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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乐清市大松熊电玩城 | 法定代表人 | 徐利海 关联4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体育-体育组织-体育保障组织 |
注册资本 | 5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7-04-20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382MA2956J11F |
注册号 | 330382000485426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956J11 |
住址 | 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扬帆路88号(乐清市柳市现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内) | ||
经营范围 | 电子游艺服务,自制饮品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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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序号 | 企业名称 | 负责人 | 成立日期 | 经营状态 |
---|---|---|---|---|
1 |
徐利海
他有 4家公司 |
2019-01-11 | 在营 |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9-03-19 | 业务范围变更 |
电子游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电子游艺服务
,自制饮品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 | 2017-11-14 | 其他事项备案 |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新增]
|
3 | 2017-11-14 | 负责人变更 |
徐丽丽
[退出]
|
徐利海
[新增]
|
4 | 2017-11-14 | 一照一码升级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新增]
|
|
5 | 2017-11-14 | 其他事项备案 |
原联络员姓名:徐丽丽
[退出]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退出]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退出]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退出]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退出]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徐丽丽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退出] |
现联络员姓名:徐利海
[新增]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新增]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新增]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新增]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新增]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徐利海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新增]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8-09 | 乐文综罚字〔2023〕50号 | - | 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2 | 2019-03-29 | (乐)文罚字〔2019〕第05号 | - | 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 | 2019-03-29 | (乐)文罚字〔2019〕第05号 | - | 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8-09 | 乐文综罚字﹝2023﹞50号 | 根据执法检查,本局于2023年7月19日对乐清市大松熊电玩城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立案。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乐清市大松熊电玩城的行为属于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本机关于2023年8月1日向乐清市大松熊电玩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文综罚告字〔2023〕50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要求。截止2023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未从任何途径收到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之规定处罚。现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元,并处罚款10000元。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3年8月9日(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2 | 2019-03-29 | ﹝乐﹞文罚字﹝2019﹞第05号 | 2019年3月20日11时15分,乐清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丁钰、何志栋、陈先亮等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乐清市柳市镇扬帆路88号(乐清市柳市现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内)的乐清市大松熊电玩城进行检查。经查,该电玩城当时正在营业中,发现该电玩城增设的“超级马戏团”共九台游戏游艺设备的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经请示领导批准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电玩城改正上述行为,检查过程在电玩城经理徐利海的陪同下进行,检查于2019年3月20日11时45分结束。乐清市大松熊电玩城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之规定。3月21日,经本局批准,立案调查。3月25日乐清市大松熊电玩城的投资人徐利海持《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身份证件到本局执法大队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该电玩城经理徐利海对3月20日11时15分乐清市大松熊电玩城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事实予以承认,并在相关照片和询问笔录上签名确认。现该案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乐清市大松熊电玩城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发现该电玩城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以及案件来源系日常检查;2、2019年3月21日由乐清市大松熊电玩城投资人徐利海签字确认的《乐清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局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对该电玩城予以立案并通知徐利海进行调查询问;3、该电玩城投资人徐利海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从笔录中证明电玩城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违法事实;4、2019年3月25日由乐清市大松熊电玩城投资人徐利海签字确认的现场执法照片4张,证明该电玩城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违法事实;5、2019年3月25日由乐清市大松熊电玩城投资人徐利海提供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属于经营性场所,投资人为徐利海的事实;6、2019年3月25日由乐清市大松熊电玩城投资人徐利海提供经营者徐利海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合法身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乐清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文罚字〔2019〕第05号当 事 人:乐清市大松熊电玩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L90565592D投资人:徐利海经营地址:乐清市柳市镇扬帆路88号(乐清市柳市现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第三十条之规定,本局于2019年3月20日对乐清市大松熊电玩城进行检查。经查,该电玩城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子游艺服务,从2017年4月开始设立经营至今,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电玩城增设的“超级马戏团”共九台游戏游艺设备的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经请示领导批准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电玩城改正上述行为,检查过程在电玩城经理徐利海的陪同下进行。乐清市大松熊电玩城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经营活动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之规定。3月21日,经本局批准,立案调查。3月25日乐清市大松熊电玩城的经理徐利海持《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身份证件到本局执法大队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该电玩城经理徐利海对3月20日11时15分乐清市大松熊电玩城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事实予以承认,并在相关照片和询问笔录上签名确认,现该案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至2019年3月25日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乐清市大松熊电玩城是一家从事电子游艺娱乐的个人独资企业,2019年3月20日11时15分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被乐清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上述违法行为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发现该电玩城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以及案件来源系日常检查; 2、2019年3月25日由乐清市大松熊电玩城经理徐利海签字确认的《乐清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局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对该电玩城予以立案并通知徐利海进行调查询问;3、该电玩城经理徐利海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从笔录中证明电玩城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违法事实;4、2019年3月25日由乐清市大松熊电玩城经理徐利海签字确认的现场执法照片6张,证明该电玩城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违法事实;5、2019年3月25日由乐清市大松熊电玩城经理徐利海提供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属于经营性场所,投资人为徐利海的事实;6、2019年3月25日由乐清市大松熊电玩城经理徐利海提供的经营者徐利海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营者合法身份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局认为,乐清市大松熊电玩城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该电玩城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之规定。现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乐清市大松熊电玩城进行处罚。参照《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第四十项 “违规经营活动被文化行政部门查处,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错误。故本局将对乐清市大松熊电玩城责令改正,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乐清市大松熊电玩城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人民银行乐清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乐清市大松熊电玩城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清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局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 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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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日期 | 商标 | 商标名 | 注册号 | 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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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12-17 | 大松熊 | 35350106 | 41类-教育娱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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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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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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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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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