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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嘉善县大云镇博源网吧 | 法定代表人 | 吴耀发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娱乐业-室内娱乐活动-网吧活动 |
注册资本 | 2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日期 | 2018-03-20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421MA2B9K7T66 |
注册号 | 330421000218179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B9K7T6 |
住址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大云镇大云小区295号 | ||
经营范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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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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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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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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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8-07-11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退出] |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 [新增] 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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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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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8-09-26 | 善文罚字〔2018〕第18号 | - | 嘉善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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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09-26 | 善文罚字﹝2018﹞第18号 | 见处罚结果 | 当事人:嘉善县大云镇博源网吧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B9K7T66投资人:吴耀发场所地址:嘉善县大云镇大云小区295号 2018年9月14日09时40分,嘉善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兵洪(执法证号:0606662017060275)、封国强(执法证号:0606662017010039)亮证依法对位于嘉善县大云镇大云小区的嘉善县大云镇博源网吧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场所收银系统未登记12号机上网消费者汤某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按规定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经我局负责人同意,于当日决定由王兵洪、张根林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投资人吴耀发、网吧管理员吴志强分别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我局通过调查取证,现已查明:2018年9月14日2时,上网消费者汤某持身份证要求开机上网,由于其身份证磁条失效,无法在网吧人脸识别系统中刷卡确认,加之网吧的临时卡(MF卡)读卡器已损坏2个多月一直未得到读卡器代理商的维修,网吧无法对上网消费者开设临时卡,当班网吧管理员吴志强核对了其出示的身份证确系是他本人的身份证后,直接在收银系统中解锁让汤某在12号机上网消费,致使网吧收银系统未登记12号机上网消费者汤某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记录有关上网信息。通过以上调查取证,我局认定当事人违规未按规定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经过和当事人涉嫌违法等事实; 2、现场情况提取单1份,证实网吧未按规定登记上网消费者汤某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事实; 3、网吧现场检查照片证据5份,证实检查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检查情况等事实; 4、投资人吴耀发、网吧管理员吴志强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其未按规定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事实; 5、《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等事实; 6、投资人吴耀发、网吧管理员吴志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投资人吴耀发、网吧管理员吴志强身份信息等事实。通过以上调查取证,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主体适格,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上述证据材料和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无异议,本局于2018年9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善文罚告字〔2018〕第18号)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故本局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为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首次,违法行为被查获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清退上网消费者,及时消除了违害后果。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嘉善支行(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东路1号;账户:嘉善县财政局国库;帐号:120407001120004026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嘉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嘉善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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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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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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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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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