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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玉环吾乐欣歌娱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光松 关联7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娱乐业-室内娱乐活动-歌舞厅娱乐活动 |
注册资本 | 5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8-08-30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1021MA2AP35C44 |
注册号 | 331021000281162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AP35C4 |
住址 | 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8号(吾悦广场3楼3025商铺)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歌舞娱乐活动;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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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经理,执行董事 | |
2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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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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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1-04-07 | 从业人数变更 |
10
|
5
|
2 | 2021-04-07 | 其他事项备案 |
原联络员姓名:肖辉林
[退出]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退出]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退出]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退出]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退出]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肖辉林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退出] |
现联络员姓名:陈光松
[新增]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新增]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新增]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新增]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新增]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陈光松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新增] |
3 | 2021-04-07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姓名: 王焕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梅建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施洪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李步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肖辉林 [退出] |
姓名: 王焕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梅建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施洪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李步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陈光松 [新增] |
4 | 2021-04-07 | 负责人变更 |
肖辉林
[退出]
|
陈光松
[新增]
|
5 | 2021-04-0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施洪伟 [退出] 姓名: 肖辉林 [退出] 姓名: 肖辉林 [退出] |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郑庆积 [新增] 姓名: 陈光松 [新增] 姓名: 陈光松 [新增] |
6 | 2020-07-17 | 经营范围变更 |
餐饮服务
KTV歌厅娱乐服务 [退出]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退出]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退出] |
餐饮服务
许可项目:歌舞娱乐活动 [新增] 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新增] |
7 | 2019-05-1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证件号码: ******************
证件号码: ****************** 证件号码: ****************** 姓名: 葛更舜 [退出] 职位: 执行董事姓名: 葛更舜 [退出] 职位: 经理姓名: 陈培胜 [退出] 职位: 监事 [退出] |
证件号码: ******************
证件号码: ****************** 证件号码: ****************** 姓名: 施洪伟 [新增] 职位: 监事姓名: 肖辉林 [新增] 职位: 执行董事姓名: 肖辉林 [新增] 职位: 经理 [新增] |
8 | 2019-05-10 | 其他事项备案 |
原联络员姓名:王焕华
[退出]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退出]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退出]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退出]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退出]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梅建勇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退出]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退出] |
现联络员姓名:肖辉林
[新增]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新增]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新增]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新增]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新增]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肖辉林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新增]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新增] |
9 | 2019-05-10 | 负责人变更 |
葛更舜
[退出]
|
肖辉林
[新增]
|
10 | 2019-05-10 | 从业人数变更 |
5
|
10
|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1-09-09 | 玉卫公罚〔2021〕162号 | - |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
2 | 2021-06-28 | (玉)文综罚字〔2021〕5号 | - | 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 | 2019-09-17 | (玉)文罚字〔2019〕第5号 | - | 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1-09-09 | 玉卫公罚﹝2021﹞162号 | 当事人:玉环吾乐欣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8号(吾悦广场3楼3025商铺),法定代表人:陈光松。根据卫生执法中发现,2021年8月24日,本机关以当事人涉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为由依法受理并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8月24日,本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苏某等6名从业人员从事为顾客提供测温、开啤酒、递酒杯、递话筒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2021年8月2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上述措施未提出异议。2021年8月27日,本机关卫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大门敞开,现场某等9人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现场未发现姓名为苏某等6名从业人员。2021年9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玉卫公罚告〔2021〕162号《玉环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玉环吾乐欣歌娱乐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上21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及时改正的,属于一般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以一般违法程度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圆整(24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玉环市内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玉环市财政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玉环市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玉环市卫生健康局2021年9月9日 | 其他; |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
