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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南昌融城数字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韦江辉 关联4家企业 |
---|---|---|---|
曾用名 | 南昌县城市管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货摊、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其他未列明零售业 |
注册资本 | 50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06-04-25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8人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601217872748999 |
注册号 | 360121110000889 | 组织机构代码 | 787274899 |
住址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八一乡莲塘中大道327号 | ||
经营范围 | 数据采集、存储、开发、处理、服务和应用;大数据软件开发及服务;大数据应用和服务;信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大数据信息系统集成;硬件开发、销售;数据服务平台建设;数据存储服务;地下管线建设、运营、维护;国内贸易。(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涉及资质证书的凭资质证经营)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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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董事 | |
2 | 监事 | |
3 | 董事长 | |
4 | 董事,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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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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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9-11-19 | 其他变更 |
姓名:游昱,职务:经理
姓名:胡轶贝,职务:董事 姓名:韦江辉,职务:董事长 姓名:黄彦丽,职务:监事 [退出] 姓名:罗小华,职务:董事 [退出] |
姓名:胡轶贝,职务:董事
姓名:韦江辉,职务:董事长 姓名:游昱,职务:经理 姓名:游昱,职务:董事 [新增] 姓名:过燕华,职务:监事 [新增] |
2 | 2019-11-19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投资人:南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额:100万,占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5-08-07
[退出]
|
投资人:南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额:5000万,占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29-12-31
[新增]
|
3 | 2019-11-19 | 名称变更 |
南昌县城市管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南昌融城数字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
4 | 2019-11-19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100万元
|
5000万元
(+4900.0%)
|
5 | 2019-11-19 | 住所变更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莲塘镇斗柏路598号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八一乡莲塘中大道327号
|
6 | 2019-11-19 | 经营范围变更 |
(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涉及资质证书的凭资质证经营)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经营、地下管线建设、经营,城市综合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室内外装饰,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照明,地下管线建设、经营、维护 [退出] 脚手架租赁,国内贸易 [退出] |
(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涉及资质证书的凭资质证经营)
数据采集、存储、开发、处理、服务和应用 [新增] 大数据软件开发及服务 [新增] 大数据应用和服务 [新增] 信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新增] 大数据信息系统集成 [新增] 硬件开发、销售 [新增] 数据服务平台建设 [新增] 数据存储服务 [新增] 地下管线建设、运营、维护 [新增] 国内贸易 [新增] |
7 | 2018-08-17 | 住所变更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
五一路331号9楼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
斗柏路598号
|
8 | 2017-12-25 | 章程备案 |
章程备案[新增]
|
|
9 | 2017-12-25 | 董事备案 |
职务:经理,姓名:游昱,性别: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
[退出]
职务:执行董事,姓名:韦江辉,性别: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 [退出] 职务:监事,姓名:龚庭保,性别: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 [退出] |
职务:董事,姓名:胡轶贝,性别: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
[新增]
职务:监事,姓名:黄彦丽,性别:女,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 [新增] 职务:董事长,姓名:韦江辉,性别: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 [新增] 职务:董事,姓名:罗小华,性别: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 [新增] |
10 | 2017-06-3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刘苇萧
[退出]
|
韦江辉
[新增]
|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1-03-05 | 南自然资罚决字[2021]第23号 | - | 南昌县自然资源局 |
2 | 2021-03-05 | 南自然资罚决字[2021]第24号 | - | 南昌县自然资源局 |
3 | 2021-03-05 | 南自然资罚决字[2021]第26号 | - | 南昌县自然资源局 |
4 | 2021-03-05 | 南自然资罚决字[2021]第25号 | - | 南昌县自然资源局 |
5 | 2021-03-05 | 南自然资罚决字[2021]第8号 | - | 南昌县自然资源局 |
6 | 2021-02-10 | 南自然资罚决字[2021]第2号 | - | 南昌县自然资源局 |
7 | 2018-06-19 | 洪国土资执罚决字〔2018〕第2019号 | - | 南昌市国土资源局 |
8 | 2018-06-08 | 洪国土资执罚决字〔2018〕第2002号 | - | 南昌市国土资源局 |
9 | 2017-04-05 | 南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13号 | - | 南昌县国土资源局 |
10 | 2017-04-05 | 南国土资立字【2017】13号 | - | 南昌县国土资源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1-07-05 | 洪自然资执罚决字﹝2021﹞第2004号 | 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4月在南昌市西湖区朝农街道办(原朝阳农场)违法占地建设桃新大道,目前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经南昌市土地测绘工程公司测量资料显示,该违法用地总面积2916.61平方米(均为坑塘水面)。 | 一、责令退还修建桃新大道非法占用的2916.61平方米土地至西湖区朝农街道办;二、按非法占用农用地2916.6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罚款,计人民币20416.27元(贰万零肆佰壹拾陆圆贰角柒分)。 |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 |
