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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 | 法定代表人 | 李琅坤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 所属行业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家机构-其他国家机构-其他未列明的国家机构 |
注册资本 | - | ||
登记机关 | 濮阳市华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1988-06-25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10902873951112U |
注册号 | 410900300000654 | 组织机构代码 | 873951112 |
住址 | 市京开大道498号(与南海路交叉口东北角291号) | ||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上级行授权的外汇借款、外汇担保;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贷款承诺;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人民币理财产品;开放式基金业务;银券通业务;黄金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的贴现;汇聚宝业务;保理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从事本、外币银行卡业务;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8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截止目前暂无股东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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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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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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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2-08-24 | 负责人变更 |
王浩
[退出]
|
李琅坤
[新增]
|
2 | 2022-08-24 | 其他事项备案 | ||
3 | 2022-08-24 | 其他事项备案 | ||
4 | 2022-08-2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姜曦
[退出]
|
李琅坤
[新增]
|
5 | 2016-06-08 | 负责人变更 |
姜曦
[退出]
|
王浩
[新增]
|
6 | 2015-08-28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15-09-20
|
2035-08-31
|
7 | 2013-04-03 | 负责人变更 |
王胜利
[退出]
|
姜曦
[新增]
|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
序号 | 公告日期 | 公告人 | 公告类型 | 法院 | 详情 |
---|---|---|---|---|---|
1 | 2018-12-01 | 被上诉人:韩利芬,孟德慧,孟雁丽,濮阳市重通物资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 | 裁判文书 |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详情 |
2 | 2018-12-01 | 被上诉人:王鲁峰;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 | 裁判文书 |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详情 |
3 | 2018-12-01 | 被上诉人:魏士元;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 | 裁判文书 |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详情 |
4 | 2018-03-10 | 被告: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孔明、当事人:王彦超、被告:包头中援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当事人:谢昕、当事人:刘元清、当事人:汪雄伟、被告: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当事人:朱洪华、当事人:陕西众源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周松景 | - | - | 详情 |
5 | 2018-03-10 | 被告: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孔明、被告:王彦超、被告:包头中援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谢昕、被告:刘元清、被告:汪雄伟、被告:周松景、被告:陕西众源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被告:朱洪华 | - | - | 详情 |
6 | 2018-03-10 | 被告: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孔明、被告:包头中援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被告:王彦超、被告:谢昕、被告:汪雄伟、被告: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元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被告:周松景、被告:朱洪华、被告:陕西众源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 - | - | 详情 |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9-07-09 | 濮水罚决字[2019]第2号 | - | 濮阳市水利局 |
2 | 2017-01-13 | 濮地税稽罚〔2017〕3号 | - |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3 | 2015-06-30 | 濮工商处字[2015]25号 | <p>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p><p>行政处罚决定书</p><p>濮工商处字〔2015〕25号</p><p>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p><p>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一案的</p><p>行 政 处 罚 决 定</p><p> </p><p>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营业场所:市京开大道498号,负责人:姜曦,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成立日期:1988年06月25日。注册号:410900300000654。注册登记机关:濮阳市工商局。</p><p>2014年3月27日,我局经济检查支队执法人员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4月3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p><p>经调查,当事人自2008年5月1日以来,在发放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物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中,采用格式条款与借款人订立的:一、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08年个房贷字0449号、2009年个房贷字0368号、2010年个房借字361号)附件一:“通用条款”第七条“费用”规定“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1年个房借字379号、2013年个房借字321号)附件一:“通用条款”第七条“费用”规定“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催收短信费用、资产评估及处置费用、鉴定费用、公告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p><p>还查明,2013年9月份以前,当事人住房抵押贷款机构主要为濮阳分行本部。2013年9月以后,实行个贷业务网点下沉,发放贷款机构除市行本部外,增加了濮阳市辖区经营性支行以及老城支行(驻濮阳县)和清丰支行。从2008年5月1日至2014年3月26日,共发放住房抵押贷款5948笔。按照濮阳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收费办法,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11月6日187笔,住房抵押登记费用为80元,涉及金额14960元;2008年11月7日至2013年3月26日5761笔,住房抵押登记费用为60元,减去市发改委已处罚的1163笔,余4598笔涉及金额275880元。至此,当事人转嫁给借款人承担的房屋他项权利抵押登记费用14960元+275880元=290840元(4785笔),未依法处理。</p><p>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p><p>1、当事人提供的中国银行濮阳分行住房贷款抵押登记费的情况汇报1份(附:合同文本2份,住房贷款清单1份)和关于抵押登记费的情况汇报1份。此组证据是当事人自2008年5月1日至2014年3月26日,共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笔数、客户名单、涉及的登记费用的证明。</p><p>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此组证据是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委托权限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p><p>3、当事人提供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濮房预字第yg-002204、濮房预字第yg-002188、濮房预字第yg-002403)复印件3份。此组证据是当事人办理发放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业务中,由房产管理机构发放的预告登记权利人登记为当事人的证明。</p><p>4、当事人提供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濮房预字第ygs-001929、濮房预字第ygs-001914、濮房预字第ygs-002116)复印件3份,由借款人缴纳的预告登记费、抵押登记费票据(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收据联(№9943179、№9943180、№9943181)复印件三份。此组证据是由濮阳市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当事人转嫁给借款人抵押登记费用的证明。