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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南京浦泰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秦磊 关联5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注册资本 | 51454.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7-12-28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20116MA1UTM063T |
注册号 | 320123000473134 | 组织机构代码 | MA1UTM063 |
住址 | 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招贤东路65号180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水暖器材、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机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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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监事 | |
2 | 执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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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投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投资比例 | 投资数额 | 成立日期 |
---|---|---|---|---|---|
1 | 秦磊 共有5家公司 | 100.0% | 2000.0万人民币 | 2018-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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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3-07-31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 | 2023-07-31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南京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退出]
|
秦磊
[新增]
秦臻 [新增] |
3 | 2023-07-21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南京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南京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 | 2023-07-21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4000.000000
|
51454.000000
(+1186.35%)
|
5 | 2023-05-10 | 负责人变更 |
秦久木
[退出]
|
秦磊
[新增]
|
6 | 2023-05-10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2000.000000
|
4000.000000
(+100.0%)
|
7 | 2019-11-14 | 负责人变更 |
黄焕明
[退出]
|
秦久木
[新增]
|
8 | 2019-11-14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9 | 2019-11-14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南京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明发集团南京浦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退出] |
南京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 | 2018-03-14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南京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南京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明发集团南京浦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增] |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1-03-24 | 宁城法六[2021]050017号 | - | 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 | 2021-03-24 | 宁城法六〔2021〕050017号 | - | 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3 | 2018-09-17 | 宁城法六【2018】050017号 | - | 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1-04-30 | 宁城法六﹝2021﹞050028号 | 南京浦泰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随意堆放生活垃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当事人:南京浦泰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久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UTM063T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招贤东路65号180室 2021年4月30日8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戴冰清、韦庆明在巡查中发现,南京浦泰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六合区金牛湖街道茉莉花路茉语兰庭东门随意堆放生活垃圾,涉嫌随意堆放生活垃圾。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勘察并拍照取证。你单位堆放方量约10立方米,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向你单位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城法六〔2021〕951388号),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于当日11时30分前将堆放的生活垃圾清理干净。当日11时30分,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你单位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随意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1年4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1年4月30日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 3.2021年4月3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项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轻微,自由裁量适用从轻处罚。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或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 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 | 2021-03-24 | 宁城法六﹝2021﹞050017号 | 南京浦泰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未能提供来函所述2栋配电房的建设工程验线结果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当事人:南京浦泰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久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UTM063T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招贤东路65号180室 2021年3月17日,我局接到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反映南京浦泰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2017G68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20116201810648号),该项目进行规划核实时发现2栋配电房未办理相关验线手续;1个地库在2019年06月06日办理验灰线手续,但未办理验±0的相关手续,涉嫌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擅自开工。2021年3月18日9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戴冰清、韦庆明前往上述地址进行调查,经查明,该项目于2018年3月开始施工,共11栋建筑,目前已全部完工,你单位现场未能提供来函所述2栋配电房的建设工程验线结果表,1个地库只办理灰线手续,无±0相关手续,不符合规划管理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开具《核查通知书》(宁城法六〔2021〕008938号),责令你单位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验线合格书复印件至我局接受调查处理。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1年3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1年3月18日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 3.2021年3月1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验线合格书复印件各1份; 5.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3月22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严重,自由裁量适用从重处罚。本机关现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本机关将通过南京市相关信用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 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3 | 2018-09-17 | 宁城法六﹝2018﹞050017号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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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角色 | 发布日期 | 源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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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六合分中心2017G68地块项目A-01号A-02号A-03号A-04号A-05号A-06号A-07号A-08号地下车库监理工程 | 招标方 | 2019-09-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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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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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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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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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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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