2 | 2021-03-05 | 南自然资罚决字﹝2021﹞第24号 | 当事人南昌融城数字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份在东新乡石歧村占用土地进行河州路景观明渠绿化建设,目前进行了土地平整绿化,部分硬化,无建筑物。 | 一、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二、按未报即用占用耕地249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2381元整,按未报即用占用其他土地(非耕地)217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5246元整,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57627元整(伍万柒仟陆佰贰拾柒元整)。 | 南昌县自然资源局 |
3 | 2021-02-10 | 南自然资罚决字﹝2021﹞第2号 | 南昌融城数字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份在金湖管理处雄溪村占用土地进行雄溪河提升改造工程建设,目前已经建成一栋一层管理用房,硬化了部分场地,目前工程基本完工。 |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按未报即用占用其他土地(非耕地)463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2473元整(叁万贰仟肆佰柒拾叁元整)。 | 南昌县自然资源局 |
4 | 2021-02-01 | 洪自然资执罚决字﹝2020﹞第2014号 | 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10月在南昌县东新乡利用村、河下村违法占地建银湖四路。经测量资料显示,该违法用地总面积38021平方米(其中占用利用村土地35234平方米、河下村土地2787平方米),地类为耕地2439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5591平方米,建设用地8034平方米。 | 一、责令退还修建银湖四路非法占用的35234平方米土地至东新乡利用村、2787平方米土地至东新乡河下村;二、按非法占用耕地2439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7元罚款,计人民币414732元(肆拾壹万肆仟柒佰叁拾贰元),按非法占用一般农用地559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罚款,计人民币39137元(叁万玖仟壹佰叁拾柒元),按非法占用建设用地803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人民币24102元(贰万肆仟壹佰零贰元)。以上总计罚款477971元(肆拾柒万柒仟玖佰柒拾壹元)。 |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 |
5 | 2020-12-24 | 南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48号 | 南昌融城数字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份在南昌县东新乡河下村占用土地进行河州路景观明渠填土绿化,目前已经填土绿化完工。 | 一、责令当事人限期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用地状态;二、按未报即用非法占用的其他土地(非耕地)207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4504元整(壹万肆仟伍佰零肆元整)。 | 南昌县自然资源局 |
6 | 2020-11-11 | 洪自然资执罚决字﹝2020﹞第2012号 | 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0年3月在原南昌市朝阳农场(现更名为朝阳街道办事处)内违法占地建东新二路。经南昌市土地测绘工程公司出具的土地测量资料显示,该违法用地总面积为7990.67平方米,地类均为坑塘水面,现已建成道路。 | 一、责令退还修建东新二路占用原南昌市朝阳农场(现更名为朝阳街道办事处)土地7990.67平方米;二、按占用其他土地7990.6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罚款,计人民币55934.69元(伍万伍仟玖佰叁拾肆元陆角玖分)。 |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 |
7 | 2020-11-05 | 南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31号 | 南昌融城数字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份在南昌县东新乡河下村占用土地建综合管廊监控中心,已经建成一栋三层综合楼,硬化了场地,目前主体工程基本完工。 | 一、责令当事单位限期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用地状态;二、按未报即用占用耕地284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罚款48297元整;按未报即用占用其他土地(非耕地)19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365元整,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49662元整(肆万玖仟陆佰陆拾贰元整)。 | 南昌县自然资源局 |
8 | 2020-05-06 | 南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5号 | 南昌县城市管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4月份在南昌县东新乡利用村占用土地修建银湖四路,目前路基工程基本完工,未硬化。 | 一、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385平方米土地至东新乡利用村民委员会;二、按未报即用占用耕地面积634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罚款107831元整;按未报即用占用其他土地(非耕地)面积4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94元整,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108125元整(壹拾万零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 南昌县自然资源局 |
9 | 2020-05-06 | 南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6号 | 南昌县城市管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6月份在南昌县东新乡河下村占用土地堆土(用于河洲路南延项目)。 | 一、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416平方米土地至东新乡河下村民委员会;二、按未报即用占用的耕地327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罚款55641元整;按未报即用占用的其他土地(非耕地)14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01元整,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56642元整(伍万陆仟陆佰肆拾贰元整)。 | 南昌县自然资源局 |
10 | 2020-05-06 | 南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7号 | 南昌县城市管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4月份在南昌县东新乡石歧村占用土地建石歧学校教学楼,该栋教学楼共四层,总建筑面积6016平方米,目前主体工程基本完工。 |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用地状态;二、按未报即用占用的耕地148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罚款25211元整;按未报即用占用的其他土地(非耕地)2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47元整,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25358元整(贰万伍仟叁佰伍拾捌元整)。 | 南昌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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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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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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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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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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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