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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贵州鑫恒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熊川 关联1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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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建筑用石加工 |
注册资本 | 12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22-06-27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520326MABR1L1HXK |
注册号 | 520326000252158 | 组织机构代码 | MABR1L1HX |
住址 | 贵州省遵义市务川县都濡街道喻家村大林组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一般项目:建筑用石加工;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铸造用造型材料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对外承包工程;建筑砌块制造;砖瓦制造;建筑砌块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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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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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监事 | |
2 | 财务负责人 | |
3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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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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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9-22 | 务市监罚[2023]93号 | - | 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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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9-22 | 务市监罚﹝2023﹞93号 |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类型为桥式起重机,设备品种为电动单梁起重机,设备规格型号为LD10t-17.5m A3, 产品编号为21030060,使用登记证编号为起17黔C0080(21),该起重机首次检验时间为2021年06月27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6月27日,当事人应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前申报定期检验,但是截止2023年7月7日当事人未申报检验,仍然在使用该台起重机。案发后,当事人进行了申报检验,遵义市特种设备检验所于2023年7月12日对该起重机进行检验,并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 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类型为桥式起重机,设备品种为电动单梁起重机,设备规格型号为LD10t-17.5m A3, 产品编号为21030060,使用登记证编号为起17黔C0080(21),该起重机首次检验时间为2021年06月27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6月27日,当事人应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前申报定期检验,但是截止2023年7月7日当事人未申报检验,仍然在使用该台起重机。案发后,当事人进行了申报检验,遵义市特种设备检验所于2023年7月12日对该起重机进行检验,并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务川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笔录一份,证明了以下事项: 1.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使用产品编号为21030060的起重机的事实; 2.证明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定期检验合格报告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以下事项: 1.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使用产品编号为21030060的起重机的事实; 2.证明了当事人使用的起重机首次检验时间为2021年6月27日,下一次检验时间为2023年6月27日,案发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仍在使用的事实; 3.证明了案发后当事人申报了检验,遵义市特种设备检验所于2023年7月12日对该起重机进行检验,并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三:检查图片4张,证明了当事人案发时正在使用涉案起重机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编号为DQQ-202107-CJ1-0017的电动单梁起重机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使用的产品编号为21030060的起重机首次检验时间为2021年6月27日,下一次检验时间为2023年6月的事实。 证据五:编号为DQQ-202307-CJ1-0046的电动单梁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起重机经遵义市特种设备检验所于2023年7月12日检验合格的事实。 证据六:特种设备监管系统打印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起重机首次检验后的检验日期为2021年6月27日,下次检验时间为2023年6月27日的事实。 证据七: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制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登记信息情况。 证据八: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制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起重机于2023年6月30日进行了使用登记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制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制件一份,证明了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 罚款1.0万元# | 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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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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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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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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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