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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思南县名歌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潘从贵 关联5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体育-体育组织-体育竞赛组织 |
注册资本 | 1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8-04-25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0 人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520624MA6GY25134 |
注册号 | 520624000356118 | 组织机构代码 | MA6GY2513 |
住址 | 贵州省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城北街思丰财富广场四楼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歌舞娱乐、预包装食品零售、小吃、酒类销售。)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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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2 | 监事 | |
3 | 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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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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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1-09-06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潘从贵
陈贤娟 |
潘从贵
陈贤娟 |
2 | 2021-09-06 | 章程备案 |
无
|
无
|
3 | 2021-09-06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的法人独资
)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4 | 2021-09-06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名歌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100%
[退出]
|
潘从贵:50%
[新增]
陈贤娟:50% [新增] |
5 | 2018-04-25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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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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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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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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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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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0-09-22 | 思市监处[2020]144号 | - | 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0-09-22 | ﹝2020﹞144号 | 现查明:2020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所进购进食品未如实记录所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思市监责改通字〔2020〕113号),责令当事人2020年8月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0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改正情况时,发现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经下过责令改正通知书仍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进的娃哈哈牌苏打水饮品20瓶,规格:350ml,标示销售价:10元/瓶,娃哈哈牌饮用纯净水25瓶,规格:596ml,标示销售价:5元/瓶,津威15瓶,规格150ml,标示销售价:16元/瓶,上述食品仍未如实记录所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证据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和身份的事实。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经营场所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者身份的事实;证据五:2020年8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和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原件,证明了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局已经下达责令改正的事实。证据六:2020年9月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0年9月7日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责令改正仍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证据七:2020年9月1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了当事人所经营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构成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 罚款1.0万元# | 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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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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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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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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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