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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宁乡市诚嘉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静 关联1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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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
注册资本 | 5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22-12-05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30124MAC3J7HR3F |
注册号 | 430124000252363 | 组织机构代码 | MAC3J7HR3 |
住址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城郊街道经开区新康大道妙盛国际企业孵化港项目11栋5层506、507、508、509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动物肠衣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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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经理,执行董事 | |
2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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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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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7-17 | 宁市监案字〔2023〕436号 | - |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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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7-17 | 宁市监案字﹝2023﹞436号 | 经查明:2023年3月17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计划要求,对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日生产的老长沙小香肠(肉制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2023-01-J770280)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GZJ23430000004433450)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予以签收,并于7日内申请了复检。5月17日,备样样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复检,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又查明:当事人和湖南慕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微信群联系约定,于2023年3月13日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老长沙小香肠(肉制品)52件零10包,合计31400根(20根/包,30包/件)。至案发日止,以0.65元/根的价格共计销售52件(31200根)给湖南慕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湖南慕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将30件销售给湖南汐熙食品有限公司,由当事人于2023年3月16日直接发货至湖南汐熙食品有限公司。另22件寄存在当事人仓库内,没有提货。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履行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至2023年5月2日,共计召回21929根。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日生产不合格批次的老长沙小香肠的货值金额共计20422元,违法所得为6116.15元。 再查明:上述产品标签的配料表标注:猪肉,白砂糖、食用盐、食用香精、食品添加剂(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D-异抗坏血酸、三聚磷酸钠、红曲红、亚硝酸钠)、胶原蛋白肠衣。当事人在生产上述产品时,除标签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添加外,配料表中其他标注的配料均添加。同时,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还实际添加有酵母提取物、味精、香肠调味料和复配食品添加剂BT-3(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而未在标签的配料表中标注。另湖南汐熙食品有限公司与当事人无委托生产关系,只是在2023年3月16日从湖南慕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由当事人生产的老长沙小香肠30件。而当事人根据以往合作商合作情况以及想与湖南汐熙食品有限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擅自在2023年3月13日生产的老长沙小香肠的标签上标注有“委托商:湖南汐熙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中青路1318号佳海工业园A2A2栋501房;委托商电话:15802686123”等信息。 进一步查明,湖南汐熙食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标签上标注委托商的情况不知情。当事人共印制标有“委托商:湖南汐熙食品有限公司”等信息的标签3160张(其中内标3050张,外标110张)。至案发时,当事人将上述标签用于公司2023年3月13日生产的老长沙小香肠包装上。当事人共计生产老长沙小香肠52件零10包,包装规格:30包/件(共计1570包),20根/包(共计31400根),其中每件使用1张外标签,每包使用1张内标签。当事人已使用内标签1568张(其中两包自检产品没有贴内标签),外标签52张,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已将剩余内标签1482张和外标签58张予以销毁。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日生产的贴有上述标签的老长沙小香肠的货值金额共计20422元。 | 一、对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1、没收违法所得6116.15元;,2、罚款122532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食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罚款20422元。三、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宁乡市市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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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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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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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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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