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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长春吴中豪仕地产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温周平 关联18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注册资本 | 150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0-09-30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220106556396960F |
注册号 | 220106556396960 | 组织机构代码 | 556396960 |
住址 | 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以北、正阳街以东,吴中豪仕广场B区二期1#楼2002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项目投资,房屋拆迁(以上凭资质经营)*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8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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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执行董事 | |
2 | 总经理 | |
3 | 监事 | |
4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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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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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3-12-26 | 章程备案 |
0[新增]
|
|
2 | 2023-12-2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祥荣
[退出]
|
温周平
[新增]
|
3 | 2023-12-26 | 经营场所变更 |
长春市绿园区
正阳街2222号天悦国际大厦8层
|
长春市绿园区
景阳大路以北、正阳街以东,吴中豪仕广场B区二期1#楼2002号
|
4 | 2023-12-26 | 董事监事经理变更 |
姓名:杨立坤,职务:监事,证件号码:******,,姓名:温周平,职务:总经理,证件号码:******,,姓名:张祥荣,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姓名:董根龙,职务:监事,证件号码:******,
|
姓名:吴芳,职务:监事,证件号码:******,,姓名:曾昌宇,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姓名:董根龙,职务:监事,证件号码:******,,姓名:温周平,职务:总经理,证件号码:******,,姓名:胡东岩,职务:财务负责人,证件号码:******,
|
5 | 2020-04-28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2020/9/20
|
NULL
|
6 | 2020-04-28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2020-09-20[删除]
|
|
7 | 2020-04-28 | 经营场所变更 |
NULL
|
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2222号天悦国际大厦8层
|
8 | 2020-04-28 | 住所变更 |
长春市绿园区
皓月大路235号朝阳小区10-7号
|
长春市绿园区
正阳街2222号天悦国际大厦8层
|
9 | 2020-04-28 | 经营场所变更 |
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2222号天悦国际大厦8层(新增)
|
|
10 | 2013-09-24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股东名称:江苏吴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5000万元
[退出]
|
股东名称:江苏吴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15000万元
[新增]
|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2-09-06 | 长市监绿处罚〔2022〕33号 | -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
2 | 2016-01-29 | 长宽工商行处字[2016] 1 号 | <p align="center"> <strong>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strong></p> <p align="center"> <strong>行政处罚决定书</strong></p> <p align="center"> </p> <p align="center"> </p> <p align="center"> 长宽工商行处字〔2016〕1号</p> <p> </p> <p align="center"> </p> <p align="center"> <strong>关于长春吴中豪仕地产有限公司</strong></p> <p align="center"> <strong>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处罚决定</strong></p> <p> </p> <p align="left"> 当 事 人:长春吴中豪仕地产有限公司</p> <p align="left"> 住 所:绿园区皓月大路2351号朝阳小区10-7号</p> <p align="left"> 法定代表人:张祥荣 ,男,执行董事</p> <p> 2015年1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长春吴中豪仕地产有限公司存在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经本局执法人员初步核查,情况基本属实。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本局领导于同日批准立案调查。</p> <p align="left"> 现已查明,当事人吴中地产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于2013年9月起开发建设并销售位于绿园区正阳街与景阳大路交汇处的吴中豪仕广场(吴中天悦公馆)商品房,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为宣传其天悦公馆项目,达到销售该小区商品房的目的,利用该项目围墙发布户外广告,并在该广告中标注“天悦公馆、珍罕园林、大美江南、5000平米顶级圈层会所、云端平墅”等内容,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吴中地产公司正在发布的标有上述内容的广告制作费用为873.60元,并且未记载在其财务账目中。</p> <p>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p> <p> 1.《案件来源登记表》原件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p> <p> 2.当事人吴中地产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吴中地产公司主体资格的事实;</p> <p> 3.执法人员于2015年11月16日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原件1份(共2页)及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共2张):证明当事人吴中地产公司发布了违法广告的事实;</p> <p> 4.当事人吴中地产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共2页)、季景超、宫银玲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受委托人代表该公司合法身份的事实;</p> <p> 5.当事人吴中地产公司提供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复印件1份(共1页)、《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吴中地产公司取得相关资质的事实;</p> <p> 6.2015年12月31日,当事人吴中地产公司授权委托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吴中地产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经过的事实;</p> <p> 7.当事人吴中地产公司提供的《吴中地产天悦公馆7月更换画面及费用》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吴中地产公司发布户外广告费用的事实;</p> <p> 8.当事人吴中地产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吴中地产公司对有关情况进行陈述的事实。</p> <p>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p> <p align="left"> 本局认为,经营者发布广告应真实、合法,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第380号)中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吴中地产公司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为了达到销售商品房的目的,利用其自有项目的围墙,发布带有“顶级”绝对化用语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扰乱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p> <p align="left"> 当事人吴中地产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所禁止的情形,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p> <p align="left">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6年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宽工商听告字﹝2016﹞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p> <p>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长春吴中豪仕地产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对其处人民币200000.00元的罚款。</p> <p>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人民广场支行(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2303号,户名: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账号:4200220311200530001,代码:10804)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已决定执行罚款的数额。</p> <p>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p> <p>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p> <p>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现告知:我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p> <p> </p> <p> </p> <p> </p> <p>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p> <p align="right"> 2016年1月29日</p> |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 |
3 | 2016-01-29 | 长宽工商行处字[2016]1号 | - |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 |
4 | 2016-01-29 | - | - | - |
5 | 2014-08-26 | - | - |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车站监督管理分局 |
6 | - | 长宽工商行处字[2016] 1 号 | - |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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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登记日期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状态 | 出质股权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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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3-09-25 | A1300618420 | 江苏吴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6 | 15000万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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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角色 | 发布日期 | 源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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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电网2015年新增1批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费正式用电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 竞标方 | 2015-07-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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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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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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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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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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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