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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澄江医院有限公司

电话:13707066*** 更多

官网: http://www.thcjyy.com 更多

邮箱:13707066998@163.com 更多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白凤大道135号 附近企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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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 基本信息 5
  • 司法风险
  • 经营风险 3
  • 经营状况
  • 知识产权 2
  • 公司舆情

基本信息

基本工商
公司名称 泰和澄江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红钢 关联2家企业
曾用名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所属行业 教育-教育-学前教育-综合医院
注册资本 60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在营
成立日期 2017-11-10 核准日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参保人数 - 人员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91360826MA36X6T17T
注册号 360826210030300 组织机构代码 MA36X6T17
住址 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白凤大道135号
经营范围 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眼科、牙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口腔科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图谱
泰和澄江医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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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企业年报
序号 年份 详情
1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2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3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序号 股东名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1
曾红钢
*** ***
2
罗良炳
*** ***
3
钟培金
*** ***
股权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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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高管 2
序号 姓名 职位
1 总经理,执行董事
2 监事
历史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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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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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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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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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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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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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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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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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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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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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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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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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 2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21-10-11 泰和县市监器械处罚〔2021〕6号 -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详情
2 2020-03-27 泰卫医罚〔2020〕5号 - 泰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详情
信用中国行政处罚 1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21-10-11 泰和县市监器械处罚﹝2021﹞6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属“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和劣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属“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和劣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其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之规定,同时,依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综法函【2020】431号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的注射液(药品)来源合法且在超过有效期后尚未使用,为此,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131支、葡萄糖注射液6瓶、盐酸氯丙嗪注射液49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3支; 2、罚款50000元。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详情
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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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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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

历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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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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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概况(单位¥,月薪) 数据来源:互联网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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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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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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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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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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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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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2
序号 审核日期 网站名称 域名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1 2017-12-14 泰和澄江医院有限公司 www.thcjyy.com 赣ICP备17016804号-1
2 2017-12-14 泰和澄江医院有限公司 www.thcjyy.com 赣ICP备17016804号

公司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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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标的(元):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案号
失信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省份
案号 (2020)京03执96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日期 发布日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日期 关联当事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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