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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衢州杰仕健身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安静 关联6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体育-健身休闲活动 |
注册资本 | 1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8-09-06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881MA29UXAU1Q |
注册号 | 330881000110393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9UXAU1 |
住址 |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双塔街道锦绣大道8号 | ||
经营范围 | 健身、美容、游泳馆服务;非医疗性健康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游泳、瑜珈、健身操培训;体育赛事活动、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体育信息咨询;健身器材、文具用品、体育用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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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2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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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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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2-06-01 | 负责人变更 |
马成虎
[退出]
|
胡安静
[新增]
|
2 | 2022-06-01 | 章程备案 | ||
3 | 2022-06-01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马成虎 [退出] 姓名: 吴美芳 [退出] |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杭州杰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新增] 姓名: 胡安静 [新增] |
4 | 2022-06-0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证件号码: ****************** 证件号码: ****************** 姓名:马成虎 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姓名: 吴美芳 [退出] 姓名: 马成虎 [退出]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马成虎 [退出] 职位: 经理 [退出] |
证件号码: ******************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马成虎 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姓名: 胡安静 [新增]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姓名: 马丹 [新增] |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依据案号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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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浙0881执1733号 | 江山市人民法院 | (2024)浙0881行审22号 | 全部未履行 | 2024-08-05 | 2024-10-30 | 详情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3-12-25 | 江人社罚决字〔2023〕第000033号 | - | 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 | 2023-10-17 | 江人社罚决字〔2023〕第000027号 | - | 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 | 2023-08-28 | 江卫公罚〔2023〕113号 | - |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 |
4 | 2023-07-06 | 衢江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86号 | - | 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5 | 2022-10-16 | 江卫公罚〔2022〕145号 | - |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 |
6 | 2021-10-10 | 江卫公罚[2021]230号 | - |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 |
7 | 2021-10-10 | 江卫公罚[2021]230号 | - |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 |
8 | 2020-09-29 | 江卫传罚【2020】29号 | - |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 |
9 | 2020-09-29 | 江卫公罚【2020】29号 | - |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 |
10 | 2019-10-28 | 江卫公罚[2019]63号 | - |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3-10-17 | 江人社罚决字﹝2023﹞第000027号 | 当事人:衢州杰仕健身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9UXAU1Q,法定代表人:胡**,住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双塔街道锦绣大道8号。2023年10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办理当事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发现当事人在上述案件中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的规定,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2023年9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江人社监询字〔2023〕53号),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9月25日上午9时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2023年9月25日,当事人委托曾**向本机关提交部分材料,2023年9月26日,当事人委托付**到本机关接受询问。2023年9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江人社监令字〔2023〕3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前向本机关报送《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江人社监询字﹝2023﹞53号)要求的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所有书面材料(自制材料或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受委托人曾**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机关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人,住所地为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双塔街道锦绣大道8号。2.《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江人社监询字〔2023〕5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机关于2023年9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派员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事实。 3.当事人受委托人曾**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机关提供的部分员工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共10份,本机关于2023年9月26日对当事人受委托人付**所作《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江人社监询字〔2023〕53号)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事实。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江人社监令字〔2023〕3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机关于2023年9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2023年10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人社罚告字〔2023〕第00002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存在欠薪投诉的情况下,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机关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山农商银行营业部(户名: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01*****13880225)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 江山市人社局 |
2 | 2023-08-28 | 江卫公罚﹝2023﹞113号 | 被处罚人:衢州杰仕健身有限公司现已查明:2023年08月02日,衢州杰仕健身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已构成违法。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等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00元。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江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名称: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3306*********331*****20000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对衢州杰仕健身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1500元; |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 |
3 | 2023-07-06 | 衢江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86号 | 当事人衢州杰仕健身有限公司实施了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收取六名劳动者财务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以每人伍佰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以每人伍佰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江山市综合执法局 |
4 | 2022-10-16 | 江卫公罚﹝2022﹞145号 | 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 | 对衢州杰仕健身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1000元; |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 |
5 | 2021-10-10 | 江卫公罚﹝2021﹞230号 | 2021年7月14日江山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衢州杰仕健身有限公司进行国家双随机检查,发现游泳馆正常营业中,从业人员徐某正在从事救生员工作,未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正在游泳的毛某某、黄某某、杨某某未签订游泳健康承诺单。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及《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及《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江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名称: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3306*********331*****20000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其他; |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 |
6 | 2020-09-29 | 江卫传罚﹝2020﹞29号 | 2020年7月29日江山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衢州杰仕健身有限公司位于江山市双塔街道锦绣大道8号例行国家双随机检查,发现游泳馆正常营业中,游泳馆负责人单正辉出示的健康证显示:有效期限自2019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15日已过期,当场无法出示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 罚款500.0; |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 |
7 | 2019-10-28 | 江卫公罚﹝2019﹞63号 | 2019年8月7日衢州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位于江山市双塔街道锦绣大道8号衢州杰仕健身有限公司游泳池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游泳场所正常营业。同日对该游泳池池水进行无菌采样,共采水样2份,封样样品由衢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2019年8月16日本局卫生执法人员收到衢州市卫生健康委的案件移送书及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2019N0418],报告书上显示样品编号为2019N0418-001游泳池水检测项目中细菌总数为1100cfu/ml、大肠菌群为27,上述两项检测结果均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中细菌总数≤1000个/ml和大肠菌群≤18的要求。当事人经营期间游泳池水质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关于“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过程中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 | 2019年8月7日衢州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衢州杰仕健身有限公司游泳池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游泳场所正常营业。同日对该游泳池池水进行无菌采样,共采水样2份,封样样品由衢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2019年8月16日本局卫生执法人员收到衢州市卫生健康委的案件移送书及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2019N0418],报告书上显示样品编号为2019N0418-001游泳池水检测项目中细菌总数为1100cfu/ml、大肠菌群为27,上述两项检测结果均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中细菌总数≤1000个/ml和大肠菌群≤18的要求。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关于“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为“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2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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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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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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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