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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梧州市帝之皇网咖店 | 法定代表人 | 李伟光 关联9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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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所属行业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互联网服务-其他互联网服务 |
注册资本 | 1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梧州市龙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8-07-16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50406MA5NA7GD9D |
注册号 | 450000000278326 | 组织机构代码 | MA5NA7GD9 |
住址 | 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湖一路67、68号第三层CD栋4号铺位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小餐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台球活动;棋牌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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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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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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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1-08-06 | 业务范围变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
[退出]
台球服务 [退出] 预包装食品零售 [退出] 饮料及冷饮服务 [退出] 小吃服务 [退出]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退出] ) [退出] |
许可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
[新增]
小餐饮 [新增] 食品销售 [新增] 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台球活动 [新增] 棋牌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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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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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8-19 | ﹝梧﹞文综罚字﹝2021﹞27号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 2021年7月29日10时30分至11时40分,梧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周丽捷(20040021019)、彭志创(桂D201800921)等一行三人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湖一路67、68号第三层CD栋4号的梧州市帝之皇网咖店进行检查。该网吧在正常营业中,执法人员发现现场共有22名顾客正在上网消费,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黄钊松提供当前上机的消费者上网记录,执法人员对上网者身份证件进行逐一核对。随后,执法人员发现4A、45A、65A、46A、47A、103A号机顾客均无法出示身份证原件,64A号机顾客使用非本人身份证登记上机。黄钊松表示4A、45A、65A、46A、47A、103A号机顾客是上机前出示了手机拍摄的身份证照片,收银员手工输入身份证号码后为他们登记上机,并未核对他们的有效身份证件。64A号机顾客则是使用朋友身份证登记开机的电脑上网。执法人员当即责令黄钊松改正违法行为,要求上述七名顾客立即下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和录像取证。 2021年8月3日,本机关对本案正式立案调查。2021年8月3日下午,梧州市帝之皇网咖店投资人李伟光委托店长黄儒锟到梧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黄儒锟承认了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事实,并在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予以确认。 经调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属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编号为(梧)文综检字﹝2021﹞07-29-0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9日到梧州市帝之皇网咖店执法检查时,发现你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现场检查笔录》有网吧副店长黄钊松的签字确认。 二、现场检查照片8张、2021年7月29日的消费者上网记录1份,用于证明梧州市帝之皇网咖店正常营业期间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事实。 三、梧州市帝之皇网咖店店长黄儒锟《调查询问笔录》1份,黄儒锟承认2021年7月29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并对其他证据予以确认。 四、梧州市帝之皇网咖店《工商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投资人李伟光身份证复印件1份,店长黄儒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的有效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021年7月12日,我局曾对你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21年7月28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本次你网吧再因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属于累计两次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21年8月10日,我局向你网吧送达了(梧)文综罚告字〔2021〕2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你网吧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网吧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现对你网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你网吧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网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网吧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梧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2 | 2021-07-28 | ﹝梧﹞文综罚字﹝2021﹞19号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 2021年7月9日10时10分至11时00分,梧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周丽捷(20040021019)、黎木旺(20040021007)一行四人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湖一路67、68号第三层CD栋4号的梧州市帝之皇网咖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现场共有17名顾客正在上网消费,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黄儒锟提供当前上机的消费者上网记录,执法人员对上网者身份证件进行逐一核对。随后,执法人员发现100A号机顾客李某明无法出示身份证原件。黄儒锟表示该顾客是会员,上机前报了身份证号码,收银员手工输入身份证号码后为其登记上机,并未核对其有效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当即责令黄儒锟改正违法行为,要求该顾客立即下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和录像取证。 2021年7月12日,本机关对本案正式立案调查。2021年7月14日上午,梧州市帝之皇网咖店投资人李伟光委托店长黄儒锟到梧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黄儒锟承认了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事实,并在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予以确认。 经调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属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编号为(梧)文综检字﹝2021﹞07-09-0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9日到梧州市帝之皇网咖店执法检查时,发现你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现场检查笔录》有网吧店长黄儒锟的签字确认。 二、现场检查照片4张、2021年7月9日的消费者上网记录1份,用于证明梧州市帝之皇网咖店正常营业期间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事实。 三、梧州市帝之皇网咖店店长黄儒锟《调查询问笔录》1份,黄儒锟承认2021年7月9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并对其他证据予以确认。 四、梧州市帝之皇网咖店《工商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投资人李伟光身份证复印件1份,店长黄儒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的有效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021年7月22日,我局向你网吧送达了(梧)文综罚告字〔2021〕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你网吧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网吧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现对你网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网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梧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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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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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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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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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