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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杭州睦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何伟国 关联3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房屋建筑业-其他房屋建筑业 |
注册资本 | 5188.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8-08-24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110MA2CDWXN8A |
注册号 | 330184000842113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CDWXN8 |
住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星星路28号1幢101室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公路管理与养护;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森林改培;人工造林;森林经营和管护;营林及木竹采伐机械销售;园艺产品种植;橡胶作物种植;农业园艺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城乡市容管理;环保咨询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水资源管理;文物文化遗址保护服务;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物业管理;家政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水污染治理;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摄影扩印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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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2 | 监事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序号 | 所投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投资比例 | 投资数额 | 成立日期 |
---|---|---|---|---|---|
1 | 何伟鹏 共有3家公司 | 50.0% | 1500.0万人民币 | 2023-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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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4-07-1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姓名: 何伟国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何伟鹏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姓名:何伟鹏 [退出] |
姓名: 何伟国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何伟鹏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姓名:何伟国 [新增] |
2 | 2024-07-15 | 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
原联络员姓名:何伟鹏
[退出]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退出]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退出]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退出]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退出]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退出] |
现联络员姓名:何伟国
[新增]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新增]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新增]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新增]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新增]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新增] |
3 | 2024-07-15 | 负责人变更 |
何伟鹏
[退出]
|
何伟国
[新增]
|
4 | 2024-07-15 | 驻在地址变更 |
浙江省杭州市
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星路**号*幢***室
|
浙江省杭州市
临平区星桥街道星星路**号*幢***室
|
5 | 2020-12-21 | 业务范围变更 |
市政园林工程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退出]
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养护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土石方工程、环保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除电力设施)、园林古建筑工程、体育场设施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道路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幕墙工程的施工 [退出] 物业管理、保洁服务、道路保洁服务、河道保洁服务 [退出] 国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除新闻媒体及网络)、安装 [退出]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会议礼仪服务、摄影摄像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标识标牌设计、制作 [退出] 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机电、家用电器、水暖器材 [退出]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退出] |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新增]
公路管理与养护 [新增] 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新增]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 [新增]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 [新增] 消防设施工程施工 [新增]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新增] 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新增] 一般项目:森林改培 [新增] 人工造林 [新增] 森林经营和管护 [新增] 营林及木竹采伐机械销售 [新增] 园艺产品种植 [新增] 橡胶作物种植 [新增] 农业园艺服务 [新增] 城市绿化管理 [新增]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新增] 土石方工程施工 [新增] 市政设施管理 [新增]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新增] 城乡市容管理 [新增] 环保咨询服务 [新增] 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 [新增] 工程管理服务 [新增] 水资源管理 [新增] 文物文化遗址保护服务 [新增]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 [新增] 物业管理 [新增] 家政服务 [新增] 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 [新增] 水污染治理 [新增] 广告制作 [新增] 广告设计、代理 [新增] 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新增]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新增] 会议及展览服务 [新增] 礼仪服务 [新增] 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 [新增] 摄影扩印服务 [新增] 建筑材料销售 [新增] 建筑装饰材料销售 [新增] 五金产品批发 [新增]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 [新增] 家用电器销售 [新增] 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
6 | 2020-05-08 | 驻在地址变更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东湖街道东湖北路***#A**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星桥街道星星路**号*幢***室
|
7 | 2020-05-08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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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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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0-05-08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姓名: 何伟国
百分比: **% 姓名: 何伟鹏 百分比: **% 出资额: ***万 [退出] 出资额: ***万 [退出] |
