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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聪聪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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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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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2024-09-06

简介:- ...更多

  • 基本信息 5
  • 司法风险
  • 经营风险 1
  • 经营状况
  • 知识产权
  • 公司舆情

基本信息

基本工商
公司名称 嘉善聪聪网吧 法定代表人 陈丹 关联2家企业
曾用名 -
企业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所属行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娱乐业-室内娱乐活动-网吧活动
注册资本 8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注销
成立日期 2018-06-19 核准日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参保人数 - 人员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91330421MA2BAJBE1H
注册号 330421000227325 组织机构代码 MA2BAJBE1
住址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中寒圩村中岳小区203号
经营范围 互联网上网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图谱
嘉善聪聪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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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企业年报
序号 年份 详情
1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序号 股东名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1
陈丹
*** ***
股权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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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高管 1
序号 姓名 职位
1
历史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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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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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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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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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3
序号 变更日期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1 2019-10-15 投资者变更 孙悦
陈丹
2 2019-10-15 投资人居所变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兴武路1号
四川省仁寿县北斗镇石河村11组
3 2019-05-07 经营范围变更 互联网上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退出]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退出]
互联网上网服务 [新增]
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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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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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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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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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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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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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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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工商局行政处罚!

信用中国行政处罚 1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19-04-04 善文罚字﹝2019﹞第3号 2019年3月26日14时15分,嘉善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兵洪(执法证号:0606662017060275)、张根林(执法证号:0606662017010038) 对位于嘉善县魏塘街道中寒圩村中岳小区203号的嘉善聪聪网吧依法亮证检查,发现当事人场所清网卫士服务器端和客户端均未启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经我局负责人同意,于2019年3月27日决定由王兵洪、张根林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3月27日下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场所当班收银员丁钦佩、受委托人刘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我局通过调查取证,现已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自2019年3月2日左右开始,清网卫士服务器端和客户端均处于离线状态,至被检查人员检查发现时离线时长达567.5小时。根据受委托人刘强供述,2019年3月2日左右,由于网吧断电,等网吧恢复来电后,网吧系统维护管理员未及时重新启动清网卫士管理软件,导致清网卫士服务器端和客户端均处于离线状态达567.5小时,我局认定当事人违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受委托人刘强对其违法事实无异议。执法人员于3月27日对其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调查经过和当事人涉嫌违法等事实;2、现场检查照片证据3份,证实检查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检查情况等事实;3、授权委托书1份,证实当事人投资人孙悦授权刘强代理权限等事实;4、当事人场所当班收银员丁钦佩、受委托人刘强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等事实;5、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善文改字〔2019〕第3号),证实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等事实;6、《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等事实;7、当事人场所当班收银员丁钦佩居、投资人孙悦、受委托人刘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场所当班收银员丁钦佩、投资人孙悦、受委托人刘强身份信息等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已构成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嘉善聪聪网吧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BAJBE1H投资人:孙悦住所:嘉善县魏塘街道中寒圩村中岳小区203号 2019年3月26日14时15分,嘉善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兵洪(执法证号:0606662017060275)、张根林(执法证号:0606662017010038) 对位于嘉善县魏塘街道中寒圩村中岳小区203号的嘉善聪聪网吧依法亮证检查,发现当事人场所清网卫士服务器端和客户端均未启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经我局负责人同意,于2019年3月27日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由王兵洪、张根林具体承办,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违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调查经过和当事人涉嫌违法等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证据3份,证实检查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检查情况等事实; 3、授权委托书1份,证实当事人投资人孙悦授权刘强代理权限等事实; 4、当事人场所当班收银员丁钦佩、受委托人刘强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等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善文改字〔2019〕第3号),证实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等事实; 6、《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等事实; 7、当事人场所当班收银员丁钦佩居、投资人孙悦、受委托人刘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场所当班收银员丁钦佩、投资人孙悦、受委托人刘强身份信息等事实。 通过以上调查取证,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主体适格,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构成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上述证据材料和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委托人刘强无异议,本局于2019年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善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善文罚告字〔2019〕第3号)后,受委托人刘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故本局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为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规定进行处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获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情节轻微,且该违法行为已于2019年3月28日整改到位,结合本局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第3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从轻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并处罚款15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嘉善支行(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东路1号;账户:嘉善县财政局国库;账号:120407001120004026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嘉善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年4月4日 嘉善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详情
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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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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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

历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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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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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概况(单位¥,月薪) 数据来源:互联网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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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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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推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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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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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标的(元):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案号
失信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省份
案号 (2020)京03执96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日期 发布日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日期 关联当事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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