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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苏州盈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向曙 关联93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 |
注册资本 | 2113.72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7-04-07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20594MA1NQ4WP0E |
注册号 | 320594000701739 | 组织机构代码 | MA1NQ4WP0 |
住址 | 苏州市吴中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孙武路2999号文创中心1号楼502-4室 |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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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执行董事 | |
2 | 总经理 | |
3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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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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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3-08-15 | 负责人变更 |
林强
[退出]
|
向曙
[新增]
|
2 | 2022-11-11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2000.000000
|
2113.720000
(+5.69%)
|
3 | 2022-11-11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江苏苏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江苏苏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堆龙德庆区碧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新增] 堆龙德庆区碧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新增] 堆龙德庆区碧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新增] 珠海横琴顺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新增] |
4 | 2021-12-20 | 驻在地址变更 |
苏州
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姚舍路111号微谷产业园7楼702室
|
苏州
市吴中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孙武路2999号文创中心1号楼502-4室
|
5 | 2020-05-06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江苏苏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湖州浦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退出] 湖州浦同欣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退出] |
江苏苏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6 | 2020-05-06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7 | 2019-11-06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江苏苏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江苏苏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湖州浦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增] 湖州浦同欣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增] |
8 | 2019-11-06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9 | 2019-07-30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苏州苏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退出]
|
江苏苏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增]
|
10 | 2019-07-30 | 驻在地址变更 |
苏州
工业园区东长路88号苏州2.5产业园G2幢1502室
|
苏州
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姚舍路111号微谷产业园7楼702室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序号 | 公告日期 | 公告人 | 公告类型 | 法院 | 详情 |
---|---|---|---|---|---|
1 | 2024-05-11 | 未知:深圳碧盛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达精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苏州盈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详情 |
2 | 2024-05-07 | 未知:深圳碧盛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盈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达精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 送达公告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详情 |
序号 | 案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法院 | 执行标的 | 详情 |
---|---|---|---|---|---|
1 | (2024)苏0506执5506号 | 2024-08-16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12306.0 | 详情 |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2-08-03 | 苏资规罚字﹝2022﹞7号 | - |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 | 2021-07-15 | 苏住建罚字〔2021〕第81号 | -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 | 2021-07-15 | 苏住建罚字〔2021〕第83号 | -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4 | 2021-07-13 | 苏住建罚字〔2021〕第87号 | -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5 | 2021-07-13 | 苏住建罚字〔2021〕第79号 | -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6 | 2021-07-13 | 苏住建罚字〔2021〕第85号 | -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7 | 2021-02-25 | 吴市监处字〔2021〕200086号 | -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8 | 2021-02-25 | 吴市监处字[2021]200086号 | - | -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2-08-03 | 苏资规罚字﹝2022﹞7号 | 1#-4#住宅、6#-7#住宅、9#-25#住宅、28#住宅、30#-33#住宅北侧设备平台进行封闭。 |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划许可自行整改违法建设部分。罚款人民币1683543.05元×10%,合计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叁佰伍拾肆元叁角壹分。 |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 | 2021-07-15 | 苏住建罚字﹝2021﹞第81号 | 在苏地2019-WG-15号地块项目建设中,于2020年07月21日将包含在总包合同中的门窗工程(合同价:526.91万元,项目地点:苏州市吴中区太湖度假区孙武路北侧、姚舍路东侧),肢解发包给常州市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08月15日擅自施工。 | 苏州盈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07月21日,在苏州市吴中区太湖度假区孙武路北侧、姚舍路东侧中,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工程肢解发包的事实; 3.现场照片2张和现场视频:证明该工程肢解发包的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肢解发包的事实; 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肢解发包的相关信息; 6.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叁万壹仟陆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 | 2021-07-15 | 苏住建罚字﹝2021﹞第83号 | 在苏地2019-WG-15号地块项目建设中,于2020年07月25日将包含在总包合同中的消防工程(合同价:699万元,项目地点:苏州吴中度假区孙武路北姚舍路东),肢解发包给江苏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08月10日擅自施工。 | 苏州盈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07月25日,在苏州吴中度假区孙武路北姚舍路东中,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工程肢解发包的事实; 3.现场照片2张和现场视频:证明该工程肢解发包的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肢解发包的事实; 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肢解发包的相关信息; 6.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肆万壹仟玖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4 | 2021-07-13 | 苏住建罚字﹝2021﹞第79号 | 在苏地2019-WG-15号地块项目建设中,于2020年10月15日将包含在总包合同中的人防门工程(合同价:144.31万元,项目地点:苏州市度假区姚舍路与孙武路交叉口处),肢解发包给苏州建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11月1日擅自施工。 | 苏州盈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10月15日,在苏州市度假区姚舍路与孙武路交叉口处中,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工程肢解发包的事实。3.现场照片2张和现场视频:证明该工程肢解发包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肢解发包的事实。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肢解发包的相关信息。6.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捌仟陆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5 | 2021-07-13 | 苏住建罚字﹝2021﹞第85号 | 苏州盈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苏地2019-WG-15号地块项目建设中,于2021年02月25日将包含在总包合同中的整期亮化安装工程(合同价:37.61万元,项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度假区孙武路北、姚舍路东),肢解发包给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03月20日擅自施工。 | 苏州盈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02月25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度假区孙武路北、姚舍路中,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工程肢解发包的事实; 3.现场照片2张和现场视频:证明该工程肢解发包的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肢解发包的事实; 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肢解发包的相关信息; 6.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贰仟贰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6 | 2021-07-13 | 苏住建罚字﹝2021﹞第87号 | 在苏地2019-WG-15号地块项目建设中,于2021年02月20日将包含在总包合同中的智能化工程(合同价:179.78万元,项目地点:苏州吴中度假区孙武路北侧、姚舍路东侧),肢解发包给新时代建设工程无锡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03月10日擅自施工。 | 苏州盈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02月20日,在苏州吴中度假区孙武路北侧、姚舍路东侧中,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工程肢解发包的事实; 3.现场照片2张和现场视频:证明该工程肢解发包的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肢解发包的事实; 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肢解发包的相关信息; 6.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壹万零柒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7 | 2021-02-25 | 吴市监处字﹝2021﹞200086号 | 苏州盈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罚款:6.15万元;处罚结果分类:罚款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登记日期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状态 | 出质股权数额 |
---|---|---|---|---|---|---|
1 | 2019-11-08 | - | 江苏苏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湖州浦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276.9200 |
2 | 2019-11-08 | - | - | 湖州浦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3 | 2019-11-07 | - | 江苏苏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湖州浦同欣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323.0800 |
4 | 2019-11-07 | - | - | 湖州浦同欣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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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角色 | 发布日期 | 源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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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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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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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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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