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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湛江双力美怡食品有限公司(吊销) | 法定代表人 | 庞忠良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饮料制造-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 |
注册资本 | 100.0万美元 | ||
登记机关 | 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吊销 |
成立日期 | 1991-09-28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 |
注册号 | 企合粤湛总字第000140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 |
住址 | 湛江市霞山霞赤一路新村站 | ||
经营范围 | 生产销售菠萝酱、椰子酱、汁、橙汁、粒粒橙、芒果汁等天然果汁。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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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 |
2 | 董事长,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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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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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06-11 | 自然人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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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发生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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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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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12-01 | 湛工商经检处字(2017)26号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1年9月5日登记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史明,住所湛江市霞山区录塘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3731477494X,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饮料、罐头。“荣获第五届亚洲及太平洋国际博览会金奖”( 第五届亚洲及太平洋国际博览会组织委员会于1994年6月14日颁发)、“荣获93首都消费喜爱的生活用品金奖”(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轻工总会《消费时报》社于1993年12月颁发)及“荣获94中国国际饮品金奖”( 94中国国际饮品及技术展览会组委会于1994年5月30日颁发)等三个奖获奖企业是湛江双力美怡食品有限公司,经查询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企业机读档案显示,该公司于1991年9月28日登记成立,投资者是湛江双力饮料厂及香港畅怡实业公司出资,法定代表人是庞忠良,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地址:湛江市霞山霞赤一路新村站,营业执照:企合粤湛总字第000140号,是一家集体加外商合资的企业,并于2003年1月3日因期限届满未办注销登记而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当事人与获奖企业湛江双力美怡食品有限公司不是同一家企业主体。至我局调查时止,当事人擅自在生产销售的可口和黑芝麻八宝粥产品罐体上印刷“荣获第五届亚洲及太平洋国际博览会金奖”、“荣获93首都消费喜爱的生活用品金奖”及“荣获94中国国际饮品金奖”等字样,进行对外宣传。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证据(2):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张建伟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现场执法情况; 证据(4):《询问笔录》三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印有“荣获第五届亚洲及太平洋国际博览会金奖”、“荣获93首都消费喜爱的生活用品金奖”及“荣获94中国国际饮品金奖”等字样在可口和黑芝麻八宝粥产品罐体上等事实; 证据(5):《询问通知书》,证明我局依法发出询问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事实; 证据(6):《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湛工商经检限通字【2017】1002号)1份,证明我局限期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的事实; 证据(7):当事人提供的“第五届亚洲及太平洋国际博览会金奖”、“93首都消费喜爱的生活用品金奖”及“94中国国际饮品金奖”等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相关获奖情况来源等事实; 证据(8):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证明获奖企业的信息及与当事人无关联性; 证据(9):现场照片提取的《证据复制提取单》2份,证明当事人在商品上对获奖情况进行宣传的内容。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当事人将1991年9月28日成立的“湛江双力美怡食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2003年1月3日已注销)所获得的“第五届亚洲及太平洋国际博览会金奖”、“93首都消费喜爱的生活用品金奖”及“94中国国际饮品金奖”等奖项用于其生产销售的可口和黑芝麻八宝粥产品罐体上进行宣传,以达到更好地宣传其商品,增加销售数量,致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获奖情况是当事人所获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湛工商经检处告字[2017]26号),当事人于同日签收,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要求。鉴于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只发生在其生产的可口和黑芝麻八宝粥产品罐体上,其他产品暂无发现此行为,当事人企业员工大多老龄化,经营情况较为困难,调查中主动配合,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我局决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湛江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不服我局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湛江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 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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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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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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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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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