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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温岭市丰和自选商场大溪分店 | 法定代表人 | 颜学军 关联1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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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其他食品零售 |
注册资本 | - | ||
登记机关 |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8-12-03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1081MA2DT1AY5K |
注册号 | 331081100484001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DT1AY5 |
住址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大溪村溪阳北路18号 | ||
经营范围 | 食品零售、餐饮服务(以上两项范围详见《食品经营许可证》)、卷烟、雪茄烟、音像制品、猪肉、蔬菜、水产品、日用品、五金产品、小家电、服装、鞋、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照相器材、大米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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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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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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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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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9-28 | 温市监处罚〔2021〕1580号 | - |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21-04-12 | 台温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84号 | - | 浙江省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3 | 2020-10-27 | 温卫传罚〔2020〕84号 | - |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
4 | 2019-12-13 | (温)文罚字〔2019〕第50号 | - | 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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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4-12 | 台温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84号 | 2021年3月17日下午,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溪中队联合大溪镇执法中队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位于温岭市大溪镇大溪村溪阳北路18号的温岭市丰和自选商场大溪分店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在生鲜水果区的位置仅设置了两个易腐垃圾垃圾桶,未设置其他垃圾垃圾桶,两个易腐垃圾垃圾桶的标志标均错误且桶内扔有废弃的塑料包装、软海绵、纸张。 | 2021年3月17日下午,温岭市丰和自选商场大溪分店在其位于温岭市大溪镇大溪村溪阳北路18号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内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在生鲜水果区的位置仅设置了两个易腐垃圾垃圾桶,未设置其他垃圾垃圾桶,两个易腐垃圾垃圾桶的标志均错误且桶内扔有废弃的塑料包装、软海绵、纸张。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执法检查时被发现未按规定设置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未指导监督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当事人存在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检查并及时整改的实际情况,结合《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温综执〔2020〕32号)自由裁量标准,系情节轻微,现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浙江省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 | 2020-10-27 | 温卫传罚﹝2020﹞84号 | 2020年7月28日温岭市丰和自选商场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小蠊)密度超过了省规定标准范围,指标值不超过规定值1倍(标准为小蠊房间任一间不超过4只),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温岭市丰和自选商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病媒生物密度超过省规定标准范围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温岭市丰和自选商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罚款于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温岭市工商银行(单位编码:5701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累计最高达罚款数额的百分之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温岭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温岭市卫生健康局2020年10月27日 | 罚款1500.0; |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
3 | 2019-12-13 | ﹝温﹞文罚字﹝2019﹞第50号 | - | 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文罚字〔2019〕第50号当事人:温岭市丰和自选商场大溪分店负责人:颜学军场所地址:温岭市大溪镇大溪村溪阳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DT1AY5K接举报,2019年11月12日17时05分,温岭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位于温岭市大溪镇大溪村溪阳北路18号的温岭市丰和自选商场大溪分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商场正处于对外营业中,通过检查发现该商场内货架上陈列有《十万个为什么》等107册图书用于零售经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时,店长刘某某陈述其未曾办理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发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对107册图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019年11月14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12月5日调查终结。经过上述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要有以下证据为证:1、(温)文举字〔2019〕第7号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1份,证实案件线索的来源为举报。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处于亮证经营中,并有《十万个为什么》等107册图书出版物陈列在货架上待出售的事实。3、刘某某现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经营活动,涉案图书为107册的事实。4、行政案件证据照片7张,2019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检查时所拍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到温岭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时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货架上陈列有《十万个为什么》等107册图书出版物待出售,世纪乐购定价标签标定价格为图书出售价格的事实。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各1份,证实我局对当事人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当事人货架上陈列待售出版物为图书,共计为107册的事实。6、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7、温岭市新闻出版局函复件和温岭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协助调查请示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出版物零售经营行为是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的事实。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待售出版物共107册图书且未售出出版物码洋为1800元的事实。9、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事实。10、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系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到温岭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主要证明了当事人于2019年4月份开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零售经营《十万个为什么》等107册图书出版物经营活动的事实。11、刘某某、颜学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刘某某、颜学军的真实身份情况。1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刘某某受当事人负责人颜学军授权委托的事实。1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经工商注册登记,负责人为颜学军,经营范围为食品零售、餐饮服务、办公用品等零售的事实。2019年12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的要求。以上事实,有本局2019年12月6日(温)文罚告字〔2019〕第5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温)文送字〔2019〕第50-1号《送达回证》为证。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从事违法经营时间短,擅自经营出版物107册数量较少,违法经营额18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的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 | 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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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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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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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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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