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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县巨洋运输有限公司

电话:13628702*** 更多

官网: -

邮箱:345609394@qq.com 更多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团结乡大毛村黄茅坝社 附近企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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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2024-06-16

简介:- ...更多

  • 基本信息 11
  • 司法风险
  • 经营风险 3
  • 经营状况
  • 知识产权
  • 公司舆情

基本信息

基本工商
公司名称 永善县巨洋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忠宝 关联1家企业
曾用名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上运输业-水上货物运输-内河货物运输
注册资本 100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 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在营
成立日期 2017-08-11 核准日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参保人数 - 人员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91530625MA6KXGUJ6K
注册号 530625000009400 组织机构代码 MA6KXGUJ6
住址 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团结乡大毛村黄茅坝社
经营范围 内河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运输;河道整治;河道砂石开采、销售(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图谱
永善县巨洋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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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企业年报
序号 年份 详情
1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2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3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4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序号 股东名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1
肖忠宝
*** ***
2
贾飞虎
*** ***
股权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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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高管 3
序号 姓名 职位
1 总经理
2 执行董事
3 监事
历史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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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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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历史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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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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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6
序号 变更日期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1 2022-11-22 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胡月  *** 备案手机:***
肖忠宝  *** 备案手机:***
2 2019-05-22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 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 或控股 )
3 2019-05-22 章程备案
2019-04-23提交新章程。
4 2019-05-22 投资人(股权)变更 肖忠宝 出资 1000万人民币 [退出]
肖忠宝 出资 950万人民币 [新增]
贾飞虎 出资 50万人民币 [新增]
5 2018-03-16 经营范围变更 内河货物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内河货物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河道整治 [新增]
河道砂石开采、销售(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6 2018-03-16 章程备案
2018-03-1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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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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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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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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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失信被执行人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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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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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工商局行政处罚!

信用中国行政处罚 3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20-06-19 永环罚字﹝2020﹞13号 2020年5月2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永善县巨洋运输有限公司建设的水运上下料堆场(水泥厂码头)建设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水运上下料堆场(水泥厂码头)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新建的水运上下料堆场(水泥厂码头)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构成了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2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陈宗华、吴佑军对永善县巨洋运输有限公司建设的水运上下料堆场(水泥厂码头)建设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水运上下料堆场(水泥厂码头)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新建的水运上下料堆场(水泥厂码头)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构成了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对永善县巨洋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一式五联单一起交给指定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永善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附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或永善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永善分局 2020年6月19日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永善分局 详情
2 2019-07-05 永环罚﹝2019﹞02号 永善县巨洋运输有限公司在永善县团结小河河口清淤整治工程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将固体废物堆放在团结小河最高洪水线以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法律条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严格执行《永善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19〕02号,“立即停止团结小河清淤整治工程建设,在未获得相关环保批复前不能进行工程建设”;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永善县巨洋运输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对永善县巨洋运输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对永善县巨洋运输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永善县支行 户名: 永善县财政局国库永善县支库 账号: 240406000004271001 。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永善分局 详情
3 2019-07-05 永环罚﹝2019﹞03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法律条款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法律条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项目负责人肖忠宝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永善县支行 户名: 永善县财政局国库永善县支库 账号: 240406000004271001 。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永善分局 详情
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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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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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

历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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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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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概况(单位¥,月薪) 数据来源:互联网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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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记录 1
序号 标题 角色 发布日期 源地址
1 永国土资告【2019】3号:永善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公示 竞标方 2019-02-18 详情
百度推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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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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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标的(元):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案号
失信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省份
案号 (2020)京03执96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日期 发布日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日期 关联当事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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