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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象山超音速网吧 | 法定代表人 | 葛文辉 关联2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娱乐业-室内娱乐活动-网吧活动 |
注册资本 | 1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日期 | 2018-12-07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225MA2CL4EW81 |
注册号 | 330225000204367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CL4EW8 |
住址 | 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路88-1,88-2,88-3号二层 | ||
经营范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台球服务;食品经营:餐饮服务、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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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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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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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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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9-04-19 | 经营范围变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
台球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互联网上网服务
台球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餐饮服务、食品零售 [新增] |
2 | 2019-03-22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路**-*
号一层,**-*,**-*,**-*二、三层
|
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路**-*
,**-*,**-*号二层
|
3 | 2018-12-14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路**-*号一层,**-*,**-*
号,**-*二、三层
|
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路**-*号一层,**-*,**-*
,**-*二、三层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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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工商局行政处罚!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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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08-21 | 象文广旅体罚字﹝2019﹞第18号 | 2019年8月14日16时00分许,象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林炳祥(0210662017050192)、陈匡伟(0210662016080076)依法向象山超音速网吧收银员蒋晓武出示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在其陪同下对该网吧进行了检查,发现其处于正常开门经营状态,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CL4EW8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为甬文网14123,现场共有上网人员16名,由于营业场所内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场内巡查职责,导致第28号机位上网人员正在抽烟,第1号、第8号、第11号、第33号上网机位附近地面散落着大量烟蒂,上述机位上都放着香烟盒。执法人员对收银员蒋晓武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现场执法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固定证据,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了象文广旅体改字〔2019〕第1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象山超音速网吧马上清扫营业场所内地面上散落的烟蒂,做好网吧上网人员的劝烟工作,并在以后的工作中,监督和制止上网人员的不良、不文明或者违法行为,其收银员蒋晓武当场履行了整改措施。执法人员对象山超音速网吧的整个检查过程,在其收银员蒋晓武全程陪同下完成,蒋晓武对执法人员在此次检查过程中制作的相关文书予以了确认签字,并表示以后会严格遵守整改措施。象山超音速网吧没有工作人员在场内巡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上网人员的不良、不文明或者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日,本案经象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2019年8月16日,本案执法人员向象山超音速网吧送达了象文广旅体调通字〔2019〕第18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案配合调查,同日,象山超音速网吧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葛文辉赴象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编号201918001~201918014)交给其签字确认,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对象山超音速网吧在正常营业期间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确认。本案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通过调查,截止2019年8月16日本案调查阶段结束,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及辅助证据予以证实:(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二)象山超音速网吧收银员蒋晓武《询问笔录》1份3页;(三)象文广旅体改字〔2019〕第1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四)现场执法检查情况1份9页共9张照片,即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材料(编号201918001~201918009);(五)象山超音速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1份1页共1张照片,即本案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材料(编号201918010);(六)象山超音速网吧《营业执照》1份1页共1张照片,即本案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材料(编号201918011);(七)象山县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www.zjwhsc.com)关于象山超音速网吧未曾因本案相同案由被文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即本案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材料(编号201918012);(八)象山超音速网吧收银员蒋晓武本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照片1份1页共2张照片,即本案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材料(编号201918013);(九)象山超音速网吧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葛文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1份1页,即本案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材料(编号201918014);(十)象文广旅体调通字〔2019〕第18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1页;(十一)象山超音速网吧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葛文辉《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现查明:2019年8月14日16时00分许,象山超音速网吧在正常营业过程中,被象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营业场所内没有工作人员在巡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上网人员的不良、不文明或者违法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行为。另查明:象山超音速网吧未曾因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案由被文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同时,象山超音速网吧已经当场改正违法行为,其违法情节较轻,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经综合考虑,应当给予从轻处罚。 | 2019年8月14日16时00分许,象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位于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路88-1,88-2,88-3号二层的象山超音速网吧,在正常开门经营时,营业场所内没有工作人员在巡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上网人员抽烟、乱扔烟蒂等不良、不文明或者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日,本案经象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8月21日,象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向象山超音速网吧送达了象文广旅体罚字〔2019〕第1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 象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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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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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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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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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