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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贵州涵希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廖玉琼 关联3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咨询与调查-健康咨询 |
注册资本 | 6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遵义市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23-03-08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520328MACA7J702W |
注册号 | 520328000408195 | 组织机构代码 | MACA7J702 |
住址 | 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泽溪路105号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一般项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远程健康管理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日用杂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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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2 | 财务负责人 | |
3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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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3-07-28 | 章程备案 |
无
|
无
|
2 | 2023-07-28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吴德寿(出资额万元
[退出]
出资比例),李小丽(出资额万元 [退出] 出资比例),廖玉琼(出资额万元 [退出] 出资比例) [退出] |
李小丽:(出资额万元
[新增]
出资比例),廖玉琼:(出资额万元 [新增] 出资比例),吴德寿:(出资额万元 [新增] 出资比例),石明翔:(出资额万元 [新增] 出资比例)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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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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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2-08 | 湄市监处罚[2023]171号 | - | 遵义市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3-12-08 | 湄市监处罚﹝2023﹞171号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6日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 份,现场检查照片9张,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 2.贵州涵希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廖玉琼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 3.贵州涵希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玉琼出具的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贵州涵希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李小丽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事实; 4.我局2023年10月11日贵州涵希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李小丽《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及案情; 5.我局《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份,证明对涉案物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6.我局《延长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证明延长扣押; 7.我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解除扣押; 8.当事人提交涉案化妆品Anedura甲油胶网购订单截图1份,证明涉案化妆品Anedura甲油胶来源及采购情况; 9.当事人提交涉案化妆品Anedura甲油胶生产厂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检验报告,证明与产品信息不符; 10.当事人提交贵州涵希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11.湄潭县市场监管局询价表一份,证明广告牌制作费用市场价格的事实。 2023年11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湄市监罚告〔2023〕17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 警告#罚款0.23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遵义市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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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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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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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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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