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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和龙市天池物流有限公司天池加油站 | 法定代表人 | 赵京寿 关联5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机动车燃油零售 |
注册资本 | - | ||
登记机关 | 和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日期 | 2014-02-12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0人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222406088834295C |
注册号 | 222406000015151 | 组织机构代码 | 088834295 |
住址 | 和龙市西城镇甲山村官地屯 | ||
经营范围 | 成品油;零售(未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前严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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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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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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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5-12-0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赵明寿
[退出]
|
赵京寿
[新增]
|
2 | 2015-12-07 | 其他变更 |
姓名:李海玲,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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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5-12-07 | 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
姓名:赵颖,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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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5-12-07 | 财务负责人信息 |
姓名:李海玲,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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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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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08-04 | 和市质行处字[2017] 57 号 | <p> 当事人:和龙市天池物流有限公司天池加油站</p> <p> 注册号:91222406088834295C</p> <p>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p> <p> 营业场所:和龙市西城镇甲山村官地屯</p> <p> 法定代表人:赵京寿</p> <p> 经营范围:成品油零售</p> <p> 联系电话:13894323180</p> <p> 2017年3月30日,和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会同延边州工商局、吉林省四平市产品质量监验所对和龙市天池物流有限公司天池加油站进行了成品油质量检查并随机抽取样品,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和抽样取证记录。2017年6月20日,和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延边州工商局案件查处督办函一份和吉林省四平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报告一份(№:WHG201706095)。根据该检验报告结果,和龙市天池物流有限公司天池加油站销售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硫含量一项不合格。依据GB18351-2015《车用乙醇汽油(E10)》标准检验,确定该加油站销售的92号汽油抽样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2017年7月7日,和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规范科的行政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报市局领导批准立案,指派许龙哲(执法证号:H06440095)、朴东哲(执法证号:H06440089)两名同志负责调查此案。</p> <p>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28日从吉林省中石油溪洞油库中每吨5,384.62元价格购进的“国五”92号成品油10吨和原库存剩余的1吨左右成品油混在一起,每升6.24元价格对外销售。2017年3月30日和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规范科执法人员会同州工商局执法人员对该站进行抽检时实际库存为11吨。 </p> <p> 根据吉林省四平市质量检验所检验报告(№:WHG201706095)结果,该加油站销售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硫含量一项不合格。依据GB18351-2015《车用乙醇汽油(E10)》标准检验,确定该加油站销售的92号汽油抽样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次92号汽油销售周期为68天,案发止,该批次92号汽油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企业自用(工程发电及车辆)8.2吨,对外销售2.8吨。货值金额与非法所得计算方法:1、成品油每吨进货单价5,384.62元(不含税金),对外销售成品油2.8吨的进货总金额为15,076.94元(不含税金)。2、加油站对外销售3700升(2800kg/0.7566密度)销售价每升6.24元,总销售金额23,088.00元,扣除(23088/1.17*0.17)3354.67元税金后,加油站实际销售总金额为19,733.33元,从中获利润(23088-15076.94-3354.67) 4,656.39元。</p> <p>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p> <p> 证明对象及证据材料:</p> <p> 证据一:对当事人和龙市天池物流有限公司天池加油站</p> <p> 现场笔录一份、抽查检验工作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销92号汽油的抽样情况。</p> <p> 证据二:当事人和龙市天池物流有限公司天池加油站提供的商品明细账以及物流(自用)加油汇总表五份,证明该批次92号汽油对外销售2.8吨,企业自用8.2吨事实。</p> <p> 证据三:对当事人和龙市天池物流有限公司天池加油站委托代理人站长姜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的数量、货值及获得利润。</p> <p> 证据四:成品油出库单复印件两份、吉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该加油站于2017年3月28日购进92号汽油10吨,进货价格为每吨5,384.62元(含税)。</p> <p> 证据五:当事人和龙市天池物流有限公司天池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该加油站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p> <p> 证据六: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赵京寿、站长姜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自然人身份。</p> <p> 证据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和龙市天池物流有限公司天池加油站授权姜智(站长)全权负责处理此案。</p> <p> 证据八:吉林省四平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WHG201706095)证明当事人销售的92号汽油硫含量指标不合格。</p> <p> 证据九:督办函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p> <p> 证据十:关于天池加油站汽油硫含量超标的说明和自用油使用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自用情况说明。</p> <p>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p> <p align="left"> 当事人和龙市天池物流有限公司天池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p> <p> 本局于2017年7月31日针对以上违法事实,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举行听证。</p> <p>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和龙市天池物流有限公司天池加油站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p> <p> 1、没收违法所得4,656.39元</p> <p> 2、罚款19,733.33元。</p> <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和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地址:和龙市人民大街88号,账户:待报解预算收入账号:2215602000155702)缴纳罚款。</p> <p>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 <p>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龙市人民政府或者延边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和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p> <p>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现告知,我局将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和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p> <p> 二○一七年八月四日</p> | 和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17-08-04 | 和市质行处字[2017]57号 | - | - |
3 | 2015-07-1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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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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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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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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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