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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启点网吧

电话:13738735*** 更多

官网: -

邮箱:-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兴华路211号台州奥特莱斯广场C区8幢二楼206、207、208 附近企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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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2024-09-16

简介:- ...更多

  • 基本信息 3
  • 司法风险
  • 经营风险 5
  • 经营状况
  • 知识产权
  • 公司舆情

基本信息

基本工商
公司名称 台州市黄岩启点网吧 法定代表人 陈帅 关联1家企业
曾用名 -
企业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所属行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体育-体育组织-网吧活动
注册资本 1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在营
成立日期 2020-07-08 核准日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参保人数 - 人员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91331003MA2HH98H34
注册号 331003000310566 组织机构代码 MA2HH98H3
住址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兴华路211号台州奥特莱斯广场C区8幢二楼206、207、208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网络文化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企业图谱
台州市黄岩启点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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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企业年报
序号 年份 详情
1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序号 股东名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1
陈帅
*** ***
股权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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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高管 1
序号 姓名 职位
1
历史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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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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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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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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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1
序号 变更日期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1 2020-09-29 业务范围变更 许可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 [退出]
网络文化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退出]
许可项目:网络文化经营 [新增]
互联网上网服务 [新增]
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新增]

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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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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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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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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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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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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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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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 3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24-05-08 (黄)文综罚字〔2024〕19号 - 台州市黄岩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详情
2 2023-04-20 (黄)文综罚字〔2023〕07号 - 台州市黄岩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详情
3 2021-10-20 (台)文综罚字【2021】2006号 - 台州市黄岩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详情
信用中国行政处罚 2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23-04-20 ﹝黄﹞文综罚字﹝2023﹞07号 2023年3月31日14时40分,台州市黄岩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对位于台州市黄岩区xx镇xx路xxx、号xx广场x区x幢x楼xxx-xxx的台州市黄岩启点网吧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发现该网吧069号机以及吧台电脑未安装“清网卫士”软件。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相关照片,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4月4日,本机关对你网吧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4月6日,你网吧投资人陈帅前来接受调查询问,你网吧承认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该案于2023年4月6日调查终结。现查明:台州市黄岩启点网吧作为合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许可文号为“黄文网证字xxxxxxxxxx”,许可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计算机84台”。你网吧因主机维修,导致“清网卫士”软件未及时运行。经询问,你网吧无因该违法行为获益,且你网吧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及当事人擅自停止“清网卫士”运行的事实;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3、投资人陈帅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4、陈帅提供的2023年4月6日“清网卫士”在线运行照片,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5、陈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综上所述:综上所述:你网吧已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构成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鉴于你网吧因过失造成“清网卫士”未安装,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查询你网吧两年内无该类行政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综合考虑给予你网吧从轻处罚。2023年4月7日,本机关向你网吧送达了(黄)文综罚告字〔2023〕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网吧在相应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的规定,结合《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之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你网吧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黄岩区支行或者通过浙江省黄岩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所列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网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警告^罚款 台州市黄岩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详情
2 2021-10-20 ﹝台﹞文综罚字﹝2021﹞2006号 2021年09月03日11时00分至11时25分,台州市黄岩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3人依法亮证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后,对位于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路***号台州奥特莱斯广场*区*******的台州市黄岩启点网吧进行检查。检查时,该网吧正处于营业状态,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网吧内很多上网人员未佩戴口罩,上网台面脏乱无人打扫,016机上网人员正在吸烟,016机、056机、081机、075机上网人员座位旁边有烟蒂。检查时,网吧内只有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入口处登记,没有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巡查。执法人员当场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同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2021年9月7日,经我局领导批准,以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9月7日,台州市黄岩启点网吧主要负责人陈x委托负责人任**接受了调查询问。在调查中任**提交了《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陈x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对办案人员出示的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内容予以签字确认。该案于2021年9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经过上述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我局认为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事实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要有以下证据为证: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处于营业状态,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现场情况;2.受委托人任**《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没有异议;3.《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质;4.行政案件照片证据1份共9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违法经营状态;5.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陈帅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任**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委托的主体资格和相关调查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2021年10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台)文综罚告字〔2021〕200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在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时,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认识错误、态度诚恳,并及时整改到位。该情形符合《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台文〔2021〕38号)》之规定“没有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两年内第一次或第二次被处罚的属情节一般,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台州市黄岩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警告^罚款 台州市黄岩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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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标的(元):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案号
失信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省份
案号 (2020)京03执96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日期 发布日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日期 关联当事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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