 -
登记机关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注销
成立日期 2009-04-07 核准日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参保人数 0人 人员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823MA4WCQFX5K
注册号 440823000008803 组织机构代码 MA4WCQFX5
住址 洋青镇水流古村东村81号
经营范围 零售:化肥、农膜、农机器械、农药(除危险化学品及剧毒品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图谱
遂溪县遂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洋青水流东村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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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企业年报
序号 年份 详情
1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2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3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4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5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6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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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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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高管 1
序号 姓名 职位
1
历史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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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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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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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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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3
序号 变更日期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1 2017-03-30 经营范围变更 零售:化肥
农膜
农机器械
农药 [退出]
零售:化肥
农膜
农机器械
农药(除危险化学品及剧毒品外) [新增]
2 2014-08-14 经营范围变更 零售:化肥
农膜
农机器械
农药(除危险化学品及剧毒品外) [退出]
零售:化肥
农膜
农机器械
农药 [新增]
3 2012-04-27 投资人(股权)变更 零售:化肥、农膜、农机器械、农药(除剧毒品外 [退出]
按隶属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经营 [退出]
有效期至2011年12月23日) [退出]
零售:化肥 [新增]
农膜 [新增]
农机器械 [新增]
农药(除危险化学品及剧毒品外) [新增]

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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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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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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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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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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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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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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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 9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17-04-12 遂市监洋处字〔2017〕17号 遂溪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市监洋处字〔2017〕17号 当事人:遂溪县遂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洋青水流东村营业部;注册号(分):440823000008803;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洋青镇水流古村东村81号;负责人:黄旺;成立日期:2009年04月07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零售:化肥、农膜、农机器械、农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03月24日,遂溪县洋青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农资进货台账,遂于当天立案对其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03月17日购进湖北澳特尔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澳特尔®复合肥料(50kg/包)摆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而未在农资进货台账上如实记录该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当事人购进的该批复合肥料规格是50kg/包,进货数量为2吨共40包,进货单价3600元/吨,进货金额共7200元。截至检查时,已销售了20包,销售单价180元/包,销售金额共3600元,还有20包尚未销售。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已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农资进货台账的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的事项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证实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湖北澳特尔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澳特尔®复合肥料(50kg/包)在售,但未在农资进货台账上作记录,进货日期是2017年03月17日。当事人签名确认。 证据2、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于2017年03月17日至2017年03月24日销售湖北澳特尔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澳特尔®复合肥料(50kg/包)未在农资进货台账上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当事人签名确认。 证据3、现场拍摄的相片。证实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湖北澳特尔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澳特尔®复合肥料(50kg/包)在售,进货日期是2017年03月17日,但当事人的农资进货台账上没有该批次农资的进货记录。当事人签名确认。 证据4、拍摄的身份证及营业执照相片。证实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其经营主体的资格。 证据5、检讨书。证实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认识态度较好,并提出从轻处罚的要求。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17年4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遂市监洋告字〔2017〕17号)时,已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已签名确认,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 “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农资进货台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交了检讨书)。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湛江市遂溪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前往工商部门POS机缴费窗口刷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遂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湛江市遂溪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一份     遂溪县市场监管局 二○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 详情
