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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玉环杰仕健身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董玉蒨 关联5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体育-健身休闲活动 |
注册资本 | 1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8-09-27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1021MA2APDPL2L |
注册号 | 331021000283310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APDPL2 |
住址 | 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8号(吾悦广场3楼3006商铺) | ||
经营范围 | 健身服务,游泳馆服务,展览展示服务,营养健康咨询服务,服装、鞋帽、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的批发、零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监事 | |
2 | 经理,执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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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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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2-05-20 | 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
原联络员姓名:马成虎
[退出]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退出]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退出]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退出]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退出]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3 [退出] |
现联络员姓名:董玉蒨
[新增]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新增]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新增]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新增]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新增]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新增] |
2 | 2022-05-2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姓名: 吴美芳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姓名: 马成虎 [退出] 姓名: 马成虎 [退出] 姓名:马成虎 [退出] |
姓名: 吴美芳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姓名: 董玉蒨 [新增] 姓名: 董玉蒨 [新增] 姓名:董玉蒨 [新增] |
3 | 2022-05-20 | 负责人变更 |
马成虎
[退出]
|
董玉蒨
[新增]
|
4 | 2022-05-20 | 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
原联络员姓名:马成虎
[退出]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退出]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退出]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退出]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退出]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退出] |
现联络员姓名:董玉蒨
[新增]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新增]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新增]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新增]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新增]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新增] |
5 | 2022-05-20 | 章程备案 | ||
6 | 2022-05-20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马成虎 [退出] 姓名: 吴美芳 [退出] |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杭州杰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新增] 姓名: 董玉蒨 [新增] |
7 | 2018-11-22 | 业务范围变更 |
健身
服务,美容
服务,游泳馆服务,展览展示服务,营养健康咨询服务,服装、鞋帽、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的批发、零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健身服务,游泳馆服务,展览展示服务,营养健康咨询服务,服装、鞋帽、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的批发、零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序号 | 案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法院 | 执行标的 | 详情 |
---|---|---|---|---|---|
1 | (2023)浙1021执1296号 | 2023-06-01 |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 10869.0 | 详情 |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2-07-28 | 玉卫公罚〔2022〕92号 | - |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
2 | 2022-07-28 | 玉卫公罚[2022]92号 | - |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
3 | 2021-08-31 | 玉卫公罚〔2021〕121号 | - |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
4 | 2021-08-31 | 玉卫公罚[2021]121号 | - |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
5 | 2020-08-14 | 玉卫公罚〔2020〕23号 | - |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
6 | 2020-07-10 | 玉卫公罚〔2020〕4号 | - | 市卫生健康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2-07-28 | 玉卫公罚﹝2022﹞92号 | 公共场所的水质__游泳池游离性余氯__项目的检测结果是_2.12mg/L__1.95mg/L__卫生标准值_0.3-1.0___; | 对玉环杰仕健身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6000元; |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
2 | 2021-08-31 | 玉卫公罚﹝2021﹞121号 | 当事人:玉环杰仕健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根据检验机构检测报告,2021年7月14日,本机关以当事人涉嫌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为由依法受理并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系公共场所游泳池经营者,当事人的游泳池为人工游泳池。2021年7月2日,本机关对玉环杰仕健身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玉环市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8号(吾悦广场3楼3006商铺)的游泳池进行水质监督采样。根据浙江必利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游泳池池水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及浸脚池余氯不符合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求》。2021年7月15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上述措施未提出异议。2021年7月22日,本机关对该游泳场所进行复查,并对该公司游泳池水和强制通过式浸脚池水进行监督采样。根据浙江极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游泳池池水和强制通过式浸脚池水符合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8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玉卫公罚告〔2021〕121号《玉环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玉环杰仕健身有限公司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属于一般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以一般违法程度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玉环市内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玉环市财政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玉环市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玉环市卫生健康局2021年8月31日 | 罚款10000.0; |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
3 | 2020-07-10 | 玉卫公罚﹝2020﹞4号 | - |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卫公罚〔2020〕4号当事人:玉环杰仕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8号(吾悦广场3楼3006商铺),法定代表人:马成虎根据卫生执法中发现,本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以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为由依法受理并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经营项目为游泳馆,水域面积为237平方米。2020年6月18日,卫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一房间游泳浮板裸露放置在地板上,暴露在空气中,旁边放置拖把、瑜伽垫等杂物,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浮板进行保洁。2020年6月1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上述措施未提出异议。根据浙江必利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7月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的游泳池的浸脚池余氯和游泳池池水均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2020年7月1日,本机关卫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已清洗消毒的浮板放置在桶内密闭保存。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被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应视为及时改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于“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所涉及的用品用具种类为泳具1种,及时改正,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关于“涉及1种用品用具的”,属违法程度较轻中的一般情形,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600元以下的规定,经合议,2020年7月6日,本机关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玉环市内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玉环市财政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累计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玉环市卫生健康局2020年7月10日 | 市卫生健康局 |
4 | 2019-07-26 | 玉卫公罚﹝2019﹞168号 | - |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卫公罚〔2019〕168号当事人:玉环杰仕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8号(吾悦广场3楼3006商铺)法定代表人:马成虎。根据检验机构检测报告,2019年7月17日,本机关以当事人涉嫌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为由依法受理并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系公共场所游泳池经营者,当事人的游泳池为人工游泳池。2019年7月4日,本机关对玉环杰仕健身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玉环市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8号(吾悦广场3楼3006商铺)的游泳池进行水质监测采样。根据浙江必利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7月1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游泳池的浸脚消毒池水余氯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2019年7月1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上述措施未提出异议。2019年7月19日,本机关卫生执法人员对该游泳场所进行复查,发现该游泳场所正常开放,处于营业状态,卫生执法人员通过快速检测发现该该游泳场所供顾客游泳的强制通过式浸脚池余氯合格。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人工游泳池在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适用于“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裁量指导意见》关于“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2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程度较轻,罚款5000—8000元”之规定,经合议,2019年7月22日,本机关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合议,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玉环市内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玉环市财政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累计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玉环市卫生健康局2019年7月26日 | 市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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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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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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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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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