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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温州新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磊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环境治理业-其他污染治理 |
注册资本 | 5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9-11-13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0304MA2H9YBLX4 |
注册号 | 330304000325164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H9YBLX |
住址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总部经济园C区2幢7层728室(自主申报) | ||
经营范围 | 河道保洁、疏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服务;拆迁工程(不含爆破)、土石方挖掘工程承包及施工;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及施工;园林绿化工程、亮化工程、园林景观工程、道路修补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机械挖土服务;市政设施建设、维护;建筑垃圾清理服务;工程机械租赁服务;建筑材料、墙体材料的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运:普通货运。(以上涉及资质的凭资质经营,涉及许可的凭许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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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监事 | |
2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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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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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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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4-09-14 | 驻在地址变更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
娄东大街***号吹台广场*幢****-****室-**工位(自主申报)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
中汇路**号瓯海总部经济园C区*幢*层***室(自主申报)
|
2 | 2023-03-02 | 章程备案 | ||
3 | 2023-03-02 | 驻在地址变更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泽雅镇雅大道***号(农机大楼)第*层***室**号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娄桥街道娄东大街***号吹台广场*幢****-****室-**工位(自主申报)
|
4 | 2022-12-19 | 驻在地址变更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娄桥街道中汇路鑫汇家园*幢****室西首(仅限办公使用)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泽雅镇雅大道***号(农机大楼)第*层***室**号
|
5 | 2022-12-19 | 章程备案 |
无[删除]
|
|
6 | 2022-12-19 | 其他事项备案 |
娄桥所
[退出]
|
瞿溪(泽雅)所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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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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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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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3-12-21 | 温路政罚〔2023〕02664 | -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2 | 2023-06-27 | 龙星办罚决字〔2023〕第000176号 | - | 星海街道办事处 |
3 | 2023-01-10 | 温泰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076号 | - | 泰顺县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
4 | 2022-11-14 | 温泰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044号 | - | 泰顺县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
5 | 2022-08-25 | 温泰综执罚决字〔2022〕第09-0031号 | - | 浙江省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6 | 2022-07-26 | 温路政罚〔2022〕21128 | - |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
7 | 2021-11-26 |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511号 | -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8 | 2021-09-16 | 温瑞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23号 | - | 浙江省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9 | 2021-09-12 | 温瓯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62号 | -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0 | 2021-09-07 |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301号 | -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 | 温路政罚﹝2021﹞0424 | - | -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2 | - | 温路政罚﹝2021﹞0425 | - | -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3 | - | 温路政罚﹝2021﹞21017 | - | - |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
4 | 2023-06-27 | 龙星办罚决字﹝2023﹞第000176号 | 当事人温州新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于2023年5月19日驾驶浙C38249车辆往海工大道瓯飞内运输矿渣,于10时00分驶出工地时,由于未对车辆轮胎进行冲洗,导致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污染海工大道瓯飞岗亭出入口处路面,污染面积长约20米。该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海工大道瓯飞岗亭出入口处不属于《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温州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的通知》(温资规[2019]205号)规定的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根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75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 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750.00) | 星海街道办事处 |
5 | 2021-09-16 | 温瑞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23号 | 2021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兆武、刘景肖接到举报投诉,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取证,2021年4月2日确认当事人温州新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和3月4日在瑞安市莘塍街道滨海大道与瑞枫线路口华表村空地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共倾倒建筑垃圾体积为360立方米,建议立案调查。 | 鉴于瑞安市尚未划定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故根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参考《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序号36之规定,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 浙江省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6 | 2021-09-12 | 温瓯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62号 | 2021年5月31日22时49分,当事人温州新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情况下,装载建筑垃圾(黏土),方量约为20立方米,行驶至瓯海区潘桥街道连云港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根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34,违法种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2021年5月31日22时49分,当事人温州新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情况下,装载建筑垃圾(黏土),方量约为20立方米,行驶至瓯海区潘桥街道连云港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根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34,违法种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7 | 2021-09-07 |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301号 | 2021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张湘尔、李建川发现当事人温州新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浙C53011重型自卸货车在温州鹿城区望海路远洋鹿城公馆段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7月17日,当事人使用车牌号为浙C53011的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温州金融保险产业项目(滨江商务区16-01-05/06地块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的方量为20立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8 | 2021-08-29 | 温永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046号 | 当事人温州新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8日在永嘉县乌牛街道织锦大道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汇缴专户。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 当事人温州新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8日在永嘉县乌牛街道织锦大道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汇缴专户。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 浙江省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9 | 2021-08-20 |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25-0104号 | 2021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李迅展、戴本存发现当事人 温州新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温州过境公路与里垟路交叉口有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 现已查明:2021年4月24日,当事人使用浙C51271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将温州市翠微大道黄龙A-40工地的建筑垃圾外运处置,处置方量共约20立方米。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新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0 | 2021-08-10 | 温龙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405号 | 2021年7月27日,机动二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横街村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工地门口使用牌照浙C14927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清运状元街道横街村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装载的建筑垃圾,车上装载方量20立方米。初步认定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 2021年7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1年7月27日,当事人在横街村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工地门口使用牌照浙C14927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清运状元街道横街村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装载的建筑垃圾,车上装载方量20立方米。 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2、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3、 驾驶员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驾驶员身份和违法车辆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违法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8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龙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1-0405号),当事人超过三日未提起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横街村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工地门口使用牌照浙C14927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清运状元街道横街村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装载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于2021年7月27日停止运输,当事人自2019年以来未被我局以该案由行政处罚过。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34,违法种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龙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1040013337) 、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 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107****001320)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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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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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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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