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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 |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强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 所属行业 | 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注册资本 | - | ||
登记机关 |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8-03-29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640000MA76DQQR3P |
注册号 | 640000100007888 | 组织机构代码 | MA76DQQR3 |
住址 | 宁夏银川市灵武市马家滩镇大羊其村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截止目前暂无股东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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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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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1-10-11 | 负责人变更 |
蒙鹏科
[退出]
|
张志强
[新增]
|
2 | 2021-10-1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无
[退出]
|
张志强
[新增]
|
3 | 2021-10-1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
张志强[新增]
|
4 | 2021-10-11 | 其他事项备案 |
|
750499[新增]
|
5 | 2021-10-11 | 其他事项备案 |
无
[退出]
|
750499
[新增]
|
6 | 2021-03-26 | 业务范围变更 |
煤矿筹建。(筹建期内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7 | 2021-03-26 | 负责人变更 |
赵志志
[退出]
|
蒙鹏科
[新增]
|
8 | 2019-05-07 | 名称变更 |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
|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
|
9 | 2019-03-19 | 负责人变更 |
黄相明
[退出]
|
赵志志
[新增]
|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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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9-30 | 宁﹝银﹞煤安罚﹝2024﹞101013-1号 | -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2 | 2024-04-01 | 灵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5号 | - | 灵武市消防救援大队 |
3 | 2023-05-15 | ﹝银﹞应急罚﹝2023﹞101006号 | -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4 | 2021-08-02 | 宁环罚﹝2021﹞13号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3-12-01 | 宁﹝银﹞煤安罚﹝2023﹞101024号 | 2023年9月1日至3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对国能宁煤红柳煤矿进行专家诊断,现场反馈问题隐患6条,其中涉及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的有:1.40204掘进工作面皮带机两个驱动滚筒,其中距离卸载滚筒较远的驱动滚筒未装设温度和自动洒水装置。2.中央永久避难硐室内有3台电气设备未安设局部接地极。3.矿井I01采区为下山采区,已布置工作面进行回采,采区进、回风下山没有贯穿整个采区。4.矿井I010206、I020303和I010406三个回采工作面布置跨越I01采区和I02采区两个采区,违规开采分区隔离开采边界。5.红柳煤矿I04采区地质说明书中描述DF6-1断层为导水断层,矿井充水性图中该断层没有留设防隔水煤柱,且I020304工作面回风巷、I020204工作面泄水巷、I020302工作面安装通路等巷道穿过该断层。 | 以上事实行为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应当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不符合《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5.3.7超温自动洒水保护装置应安装温度传感器,当监视点温度高于设定值时,应能自动切断输送机电源,并应实现超温保护,同时应实现自动洒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行为1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五条,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钢丝)、铅皮(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不符合《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GB51078-2015)3.2.1.4电压在36V以上和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以及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应设有保护接地。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成接地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行为2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3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四万九千元(4.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3因违法行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对行为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给予对行为3不予处罚。行为4不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六)分区隔离开采边界;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行为4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规定,第三章矿山综合类第二节(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一个日历年度内首次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五十万元以上少于一百万元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八十万元(80万元)的行政处罚。考虑到红柳煤矿I010406回采工作面检查时巷道完成贯通,目前正处于生产准备阶段,未正式进行生产,且红柳煤矿在9月份检查后已委托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I010406工作面开采方案设计》(I01、I02采区4-3煤层采区边界调整),2023年9月23日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红柳煤矿I010406工作面开采方案设计(I01、I02采区4-3煤层采区边界调整》(宁煤生产技术〔2023〕54号),对该设计变更进行了批复,整改已完成。决定不再作出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行为5依据《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七条,生产矿井应当编制包括防治水内容的生产地质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下列水文地质图件:(四)矿井充水性图。经查,红柳煤矿DF6-1断层实际留设了隔水煤柱,但未在矿井充水性图中标出。不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附录二矿井水文地质图件主要内容及要求,矿井充水性图主要内容有:3.井下防水闸门、防水闸墙、放水孔、防隔水煤(岩)柱、泵房、水仓、水泵台数及能力;矿井充水性图应当随采掘工程的进展定期补充填绘。依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七条,违法行为的技术性判断,煤矿企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关于煤矿开采的部门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性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属于事故隐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进行现场处理和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行为5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2 | 2023-08-21 | 宁﹝银﹞煤安罚﹝2023﹞101012号 | 2023年6月12、6月13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对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公司红柳煤矿进行检查,发现该煤矿存在以下问题:1.I02031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没有规定锚索眼及锚索的安装角度;2.I020306综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器利用2.0%CH4标准气体标校报警、断电后,现场没有实现自动与应急广播、通信、人员位置监测等系统应急联动的功能;3.I020306综放工作面采煤机甲烷断电仪瓦斯超限只能切断采煤机的电源,未能切断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电源;4.