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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昌南 关联5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注册资本 | 5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天台县行政审批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7-06-22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1023MA29XLB14E |
注册号 | 331023000115481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9XLB14 |
住址 | 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花市路15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实业投资、市场营销策划、物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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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董事 | |
2 | 董事长 | |
3 | 董事 | |
4 | 董事 | |
5 | 监事 | |
6 | 经理 | |
7 |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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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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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3-01-12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企业名称: 杭州禾道投资有限公司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天台钦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百分比: **.****% 出资额: ***.****万 [退出] 出资额: ***.****万 [退出] |
企业名称: 杭州禾道投资有限公司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天台钦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百分比: **.****% 出资额: **.*****万 [新增] 出资额: **.*****万 [新增] |
2 | 2023-01-12 | 章程备案 | ||
3 | 2023-01-12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000
|
50
(-95.0%)
|
4 | 2018-11-19 | 负责人变更 |
赵昌西
[退出]
|
赵昌南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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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0-10-14 | 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282号 | -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 | 2020-10-14 | 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281号 | -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3 | 2020-09-23 | 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139号 | -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4 | 2020-09-23 | 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143号 | -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5 | 2020-08-26 | 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95号 | -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6 | 2020-08-26 | 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96号 | -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7 | 2020-08-21 | 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72号 | -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8 | 2020-08-21 | 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73号 | -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9 | 2020-08-20 | 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71号 | -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0 | 2020-08-20 | 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63号 | -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0-09-23 | 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139号 | - | -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 | 2020-09-23 | 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143号 | - | -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3 | 2020-08-26 | 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95号 | - | -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4 | 2020-08-26 | 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96号 | - | -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5 | 2019-12-25 | 天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33号 | -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33号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9XLB14E法定代表人:赵昌南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花市路15号2019年11月8日9时,我局平桥中队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天台县平桥镇友谊路东路筛网城路口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执法队员当即向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编号为2019(5-052)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11月8日14时前清除在地面上的广告。2019年11月8日14时05分,我局平桥中队的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巡查时发现,天台县平桥镇友谊路东路筛网城路口地面上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意放置的广告仍未清除。我局于2019年11月8日以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在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为由予以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不清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2、2019年11月8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两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两份、现场(草)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天台县平桥镇友谊路东路筛网城路口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天台县平桥镇友谊路东路筛网城路口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4、编号为2019(5-052)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首次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时,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清除,程序合法。经领导审批后,我局于2019年1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天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0849号),当事人当场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天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0849号)、《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文书送达回证》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为证。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且逾期未清除,现依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我局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缴款单,并将罚款交至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1000********4000073;收款单位:天台县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并将罚款收据送交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6 | 2019-12-24 | 天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32号 | -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32号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9XLB14E法人或负责人:赵昌南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花市路15号2019年11月6日8时45分,我局平桥中队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天台县平桥镇花市路口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执法队员当即向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编号为2019(5-047)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10时前清除在地面上任意放置的广告。2019年11月6日10时10分,我局平桥中队的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巡查时发现,天台县平桥镇花市路口地面上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意放置的广告仍未清除。我局于2019年11月6日对当事人以涉嫌在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为由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不清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两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两份、现场(草)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天台县平桥镇花市路口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天台县平桥镇花市路口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4、编号为2019(5-047)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首次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时,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清除,程序合法。经领导审批后,我局于2019年1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天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0826号),当事人当场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天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0826号)、《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文书送达回证》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为证。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且逾期未清除,现依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我局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缴款单,并将罚款交至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1000********4000073;收款单位:天台县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并将罚款收据送交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7 | 2019-12-04 | 天综执罚决字﹝2019﹞第00659号 | -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综执罚决字〔2019〕第00659号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9XLB14E法定代表人:赵昌南联系电话:13958509259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花市路15号2019年11月6日14时10分,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平桥中队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天台县平桥镇花市路与振兴北路交叉口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执法队员当即向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编号为2019(5-046)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15时前清除在电杆上的广告。2019年11月6日15时10分,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平桥中队的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巡查时发现,天台县平桥镇花市路与振兴北路交叉口电杆上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意放置的广告仍未清除。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1月6日对当事人以涉嫌在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为由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不清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2、2019年11月6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两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两份、现场(草)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天台县平桥镇花市路与振兴北路交叉口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天台县平桥镇花市路与振兴北路交叉口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4、编号为2019(5-046)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首次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时,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清除,程序合法。经领导审批后,本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天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0642号),当事人当场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天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0642号)、《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文书送达回证》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为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且逾期未清除,现依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缴款单,并将罚款交至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1000********4000073;收款单位:天台县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并将罚款收据送交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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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角色 | 发布日期 | 源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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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寻找测绘中介机构的公告 | 招标方 | 2019-12-05 | 详情 |
2 | 关于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寻找环境评估中介机构的公告 | 招标方 | 2019-11-15 | 详情 |
3 | 关于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寻找卫生学评估中介机构的公告 | 招标方 | 2019-11-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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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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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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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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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