2 | 2021-06-28 | ﹝玉﹞文综罚字﹝2021﹞5号 | 当事人:玉环吾乐欣歌娱乐有限公司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MA*****C44法定代表人:陈**联系电话:133****7838住所: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8号(吾悦广场3楼3025商铺)你(单位)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5月24日16时07分,玉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向玉环吾乐欣歌娱乐有限公司店员曾秦意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依法对位于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8号(吾悦广场3楼3025商铺)的玉环吾乐欣歌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执法人员要求曾**开一个包厢检查点歌曲库,曾**打开包厢号为A02的包厢供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点歌曲库中含有正常播放歌曲名为:套路[******],演唱者为:*******,*****。该歌曲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有关规定。随后,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等工作,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店员曾秦意一直在现场陪同检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2021年5月27日,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对玉环吾乐欣歌娱乐有限公司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一案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6月16日,玉环吾乐欣歌娱乐有限公司店长宋**受法定代表人陈**委托到玉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案件调查,执法人员对宋**进行身份核实,在调查询问中宋**承认玉环吾乐欣歌娱乐有限公司存在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对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办案人员提取了法定代表人陈**、店长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宋**对询问笔录和行政案件证据等相关文书进行签字确认。其对玉环吾乐欣歌娱乐有限公司存在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违法事实:你(单位)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2021年5月24日16时07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玉环吾乐欣歌娱乐有限公司A02包厢存在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2.行政案件证据7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营情况以及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法事实;3.店长宋**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的核实及相关情况的确认;4.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陈**委托宋**负责案件办理的委托手续;5.法定代表人陈**、店长宋**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身份信息确认;6.《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许可资质的证明。2021年6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文综罚告字〔2021〕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局认为,你(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存在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之规定。以及《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台文发〔2021〕38号):“情节较轻的,涉及禁止曲目(项目)1至2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中未发现玉环吾乐欣歌娱乐有限公司有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为维护我市歌舞娱乐场所的良好秩序,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本局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整。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玉环支行(缴款单号:3310210*******56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1年6月28日 | 罚款 | 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 | 2019-09-17 | ﹝玉﹞文罚字﹝2019﹞第5号 | - | 当事人:玉环吾乐欣歌娱乐有限公司证照名称及编号:91331021MA2AP35C44法定代表人:肖辉林住所: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8号(吾悦广场3楼3025商铺)联系号码:18128937666玉环吾乐欣歌娱乐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9年7月30日15时55分许,玉环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苏云燕、黄祥秋、李敏杰等人,对位于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8号(吾悦广场3楼3025商铺)的玉环吾乐欣歌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并上墙。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A15包厢内有6名消费者在唱歌,其中4名消费者疑似未成年人,在该场所经理张昊的陪同的下,经初步询问,他们分别为:卢明睿,男,2004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XXXXX苏张洁儿,女,2004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XXXXX;林炜翔,男,2003年12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陈顺利,男,2004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执法人员对疑似未成年人进行初步询问,同时,对场所经理张昊也进行现场询问并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初步查明该场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消费。随后,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玉)文改字〔2019〕第11号),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场所经理张昊一直陪同检查并在相关执法文书签字确认。2019年8月2日,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对玉环吾乐欣歌娱乐有限公司涉嫌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一案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8月20日,玉环吾乐欣歌娱乐有限公司经理张昊到玉环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执法人员苏云燕、李敏杰对张昊进行了案件调查,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向其通报、核实了当日检查发现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及执法人员开展后续调查取证的过程,并向其展示了执法人员收集的有关证据,并经其质证,确认了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同时,提取了法定代表人肖辉林、场所经理张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玉环吾乐欣歌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本案现已调查结束。根据以上调查,我局认为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已扰乱了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秩序,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应给予行政处罚。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2.《责令改正通知书》((玉)文改字〔2019〕第11号)1份,证明现场发现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以及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3.现场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经营场景、反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在该场所A15包厢娱乐消费活动的事实;4.未成年人卢明睿、苏张洁儿、林炜翔、陈顺利现场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2019年7月30日在玉环吾乐欣歌娱乐有限公司A15包厢唱歌消费活动的事实;5.场所经理张昊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营业期间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6.法定代表人肖辉林、场所经理张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调查人身份的确认;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肖辉林委托张昊办理该案件的全部事项;8.玉环吾乐欣歌娱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合法经营等证据为凭。本局依法于2019年9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玉)文罚告字〔2019〕第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之规定。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68元,不足1万元,结合《玉环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关规定:“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 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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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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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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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