井上消防材料库中消防器材配备不足,库内缺少一台水泵,需按标准装备;5.I020306综采工作采煤机车载式断电仪甲烷传感器停机后即失电,后备电源不起作用;6.I020306综采工作面风流一氧化碳传感器利用200ppmCO标准气体标校达不到仪表量程1000ppm的50%,不符合规定;7.井下消防材料库缺少镀锌钢丝绳、手动水泵等材料,需按标准装备;8.回风斜井安全通道行人风门反向风门没有联锁;9.矿井反风演习时只对回风斜井单台主要通风机和3个回风井同时进行了反风演习,没有对1号、2号回风立井单台主要通风机各自进行反风演习;10.监控断电布置图中缺少局部通风机3.0%瓦斯电闭锁功能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I020306综采工作面缺少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11.Ⅰ040202工作面切眼距离工作面50m内未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12.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及充水性图上,未标定采区边界和采区边界保护煤柱;13.04采区边界泄水巷X1和X2号放水峒室内缺少放水量监测站管理牌板;现场未安设放水量监测装置;14.2煤层和3煤层“三区”管理划分报告编制不规范,将已开采的2煤和3煤采空区、冲刷无煤区、工业广场和大巷保护煤柱全部划为可采区,与矿井实际不符;15.1020306工作面水文地质评价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中,充水水源分析结论中缺少3煤顶板含水层的评价结论;上覆采空区泄水通道描述不具体;16.二水平延深编制的专门井巷揭煤地质说明书内容不全,缺少探明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的内容;17.中央泵房10#泵闸阀关不严,造成管路有异响。11#、12#泵5月份以来没有开启运转;18.1020403工作面辅运联络巷带式输送机温度传感器触点距滚筒面不足300mm;堆煤传感器触点安装在滚筒一侧并不在带面内;19.抽查2#立井小罐提升绞车主提升绳的检测报告,矿只提供悬挂前一根绳的试验报告;20.I02采区东南角水仓未设置读卡分站。 | 行为1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决定给予对行为1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对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2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决定给予对行为2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3依据《煤矿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决定给予对行为3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4不符合《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GB51078-2015)6.2.3,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六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决定给予对行为4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二万九千元(2.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5不符合《煤矿用固定式甲烷断电仪》(AQ6208-2007)5.4.6、5.5.4.4b),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决定给予对行为5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6不符合《煤矿用电化学式一氧化碳传感器》(AQ6205-2006)5.5.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决定给予对行为6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7不符合《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GB51078-2015)6.2.3,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六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决定给予对行为7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二万九千元(2.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8因违法行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决定对行为8不予行政处罚。行为9不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10.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决定给予对行为9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有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三万九千元(3.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10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AQ1029-2019)10.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决定给予对行为10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对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11不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4.7.4.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决定给予对行为11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1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决定给予对行为12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对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13因违法行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决定对行为13不予行政处罚。行为14不符合《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第二条,不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七十七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决定给予对行为14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对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15不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一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决定给予对行为15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对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16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九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决定给予对行为16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对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17因违法行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决定对行为17不予行政处罚。行为18不符合《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6.5.5、15.3.8,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决定给予对行为18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有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三万九千元(3.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19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决定给予对行为19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对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20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四条,不符合《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6.9.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对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的违法事实分别裁量后,决定合并作出罚款三十八万三千元(38.3万元)的行政处罚。