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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云南伍佰船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朝春 关联4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上运输业-水上货物运输-内河货物运输 |
注册资本 | 6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20-04-13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532926MA6PE8R6X6 |
注册号 | 532926000014608 | 组织机构代码 | MA6PE8R6X |
住址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公郎镇落底河村委会落羊公路旁 | ||
经营范围 | 内河货物运输;漫湾、小湾库区云南省境内水域水路游客运输;漫湾、小湾库区云南省境内水域水路一般货物运输;水面漂浮物打捞及处理;船舶维修及维护;工程机械租赁、砂石料加工及销售;码头运营管理;劳务分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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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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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经理,执行董事 | |
2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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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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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2-01 | 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
赵朝春 *** 备案手机:***
|
郑军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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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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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1-09-23 | 南水罚字〔2021〕04号 | - | 南涧彝族自治县水务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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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9-23 | 南水罚字﹝2021﹞04号 | 云南伍佰船运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砂石、采砂案 | 南涧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水罚字〔2021〕04号 当事人:云南伍佰船运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公郎镇落底河村委会落羊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赵朝春 经查,2020年10月,你单位以南涧大道矿业开发公司(下称大道公司)下属合伙人的名义开采江砂。在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2019年本机关在澜沧江公郎镇爬房干沟河道管理范围内强制恢复后的场地渣石推入河道,填平作为堆砂场(在以前23亩基础上填了4.23亩)提供给大道公司使用。2021年4月17日,大道公司停止了河道采砂,并于5月16日解除与你单位的合作关系。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你单位继续提供场地给其他人堆放江砂,并于8月初调动船只采了两次,采砂量960方。8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据上级交办线索对澜沧江南涧段沿岸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你单位的行为,构成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砂石阻碍行洪和采砂的行为。当日,本机关决定立案调查,向你单位单位下达了《南涧彝族自治县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南水责停字[2021]19号)和《南涧彝族自治县水务局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南水限改字[2021]19号),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于8月29日前完成整改。至8月30日检查时没有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漫湾电站提供的库区边界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所有证据均有你单位签字认可,经审查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澜沧江公郎镇爬房干沟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砂石和在澜沧江采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砂石阻碍行洪和采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四)项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2021年9月17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南涧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水罚先告字〔2021〕04号),告知本机关拟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四)项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结合《 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类第七项、十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900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涧县支行(户名:南涧县财政局,账号:53001717536050323675,地址:南涧县城富民街)。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 南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涧彝族自治县水务局 2021年9月23日 | 南涧彝族自治县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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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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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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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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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