姓名: 何伟国
百分比: **% 姓名: 何伟鹏 百分比: **% 出资额: ****.**万 [新增] 出资额: ****.**万 [新增] |
9 | 2020-04-03 | 驻在地址变更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月荷路***号*楼***室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东湖街道东湖北路***#A**
|
10 | 2019-08-27 | 业务范围变更 |
市政园林工程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养护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土石方工程、环保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除电力设施)、园林古建筑工程、体育场设施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道路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幕墙工程的施工 物业管理、保洁服务、道路保洁服务、河道保洁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市政园林工程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养护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土石方工程、环保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除电力设施)、园林古建筑工程、体育场设施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道路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幕墙工程的施工 物业管理、保洁服务、道路保洁服务、河道保洁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除新闻媒体及网络)、安装 [新增]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会议礼仪服务、摄影摄像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标识标牌设计、制作 [新增] 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机电、家用电器、水暖器材 [新增] |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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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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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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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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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11-25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2〕第11-0372号 | -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 | 2022-11-01 | 杭西公(文)行罚决字[2022]04797号 | -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文新派出所 |
3 | 2022-09-28 | 杭西公(蒋)行罚决字[2022]03935号 | -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蒋村派出所 |
4 | 2022-09-28 | 杭西公(蒋)行罚决字[2022]03935号 | -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蒋村派出所 |
5 | 2022-06-29 | 杭西公(文)行罚决字[2022]02577号 | -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文新派出所 |
6 | 2022-06-29 | 杭西公(文)行罚决字[2022]02577号 | -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文新派出所 |
7 | 2022-05-24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062号 | -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8 | 2022-04-20 | 杭西公(文)行罚决字[2022]01266号 | -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文新派出所 |
9 | 2022-04-20 | 杭西公(文)行罚决字[2022]01266号 | -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文新派出所 |
10 | 2022-04-02 | 杭西公(文)行罚决字[2022]00918号 | -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文新派出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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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5-24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062号 | 2022年5月5日15时00分,我局机动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睦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湖区晴川街蒋村单元XH0602-A2/S42-03地块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冲洗进出工程车辆产生的污水流到工地大门外晴川街上,造成晴川街路面污染,污染带长3.0米,平均宽1.0米,面积3.0平方米。经核实,当事人工地出入口设有车辆冲洗设施,污水未流入市政管道。当事人涉嫌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立案。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7月3日15时20分和2022年5月5日15时00分两次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事实,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车辆冲洗设施的,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的,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清除或拆除,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1.0以上2.0以下的情节系数标准从重处罚:(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和《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第14条“污染面积5㎡以下,罚款基数500元”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 | 2022-01-27 | 杭余经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203号 | 2021年12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投诉发现当事人杭州睦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临平区东湖街道星光街树兰书香名邸进行施工,挖破地下燃气管道,该管道埋深1.0米,规格管径50毫米,,涉嫌损坏燃气设施,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案件名称:杭州睦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坏燃气设施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睦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实,2021年12月04日13时41分,当事人杭州睦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临平区东湖街道望梅路与星光街交叉口东北侧书香名邸小区5幢东南侧进行施工作业时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用挖掘机挖破地下的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该燃气管道埋深1.0米,规格是管径为50毫米的低压燃气管。该情况于12月04日14时00分被执法人员发现。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立即联系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赶到现场,紧急采取了关闭阀门切断气源措施。事故造成附近居民停气约80分钟。2021年12月04日15时10分执法人员复查时燃气管道已修复。2022年01月11日,当事人提供了该项目的《燃气设施安全监护协议书》和《燃气管线现场交底卡》。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行政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临平区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宁波银行各网点柜面或自助终端进行缴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3 | 2021-09-16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300号 | 2021年8月26日15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胡明皓、王建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睦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睛川街弘德路口东侧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出入口。