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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永康市清飞游泳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龙艳 关联3家企业 |
---|---|---|---|
曾用名 | 永康市清香游泳培训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体育-体育场地设施管理-体育场馆管理 |
注册资本 | 1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9-11-05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784MA2EDJGJ3Y |
注册号 | 330784000509096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EDJGJ3 |
住址 |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永拖路36号第2幢一楼西面第五间(自主申报)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体育用品设备出租;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户外用品销售;箱包销售;玩具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鞋帽批发;服装服饰批发;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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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经理,执行董事 | |
2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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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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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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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2-08-01 | 名称变更 |
永康市清
香
游泳
培训
有限公司
|
永康市清
飞
游泳
服务
有限公司
|
2 | 2022-08-01 | 业务范围变更 |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户外用品销售 箱包销售 玩具销售 塑料制品销售 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 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 鞋帽批发 许可项目: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 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从事体育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 [退出] 体育用品设备出租 [退出] 服装服饰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退出] 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 [退出] |
许可项目: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
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户外用品销售 箱包销售 玩具销售 塑料制品销售 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 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 鞋帽批发 一般项目:体育用品设备出租 [新增] 服装服饰批发 [新增] 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
3 | 2022-08-01 | 负责人变更 |
胡晓玥
[退出]
|
张龙艳
[新增]
|
4 | 2022-08-01 | 章程备案 | ||
5 | 2022-08-0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证件号码:******************
职位:监事 姓名:胡晓玥 证件号码:****************** 职位:执行董事 姓名:胡晓玥 证件号码:****************** 职位:经理 姓名:胡晓玥 证件号码:****************** 职位:财务负责人 姓名:张献伦 [退出] |
证件号码:******************
职位:监事 证件号码:****************** 职位:执行董事 证件号码:****************** 职位:经理 姓名:胡晓玥 证件号码:****************** 职位:财务负责人 姓名:吉光亚 [新增] 姓名:张龙艳 [新增] 姓名:张龙艳 [新增] |
6 | 2020-07-02 | 业务范围变更 |
游泳培训(不含证书类培训)
[退出]
儿童室内游乐服务(不含高危体育项目) [退出] 餐饮服务(凭有效食品证件经营) [退出] 户外拓展运动策划 [退出]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 [退出] 服装、鞋帽、箱包、玩具、日用塑料制品、眼镜,体育用具(不含弩)销售 [退出]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退出] |
一般项目:从事体育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
[新增]
体育用品设备出租 [新增]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新增] 户外用品销售 [新增] 箱包销售 [新增] 玩具销售 [新增] 塑料制品销售 [新增] 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 [新增] 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 [新增] 鞋帽批发 [新增] 服装服饰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许可项目: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 [新增] 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 [新增] 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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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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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4-08-20 | 永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265号 | - | 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
2 | 2023-09-26 | 永卫公罚〔2023〕98号 | - | 永康市卫生健康局 |
3 | 2022-08-25 | 永卫公罚〔2022〕101号 | - | 永康市卫生健康局 |
4 | 2021-10-18 | 永文综罚字〔2021〕6号 | - | 永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5 | 2020-09-14 | 永卫公罚[2020]41号 | - | 永康市卫生健康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9-26 | 永卫公罚﹝2023﹞98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卫公罚〔2023〕98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清飞游泳服务有限公司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被处罚人名称:永康市清飞游泳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张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永康市清飞游泳服务有限公司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尿素1项)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未发现当事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55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永康市政务服务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永康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年9月26日 | 对永康市清飞游泳服务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5500元; | 永康市卫生健康局 |
2 | 2022-08-25 | 永卫公罚﹝2022﹞101号 | 被处罚人:永康市清飞游泳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MA2EDJGJ3Y现已查明:永康市清飞游泳服务有限公司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你单位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0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登录永康市政务服务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对永康市清飞游泳服务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9000元; | 永康市卫生健康局 |
3 | 2021-10-18 | 永文综罚字﹝2021﹞6号 | 2021年8月30日15时49分许,永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向谢某某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永拖路36号第2幢一楼西面第五间正在营业的永康市清香游泳培训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时该泳池正在营业并对外开放,泳池内有消费者正在游泳。泳池边只有1名救助人员,未在岗位值班。经查看该泳池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核准应配备4名救助人员。另外在今年的7月23日你公司泳池也存在类似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场所涉嫌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现场负责人谢某某见证了执法全过程,并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予以签字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之规定。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另参照《浙江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参照标准》序号9自由裁量标准之规定。现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罚没款账户(开户行:永康市农商银行,账号:2310*********1301001,账户名称: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款 | 永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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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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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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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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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