2 2016-08-18 遂市监洋处字〔2016〕34号 遂溪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市监洋处字〔2016〕34号 当事人:遂溪县遂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洋青水流东村营业部;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洋青镇水流古村东村81号;负责人:黄旺;成立日期:2009年04月07日;经营范围:零售化肥、农膜、农机器械、农药;注册号(分)440823000008803。 2016年6月21日,遂溪县市场监管局洋青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所执法人员接到雅苒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陈理益的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生产商为“芬兰凯米拉长之道公司”的复合肥料,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执法人员和举报方立即前往洋青镇水流古村东村81号的遂溪县遂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洋青水流东村营业部进行检查,发现该营业部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举报人所指的Grow How凯米拉长之道”复合肥料(13-10-21 S)在售,上述复合肥料经雅苒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陈理益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商品的有关合法手续检查时,当事人当场不提供。经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复合肥料。同日,报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09年4月7日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农资经营活动至今,日常该营业部的农资购销工作是由负责人黄旺购进的。2016年1月份,当事人从不明供货商处购进编制袋包装上标称为 “Grow How凯米拉长之道”复合肥料(13-10-21 S)的产品0.6吨(12袋),进货单价为2600元/吨,共支付货款1560元,购进后,当事人以销售单价为150元/袋的价格销售,已经销售2袋,销售收入300元,获取利润40元,负责人黄旺声称自己种植农作物用去该复合肥料5袋,现当事人营业场所内库存待售以上复合肥料5袋。 当事人销售的以上“Grow How凯米拉长之道”复合肥料(13-10-21 S)”产品,外包装编制袋正面印有 “KEMIRA GrowHow凯米拉长之道TM 复合肥料 星王宝® 果菜复合肥 总养分≥44% 13-10 -21(S)(含硝态氮 硫酸钾型)合同号(批号)12MA11XB537C06-101PW 产地:芬兰 生产商:芬兰凯米拉长之道公司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进口……”等内容,背面印有“GrowHow®……”等内容,当事人销售的该复合肥料袋上印有的“GrowHow®”字样,与注册商标“GrowHow®”的英文字母构成相同、排列相同、字体相同。 注册商标GrowHow®的商标权利人是挪威雅苒国际有限公司,商标注册号为为G814262,有效期限为2013年11月05日至2023年 11月05日,核定使用商品均是第1类。当事人在其营业场所内销售的以上复合肥料标有的“GrowHow®”商标,与注册商标“GrowHow®”相同,且均属于在同一商品上使用。2016年6月23日,执法人员收到雅苒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一份。证明书表明,当事人销售的名为“Grow How凯米拉长之道”的复合肥料为冒用注册商标的产品,侵犯了他人的的商标专用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商品的进货单据,对雅苒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书的鉴定结论,经当事人阅看后,并没有提出异议。 当事人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农资经营活动已有7年,已知悉农资购销工作应当索证索票,其购进该批侵权复合肥料销售是由于贪图产品进货价格较低,销售利润高,且当事人熟知该产品的进货渠道,在明知以上产品的进货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仍购进销售,其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的事项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营业场所检查时的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了解违法商品的情况; 证据三:证据粘贴表6张,证明当事人营业场所销售违法商品的情况及其经营主体的资格和执法人员的检查情况; 证据四: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商品实施行政强制扣押措施; 证据五:证明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名为“Grow How凯米拉长之道”复合肥料(13-10-21 S)为侵权品; 证据六: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书一份,证明投诉人的投诉情况; 证据七:投诉人提供的雅苒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投诉方的合法资格; 证据八:投诉人提供的授权书、证明函各一份,证明挪威雅苒国际有限公司授权雅苒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为维权打假代理人,; 证据十二:投诉人提供的“GrowHow®”商标注册证一份,证明挪威雅苒国际有限公司的合法资格及其拥有的商标所有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16年8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遂市监洋告字〔2016〕34号)时,已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已签名确认,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根据查明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及其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综合考虑。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 没收侵权“Grow How凯米拉长之道”复合肥料(13-10-21 S)”伍袋; 3? 处以6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湛江市遂溪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前往工商部门POS机缴费窗口刷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遂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湛江市遂溪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一份 遂溪县市场监管局 二○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遂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详情
3 2015-05-15 遂工商洋处字〔2015〕18号 遂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工商洋处字〔2015〕18号当事人:遂溪县遂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洋青水流东村营业部;注册号:(分)440823000008803;营业场所:洋青镇水流古村东村81号;负责人:黄旺;经营范围:零售:化肥、农膜、农机器械、农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长期。2015年5月6日,遂溪县洋青工商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遂于当天立案对其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3月5日,从遂溪县华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处购进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富岛®尿素3吨共60包时,没有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未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当事人销售的该批富岛®尿素规格为50kg/包,进货数量为3吨共60包,进货单价1890元/吨,进货金额共5670元。截至检查时,已销售了10包,销售单价97元/包,销售金额共970元,还有50包尚未销售。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已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的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的事项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证实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富岛®尿素(50kg/包)在售,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尿素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材料,供货商的销售发票或其他供货凭证和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以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资料给执法人员予以检查。当事人签名确认。 证据2、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于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5月6日销售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富岛®尿素(50kg/包)的购销情况,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的事实。当事人签名确认。 证据3、现场拍摄的相片。证实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富岛®尿素(50kg/包)在售,以及现场销售富岛®尿素的外包装及执法人员检查的情况。当事人签名确认。 证据4、拍摄的身份证及营业执照相片。证实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其经营主体的资格。 证据5、检讨书。证实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认识态度较好,坚决悔改,并提出从轻处罚的要求。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15年5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遂工商洋告字〔2015〕18号)时,已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已签名确认,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查处的过程中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行为认识态度较好,坚决悔改,并提出从轻处罚的要求(当事人提交了检讨书)。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广东省境内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缴纳罚款,或前往工商部门POS机缴费窗口刷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遂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遂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遂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详情
4 2014-05-23 遂工商洋处字〔2014〕51号 - ! 详情
5 2013-05-24 遂工商洋处字〔2013〕41号 - ! 详情
6 2012-04-06 遂工商洋处字〔2012〕38号 - ! 详情
7 2011-05-20 遂工商洋处字〔2011〕37号 - ! 详情
8 2010-07-02 遂工商洋字〔2010〕98号 - ! 详情
9 2009-06-01 遂工商洋处字〔2009〕70号 - ! 详情
信用中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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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案号
失信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省份
案号 (2020)京03执96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日期 发布日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日期 关联当事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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