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3 | 2023-05-15 | ﹝银﹞应急罚﹝2023﹞101006号 | 2023年4月4日至6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科对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出具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了《现场处理决定书》(宁(银)煤安处〔2023〕101006号),责令该矿加强整改,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行为1:该矿井I010405综采工作面机巷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m~15m处未设烟雾传感器。行为2:该矿井I010405综采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在超前支护范围外,设置位置距煤壁大于10米。行为3:该矿井I010405综采工作面回风巷一氧化碳传感器未调零,不能准确监测回风流中一氧化碳含量。行为4:该矿综掘五队人员马宝玉,无特种作业证在地面检修工房进行热切割作业。行为5:该矿井I010405综采工作面116号液压支架初撑力19.7MPa,不符合该矿《I010405综采工作面采煤作业规程》规定的25.2MPa。 | 行为1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6烟雾传感器的设置: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m~15m处应设烟雾传感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相关规定: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行为2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2.1:长臂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按照图1设置。(a)U形通风方式,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距离煤壁小于等于10米。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1.2: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应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地点可设置在回风隅角、工作面或工作回风巷,设置在工作面的,距离煤壁小于等于1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相关规定:有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三万九千元(3.9万元)。行为3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4:除甲烷以外的其他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按照《GTH1000型矿用一氧化碳传感器产品使用说明书》5.2调校:需定期对零点和精度进行调校,调校周期不大于15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相关规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行为4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相关规定: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罚款四万九千元(4.9万元)。行为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相关规定,对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综上,对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作出罚款十四万五千元(14.5万元)的行政处罚。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4 | 2022-10-14 | 宁﹝银﹞煤安罚﹝2022﹞101018号 | 2022年8月18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科依法对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I020310运输联络巷设备列车处,有一台馈电开关未按规定每天开展漏电试验;(2)I020306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已掘700米,只安装2组辅助隔爆水棚,缺设1组;(3)2022年8月18日早班,安装公司跟班管理人员时卫东在I040202回收工作面跟班,未携带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4)020403辅助联络巷综掘头2 | 以上违法事实,经分别裁量后决定给予该矿第(1)项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第(2)项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第(3)项违法事实建议由矿方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对涉及人员给予处分,第(4)项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五万七千元(5.7万元)的行政处罚。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5 | 2021-09-18 | 灵水政行决﹝2022﹞04号 |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在灵武市马家滩镇大羊其村存在抽取地下水行为,并且未取得取水许可证。 |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在灵武市马家滩镇大羊其村存在抽取地下水行为,并且未取得取水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为严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的规定:(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2021年12月30日之前办理取得取水许可证。2、处罚款捌万元整(¥80000.00)。3.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 灵武市水务局 |
6 | 2021-08-02 | 宁环罚﹝2021﹞13号 | 将矿井水经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和深度处理混合后,在污水排放出水口处将部分废水利用潜水泵通过暗管的方式排放至灵武市马家滩镇马家滩村堆放煤矸石场地东侧空地;擅自将洗选煤矸石倾倒、堆放至灵武市马家滩镇马家滩村红柳煤矿东侧。 | 1.对你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2.对你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处以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的罚款贰佰贰拾万元整(¥:2200000.00元)。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款贰佰肆拾万元整(¥:2400000.00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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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角色 | 发布日期 | 源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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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夏煤业红柳煤矿断带保护智能控制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服务公开招标项目变更公告[变更公告] | 招标方 | 2024-05-15 | 详情 |
2 | 宁夏煤业红柳煤矿供热系统问题诊断及碳中和供热资源开发应用研究服务公开招标项目变更公告[变更公告] | 招标方 | 2024-05-15 | 详情 |
3 | 宁夏煤业红柳煤矿综采工作面超前液压支架优化设计及应用服务公开招标项目变更公告[变更公告] | 招标方 | 2024-05-15 | 详情 |
4 |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红柳煤矿1号、2号副立井供热热源及管路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项目采购(重新询价) | 招标方 | 2017-08-18 | 详情 |
5 |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红柳煤矿1#2#副立井供热热源及管路项目土地复垦报告书编制咨询服务 | 招标方 | 2017-08-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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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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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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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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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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