</p><p>5、当事人提供的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向当事人收取的住房房屋登记费票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据联(№0668769、№1110286、№1110295)复印件3份,当事人于2014年4月8日下发的《关于“个贷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费”财务处理流程的说明》(濮中银运便函〔2014〕16号)文件1份。此组证据是当事人整改文件和整改后由其自身缴纳房屋登记费用证明。</p><p>6、当事人提供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08年个房贷字0449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09年个房贷字0368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0年个房借字361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1年个房借字379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2011版)(编号:2013年个房借字321号)复印件各1份。此组证据是当事人在办理住房抵押类贷款业务中使用过的格式条款合同文本证明。</p><p>7、2015年3月13日,办案人员获取当事人提供的濮阳市发改委行政处罚决定书(濮发改价罚决字〔2014〕12号)附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复印件各1份。此组证据是物价主管部门将部分违法事实已作行政处罚的证明。</p><p> 以上证据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p><p>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168号令)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以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三条“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第五条“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第十条“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2008年11月6日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 〔2008〕52号)附件3规定:自2008年11月7日起执行住房房屋登记费标准60元/件。2008年5月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附件中,对 “预告登记权利人”定义为“记载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p><p>当事人与借款人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后,即为抵押权利人,也是抵押权预告登记中的权利人。当事人与借款人向房屋登记机构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房屋登记机关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当事人一方收取登记费用,登记费用也只能由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作为提供住房抵押贷款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将房屋抵押登记费用转嫁给消费者(借款人),加重了消费者负担,减少了自身经营成本,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经营者拟订合同格式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合同条款,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提示。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规避责任和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之规定,构成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已改正其违法行为,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1.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其属于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p><p>2015年4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濮工商听字〔2015〕第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案发后,按工商部门和上级行整改通知要求,积极整改,由当事人承担个人房屋抵押登记费,属于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具备从轻处罚的条件和情形,申请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办案机构复核,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p><p>依据《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第(一)项以合同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为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p><p>没收违法所得290840元。</p><p>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601002161000280)。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p><p>如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p><p>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p><p> </p><p> </p><p>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p><p>2015年6月30日</p><p> </p> | 河南省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业园区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17-04-07 |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 | - | - |
2 | 2017-01-13 | 濮地税稽罚﹝2017﹞3号 | 2015年表外应收利息发生额322479.66元,罚息204203.16元,合计:526682.82元。 应缴未缴营业税(322479.66+204203.16)×0.05=26334.14元。应缴未缴城建税26334.14×0.07=1843.39元应缴未缴教育费附加26334.14×0.03=790.02元应缴未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6334.14×0.02=526.68元合计29494.23元 | 对你单位少缴的营业税26334.1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43.39元分别处以0.6倍的罚款合计16906.51元 |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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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巡查日期 | 监督发现问题 | 处理情况 | 处理意见 | 属地工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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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01-27 | - | - | 未按规定公示其它应当公示的信息 |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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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角色 | 发布日期 | 源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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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2024年普惠金融部分业务服务外包项目结果公告 | 招标方 | 2024-11-20 | 详情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个人贷款操作中心人员外包项目变更公告 | 招标方 | 2024-11-05 | 详情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营业办公楼配电室改造项目招标公告 | 招标方 | 2024-11-05 | 详情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2024年全行员工追加专项体检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 招标方 | 2024-11-04 | 详情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办公楼二楼南部西部房顶防水改造维修项目-采购结果公告 | 招标方 | 2024-10-25 | 详情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2024年全行员工追加专项体检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 招标方 | 2024-10-25 | 详情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全行员工体检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 招标方 | 2024-08-13 | 详情 |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职工餐厅服务外包项目中标公告 | 招标方 | 2024-02-26 | 详情 |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职工餐厅服务外包项目中标公告 | 招标方 | 2024-02-23 | 详情 |
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办公楼保洁服务及市行其他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 招标方 | 2023-11-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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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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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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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