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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许昌市华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晓湖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创业空间服务-创业空间服务 |
注册资本 | 80.0万元 | ||
登记机关 | 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8-03-21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411024MA4515KU04 |
注册号 | 411024000074332 | 组织机构代码 | MA4515KU0 |
住址 | 鄢陵县只乐镇河张村村西路东 | ||
经营范围 | 电器设备的销售;高压电器及元器件的研发、推广、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高低压电器成套设备的生产、销售。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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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监事 | |
2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3 | 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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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9-27 | 许市监处罚〔2023〕0429号 | - |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9-27 | 许市监处罚﹝20223﹞0429号 | 2023年7月6日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市局计量科移送的涉嫌违法线索情况,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流互感器及电压互感器为《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范围内项目,当事人生产的电流互感器及电压互感器需进行型式批准及强制检定,当事人违反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生产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型式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的规定。经领导批准。7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以涉嫌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为由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上述电流、电压互感器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当事人共生产了电流互感器140只,电压互感器56只;销售给河南泽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电流互感器120只、348元/只、金额:41760元,电压互感器50只、200元/只,金额:10000元,总金额:51760元,剩余20只电流互感器、6只电压互感器处于查封状态还未销售,当事人存在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违法事实,本案中当事人全部违法所得金额51760元。 | 2023年7月6日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市局计量科移送的涉嫌违法线索情况,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流互感器及电压互感器为《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范围内项目,当事人生产的电流互感器及电压互感器需进行型式批准及强制检定,当事人违反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生产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型式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的规定。经领导批准。7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以涉嫌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为由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上述电流、电压互感器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当事人共生产了电流互感器140只,电压互感器56只;销售给河南泽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电流互感器120只、348元/只、金额:41760元,电压互感器50只、200元/只,金额:10000元,总金额:51760元,剩余20只电流互感器、6只电压互感器处于查封状态还未销售,当事人存在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违法事实,本案中当事人全部违法所得金额517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出库单复印件1份、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5.河南泽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入库单复印件1份、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6.互感器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电流互感器生产流程复印件1份、电流互感器图纸复印件1份、电压互感器生产流程复印件1份、电压互感器图纸复印件1份、电流及电压互感器合格证复印件1份、电流及电压互感器生产过程工艺复印件1份。 2023年9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许市监罚告〔2023〕Z16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违反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生产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型式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的规定。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具有从轻的情形。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2021版)》6.3.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从轻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违反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生产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型式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的规定。应依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上述电流及电压互感器,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全部违法所得51760元。 |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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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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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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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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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