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为施工需要,将工地原有的施工围挡部分拆除作为施工车辆的出入口,经测量,该出入口宽度为6.5米,在出入口前的人行道上铺设有钢板,经现场询问当事人无法出示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8月26日15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睦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26日10时开始在西湖区睛川街弘德路口东侧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出入口。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为施工需要,将工地原有的施工围挡部分拆除作为施工车辆的出入口,经测量,该出入口宽度为6.5米,在出入口前的人行道上铺设有钢板,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当事人在规定的责令整改期限内自行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且未对人行道造成损害。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证据有:1、2021年08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当事人设置道路出入口的情况、设置时间、未经审批在道路两侧设置出入口的事实;2、2021年08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本案案发的地点、当事人未经审批在道路两侧设置出入口的事实;3、2021年08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在道路两侧设置出入口的情况、出入口长度、设置时间、设置用途、当事人设置出入口未经审批的事实、整改的情况;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5、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全权受理本案调查处理的资格;6、2021年08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改正的情况; 7、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对送达方式及地址进行书面确认。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4 | 2021-08-30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142号 | 2021年5月14日9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胡明皓、王建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睦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睛川街西湖区文体中心北侧搭建有建筑物。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该处空地上搭建有9幢建筑物,其中:①为办公及会议用房,该房屋呈“L”型,二层坡顶结构,地面至檐口高度为7.0米,每层南北长22.0米,东西宽31.4米,计面积353.84平方米,二层合计707.68平方米;②为卫生间,单层平顶结构,地面至檐口高度为2.8米,建筑长6.4米,宽2.0米,计面积12.8平方米;③为管理人员宿舍,二层坡顶结构,地面至檐口高度为7.0米,每层长32.4米,宽6.0米,计面积194.4平方米,二层合计388.8平方米;④、⑤、⑥、⑦为员工宿舍,二层人字结构,地面至檐口高度为6.3米,每幢每层长21.6米,宽6.0米,计面积129.6平方米,二层合计259.2平方米,四幢合计面积1036.8平方米;⑧为浴室、厕所,单层人字结构,地面至檐口高度为2.8米,建筑长25.2米,宽6.0米,计面积151.2平方米;⑨为食堂,单层人字结构,地面至檐口高度为2.8米,建筑长23.4米,宽6.0米,计面积140.4平方米。该批建筑物共计面积2437.68平方米,所用材料为钢架和夹棉A级防火板。经现场询问当事人的员工,无法出示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5月14日9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睦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初在西湖区晴川街西湖区文体中心北侧的蒋村单元D-02地块场地内搭建有临时建筑物九处(分别编号①至⑨),作为公司蒋村单元XH0602-A2/S42-03地块“区老年大学活动中心、老年大学、档案馆及社会公共停车库”项目的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和宿舍配套用房,分别为:①办公及会议用房,该房屋呈“L”型,二层坡顶结构,地面至檐口高度为7.0米,每层南北长22.0米,东西宽31.4米,计面积353.84平方米,二层合计707.68平方米;②卫生间,单层平顶结构,地面至檐口高度为2.8米,建筑长6.4米,宽2.0米,计面积12.8平方米;③管理人员宿舍,二层坡顶结构,地面至檐口高度为7.0米,每层长32.4米,宽6.0米,计面积194.4平方米,二层合计388.8平方米;④、⑤、⑥、⑦均为员工宿舍,二层人字顶结构,地面至檐口高度为6.3米,每幢每层长21.6米,宽6.0米,计面积129.6平方米,二层合计259.2平方米,四幢合计面积1036.8平方米;⑧浴室、厕所,单层人字顶结构,地面至檐口高度为2.8米,建筑长25.2米,宽6.0米,计面积151.2平方米;⑨食堂,单层人字顶结构,地面至檐口高度为2.8米,建筑长23.4米,宽6.0米,计面积140.4平方米。该9处建筑物共计面积2437.68平方米,所用材料为钢架和夹棉A级防火板,现已投入使用。搭建上述九处临时建筑物的蒋村单元D-02地块为“杭州西湖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待建场地,属国有土地,不在杭州睦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地的施工红线范围内。经核实,当事人的该项行为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属于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杭州睦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面积为2437.68平方米的违法筑物。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5 | 2021-08-02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12号 | 2021年7月3日15时20分,我局机动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睦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湖区晴川街蒋村单元XH0602-A2/S42-03工地施工过程中,冲洗进出工程车辆产生的污水流出工地大门,造成工地外路面污染。污染带长3.0米,平均宽2.0米,面积6.0平方米。经核实,当事人工地出入口设有车辆冲洗设施,污水未流入市政管道。当事人涉嫌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申请立案。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车辆冲洗设施的,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的,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清除或拆除,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伍拾元整。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6 | 2021-07-20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124号 | 2021年5月17日22时20分,我局文新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睦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湖区文三西路668号西溪中学扩建工程工地进行夜间施工,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工地上正在使用一台塔吊在起吊盘扣,执法人员在施工场界外一米处测得噪声值为62.4dB,超过标准值7.4dB。经现场询问当事人无法出示《夜间作业证明》。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当事人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在西湖区文三西路668号西溪中学扩建工程工地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7 | 2021-05-24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130号 | 2021年5月5日9时47分,我局执法人员胡明皓、王建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睦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睛川街弘德路口东南侧占用城市道路,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用绿色的围挡布圈占了人行道用于施工活动,经测量,占用人行道长2.8米,宽2.0米,计面积5.60平方米,经现场询问当事人无法出示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5月5日9时47分,我局执法人员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睦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05日07时00分开始在西湖区睛川街弘德路口东南侧占用城市道路, 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用绿色的围挡布圈占了人行道用于施工活动,经测量,占用人行道长2.8米,宽2.0米,计面积5.60平方米,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办理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当事人在规定的责令整改期限内自行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证据有:1、2021年05月0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占用城市道路的地点及占用城市道路是在案发地的人行道上。