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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文成忆方魔方培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敏敏 关联2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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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教育-教育-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其他未列明教育 |
注册资本 | 6.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8-04-20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328MA2CNYEW04 |
注册号 | 330328000039906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CNYEW0 |
住址 | 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环城南路26号一楼第2间 | ||
经营范围 | 魔方培训及推广、文化用品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会务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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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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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2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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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2-05-23 | 文市监处罚〔2022〕121号 | - |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2-05-23 | 文市监处罚﹝2022﹞121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文市监处罚〔2022〕121号;<br/> 案件名称:文成忆方魔方培训有限公司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br/> 被处罚对象名称:文成忆方魔方培训有限公司;<br/>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赵敏敏;<br/>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文成忆方魔方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敏敏于2022年1月11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和公司店内海报上发布“三阶魔方高级提速新年钜惠:¥1880原价¥2180......三阶盲拧课程新年钜惠¥2980原价¥3980.....金字塔魔方高级提速新年钜惠¥1280原价1580”等相同内容的公司培训促销优惠广告。其中三阶魔方高级提速、三阶盲拧课程在上述广告发布前已开设、金字塔魔方高级提速为广告发布后新设课程,以上课程均从未按原价标准执行过。截至案发,当事人公司发布的上述三种课程共招收学生6人次,合计收费11780元。由于涉案服务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无法认定价格标准且无法区分哪些购买行为是基于当事人培训公司的欺诈行为所误导从而进行交易的,故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另查明,文成忆方魔方培训有限公司出于免除经营者退还服务费用的责任在其店堂告示标有“报名前请慎重考虑!一旦报名概不退费!”等内容,当事人未因上述内容与消费者产生争议,未因侵害消费者权益产生违法所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物价管理规定;<br/> 行政处罚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虚构原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第二条“《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之规定,属于虚构原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其店堂告示标有“报名前请慎重考虑!一旦报名概不退费!”的内容,规定免除经营者退还服务费用的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之规定,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只在其公司经营场所内发布促销广告,且广告发布前后学员数量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依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16000元(壹万陆仟元整),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中国工商银行文成县支行“文成县财政局非税汇缴专户”(交款前需到办案单位开具相关票据)。;<br/>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22-06-08;<br/>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br/> 行政处罚日期:2022-05-23 |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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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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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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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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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