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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上海金山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德发 关联1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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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上海金山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吊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综合零售-百货零售 |
注册资本 | 2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金山区市场监管局 | 经营状态 | 吊销 |
成立日期 | 2002-03-14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 |
注册号 | 3102282025551 | 组织机构代码 | 660749535 |
住址 | 上海市金山区石化蒙山路333号 | ||
经营范围 | 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文体用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家具,建材,汽配,钟表眼镜,照相器材,通讯器材,食品(含熟食)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截止目前暂无企业年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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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股东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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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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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监事 | |
2 | 董事 | |
3 | 董事 | |
4 | 董事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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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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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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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06-0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肖志杰
[退出]
|
王幼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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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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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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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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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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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09-12 | 金市监案处字〔2017〕第280201740211号 | - |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16-08-22 | 金市监案处字〔2016〕第280201640133号 | - | 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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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09-12 | 金市监案处字﹝2017﹞第280201740211号 | 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较少,涉案货值金额较小,且及时对售出的过期食品予以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壹元柒角;二、罚款叁万元整。 |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17-06-28 | 沪食药监﹝金﹞罚处字﹝2017﹞第2820175183号 |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经查,2017年6月2日,当事人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南圩路312号超市内货架上销售的节肠(散装),净含量(现场称重):3.25公斤,生产日期:2017年3月31日,保质期:25℃以下30天,0-5℃以下60天;精肉香肠(散装),净含量(现场称重):5公斤,生产日期:2017年2月24日,保质期:90天(常温下);3、上述散装产品(节肠、精肉香肠)生产商均为上海万有全集团腌腊食品有限公司吴淞路公司,均已经超过保质期。调查中,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胡亚妹)确认,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散装节肠及精肉香肠为联销食品(即不入库存登记),均从上海万有全集团腌腊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至案发,散装节肠共进货320公斤,销售210公斤,进货价与零售价均为人民币93.6元/公斤;散装精肉香肠,共进货5公斤,进货价及零售价均为112元/公斤,截止案发未曾销售过。经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散装节肠3.25公斤及精肉香肠5公斤,合计8.25公斤,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3602元整;由于当事人采购的上述产品,进、销、存单据中均未能反映产品的生产日期(批次),故无法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散装节肠及精肉香肠的进、销、存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案发当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向区局递交了自愿销毁申请书,经区局批准后,在区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现场对超过保质期的散装节肠3.25公斤及精肉香肠5公斤进行毁形销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胡亚妹)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胡亚妹)身份证复印件、“上海万有全集团腌腊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销售单复印件、当事人的销货记录等证据为证。2017年6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金市监案听告字〔2017〕第28020174016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故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散装节肠及精肉香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胡亚妹)积极配合调查,能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及时销毁涉案物品,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故综合考虑当事人为食品生产企 |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2016-09-26 | - | 上海金山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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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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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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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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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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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