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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嘉兴昇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晓军 关联17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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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环境与生态监测检测服务-环境保护监测 |
注册资本 | 2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22-08-29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402MABY7P2P1W |
注册号 | 330402000553459 | 组织机构代码 | MABY7P2P1 |
住址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昌街道海宁经济开发区文苑路399号百汇海隆广场F004一层(自主申报)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环境保护监测;环境应急治理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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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2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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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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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6-03 | 登记机关变更 |
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24-06-03 | 其他事项备案 |
科技城(大桥)分局
[退出]
|
海昌市场监管所
[新增]
|
3 | 2024-06-03 | 章程备案 | ||
4 | 2024-06-03 | 驻在地址变更 |
浙江省嘉兴市
南湖区大桥镇凌公塘路****号*幢***室
|
浙江省嘉兴市
海宁市海昌街道海宁经济开发区文苑路***号百汇海隆广场F***一层(自主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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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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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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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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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4-17 | 嘉南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37号 | - | 嘉兴市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
2 | 2024-01-17 | 嘉环(海)罚〔2024〕6号 | -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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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1-17 | 嘉环﹝海﹞罚﹝2024﹞6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嘉兴昇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案被处罚人名称:嘉兴昇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某某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22日,接上级线索交办,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海宁市红宝热电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火力发电,已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实行重点管理。现场检查时该公司2#和3#锅炉正在运行,配套的2#脱硫塔正在运行,燃煤废气经过2#脱硫塔处理后通过2#排放口高空排放。该公司已安装废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委托你单位日常运维。检查发现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有25cm左右未包裹伴热管且呈U型状,冷凝器及U型管内有冷凝水残留,分析仪(机柜)内采样泵处有20cm左右采样管未包裹伴热管;SO2在线分析仪机柜内有磷酸滴定装置,但该装置溶液桶内无磷酸,磷酸滴定装置未发挥作用;现场由你单位进行3次全流路校准,三次全流路校准结果SO2浓度值均未能达到标气浓度的50%,全流路校准不合格。经调查,你单位运维人员在对海宁市红宝热电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自动监测设施进行运维过程中,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在日常运维过程未按照要求每次打开采样探头及采样加热箱检查,对发现的采样管呈U型状、有冷凝水残留未进行问题记录,未完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到位;日常运维过程中对冷凝器未检查到位,未发现冷凝器中有冷凝水残留问题,导致冷凝水对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数据造成影响,导致全流路校准未达标准要求。以上问题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0.3日常维护保养应根据CEMS说明书的要求对CEMS系统保养内容、保养周期或耗材更换周期等做出明确规定,每次保养情况应记录并归档……对日常巡检或维护保养中发现的故障或问题,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并记录”和“11.3定期维护CEMS运行过程中的定期维护是日常巡检的一项重要工作,维护频次按附表G.1-表G.3说明的进行,定期维护应做到:c)定期检查气态污染物CEMS的过滤器、采样探头和管路的结灰和冷凝水情况、气体冷却部件、转换器、泵膜老化状态;e)定期维护记录按附录G中的G1-表G3表格形式记录”相关内容要求。你单位作为海宁市红宝热电有限公司废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运维单位,未完全按上述技术规范操作,日常运维工作中未能发现或排除废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全流路校准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存在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对海宁市红宝热电有限公司废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负有责任。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在本次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不存在违法所得。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2.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海宁支行,户名: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02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月17日 |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
2 | 2023-05-15 | 嘉环﹝盐﹞罚﹝2023﹞2号 | 违法事实当事人自从2022年10月与浙江宇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运维合同以来,对于VOC在线检测监控设备数字采集仪未设置湿转干公式,且安装一套冷凝设备;氯化氢检测设备不具备自动校正功能,质检校验记录显示为自动质控,存在不按技术规范提供生态环境服务。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1.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8份,社保参保证明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身份和人员关系;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照片证据13张,调查询问笔录8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况;3.技术规范3份、烟气HCL、CO连续监测系统校准规范编制说明,证明当事人运维服务所依据的技术规范要求;4.监测报告1份、送达回证2份证明现场采样监测结果及已送达双方公司;5.运维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3份、运维费专用发票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与浙江宇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服务关系及支付金额情况;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元整(¥57,5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万柒仟伍佰元整(¥87,500.00)。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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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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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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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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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