2、2021年05月0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占用城市道路计5.60平方米的事实以及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签名确认。3、2021年05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占用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未取得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占用城市道路的事实和整改的情况。4、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5、2021年05月0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已进行整改的情况。6、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全权受理本案调查处理的资格。7、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相关情况已进行书面确认。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8 | 2021-04-29 |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14-0045号 | 2021年4月3日02时16分,我局执法人员莫伟力、胡永卿通过公民举报发现当事人杭州睦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余杭区乔司街道月牙路6号涉嫌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议立案调查。 | 案件名称:杭州睦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 被处罚人名称:杭州睦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04月03日,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在余杭区乔司街道吴家安置房项目B区工地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施工内容是混凝土浇筑作业,施工工具是混凝土运输车一辆、输送泵一台和振动泵一台,施工的时间是从2021年04月02日11时40分开始一直持续到2021年04月03日02时48分,2021年04月03日02时28分被执法人员发现。环境噪声是施工工具运行时产生,经现场场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的实测值为Leq=56.4dB(A),超出该区域国家规定的标准[GB12523-2011 Leq ≤55dB(A)]1.4dB(A),该工地北侧与永和社区居民居住点相邻,南侧是空地,东侧是月牙路,西侧是在建工地。 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3080560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1年04月04日,本案批准立案。2021年04月20日,余杭区临平环境保护监察所作出“2021年04月03日,该行为未经环保审批许可”的反馈意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9 | 2021-04-25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56号 | 2021年4月22日10时09分,我局机动中队执法人员楼梦夷、赖粤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睦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湖区文三西路668号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西湖区文三西路668号工地内设有四色垃圾收集容器,其中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桶身存在污渍、不洁的情况,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4月22日10时09分,当事人杭州睦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湖区文三西路668号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西湖区文三西路668号工地内设有四色垃圾收集容器,其中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桶身存在污渍、不洁的情况,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经复查,当事人于当天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 2021年4月22日10时09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当事人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事实。2、2021年4月22日10时09分至2021年4月22日10时2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事实以及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3. 2021年4月22日11时36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改正的情况。4、2021年4月23日09时10分至09时2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地点、原因、过程的事实和整改的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内容信息、法人身份等。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受委托人身份。7、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9、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相关情况进行书面确认。当事人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侵害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影响了城乡环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 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0 | 2021-03-04 | 杭余综执﹝2020﹞罚决字第14-0150号 | 2020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曾冬平、胡永卿发现当事人杭州睦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余杭区乔司街道月牙路吴家安置房B区块工地门口道路上涉嫌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工地,该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建议立案调查。 | 案件名称:杭州睦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工地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睦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17日10时许,海宁中胜建材有限公司的一辆车牌号为浙FM1927混凝土运输车驶出吴家安置房B区工程项目工地,驶出工地时施工单位未对车辆进行冲洗,车身后保险杠上及后轮挡泥板上有积土,该行为于2020年12月17日10时11分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执法人员向海宁中胜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余综执登存通字【2020】第3070623号,浙FM1927混凝土运输车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对海宁中胜建材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完后已于2020年12月24日解除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2021年1月8日对杭州睦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询问调查,杭州睦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吴家安置房B区工程项目,该项目土方开挖工作已经完成,工地出入口的洗车池及路面硬化已经被挖掉,因此工地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在出入口外面的月牙路上,2020年12月17日,建设工地出入口冲洗设施及人员正常作业,浙FM1927混凝土运输车驶出建设工地时因车辆被执法人员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在先,尚未来得及对驶出车辆实施冲洗。浙FM1927混凝土运输车驶出建设工地时未带泥行驶,未污染路面,2020年12月24日经复查,浙FM1927混凝土运输车已冲洗干净,改正了违法行为。 当事人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工地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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