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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肇源县佳鑫米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艳梅 关联1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谷物磨制-玉米加工 |
注册资本 | 10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大庆市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4-02-12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2306220903754545 |
注册号 | 230622000020706 | 组织机构代码 | 090375454 |
住址 | 肇源县肇源镇双胜村刘海峰屯 | ||
经营范围 | 粮食加工,水稻、玉米、杂粮收购,谷物销售。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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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监事 | |
2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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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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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17-02-10 | 业务范围变更 |
大米加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1月16日},水稻、玉米、杂粮收购{见《粮食收购许可证》},谷物销售。
|
粮食加工,水稻、玉米、杂粮收购,谷物销售。
|
2 | 2014-12-01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0
|
1000.000000
(+9900.0%)
|
3 | 2014-12-01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大米加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1月16日}
[退出]
水稻、玉米、杂粮收购{见《粮食收购许可证》} [退出] |
粮食收购许可证
[新增]
安全生产许可证 [新增] |
4 | 2014-12-01 | 业务范围变更 |
谷物销售。
|
大米加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1月16日},水稻、玉米、杂粮收购{见《粮食收购许可证》},谷物销售。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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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2-06-27 | 肇源市监稽三处罚[2022]21号 | - | 大庆市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22-06-27 | 肇源市监处罚[2022]126号 | - | 大庆市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2-06-27 | 肇源市监处罚﹝2022﹞126号 | 当事人赵艳梅承认使用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包装袋包装大米,共计购进包装袋2650个,使用该包装袋包装了40袋,每袋20斤,销售给昆明王云,销售价格为每斤1.85元,共计1480.00元。包装了100袋于2022年2月25日销售给张家港周文平,每袋20斤,共计100袋,销售价格为每斤1.90元,共计3800.00元。包装袋剩余2510个,损坏了10个包装袋,剩余的2500个包装袋被你们扣押了,能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台账、食品质量安全出厂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销售凭证和包装袋的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全国12315平台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230622002022042662476322,证明:投诉案件来源; 2、华联嘉盛购物小票照片复印件一张,证明:二节町牌秋田超级小町大米购买情况; 3、产品包装袋照片复印件3张,证明:产品标识情况;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经营者赵艳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赵艳梅的身份; 6、肇源县佳鑫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肇源县佳鑫米业有限公司经营资质;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手续一套,共计4张,证明:对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包装袋扣押情况; 8、证据提取单一份,证明 :现场检查和实施行政强制扣押情况; 9、询问调查笔录(经营者赵艳梅),证明:对赵艳梅的询问调查情况; 10、进货台账复印件1张,证明:生产该批次大米的原料来源; 11、食品质量安全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该批次大米出厂检验情况; 12、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一份,证明:该批次大米的检验情况; 13、销售凭证复印件2张,证明:该批次大米销售情况; 14、进货票据复印件一张,证明:该包装袋购进数量; | 肇源县佳鑫米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大米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 第3.1项、第4.2 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肇源县佳鑫米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大米的行为[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80.00元。 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 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22-06-27 | 源市监稽三处罚﹝2022﹞21号 | 肇源县佳鑫米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三)项的规定,申请予以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2022-06-27 | 肇源市监稽三处罚﹝2022﹞21号 | 当事人赵艳梅承认使用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包装袋包装大米,共计购进包装袋2650个,使用该包装袋包装了40袋,每袋20斤,销售给昆明王云,销售价格为每斤1.85元,共计1480.00元。包装了100袋于2022年2月25日销售给张家港周文平,每袋20斤,共计100袋,销售价格为每斤1.90元,共计3800.00元。包装袋剩余2510个,损坏了10个包装袋,剩余的2500个包装袋被你们扣押了,能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台账、食品质量安全出厂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销售凭证和包装袋的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230622002022042662476322,证明:投诉案件来源; 2、华联嘉盛购物小票照片复印件一张,证明:二节町牌秋田超级小町大米购买情况; 3、产品包装袋照片复印件3张,证明:产品标识情况;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经营者赵艳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赵艳梅的身份; 6、肇源县佳鑫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肇源县佳鑫米业有限公司经营资质;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手续一套,共计4张,证明:对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包装袋扣押情况; 8、证据提取单一份,证明 :现场检查和实施行政强制扣押情况; 9、询问调查笔录(经营者赵艳梅),证明:对赵艳梅的询问调查情况; 10、进货台账复印件1张,证明:生产该批次大米的原料来源; 11、食品质量安全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该批次大米出厂检验情况; 12、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一份,证明:该批次大米的检验情况; 13、销售凭证复印件2张,证明:该批次大米销售情况; 14、进货票据复印件一张,证明:该包装袋购进数量; | 肇源县佳鑫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大米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 第3.1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第4.2 项: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三)项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 第3.1项、第4.2 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对肇源县佳鑫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大米的行为[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大米包装袋:2500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80.0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合计:罚没人民币10,280,00元 | 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登记日期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状态 | 出质股权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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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01-07 | 230622201500000001 | 赵艳梅 | 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6 | 1000万人民币 |
2 | 2015-01-07 | - | 赵艳梅 | 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 1000.0000 |
3 | 2015-01-07 | - | - | 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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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核日期 | 网站名称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
1 | 2018-09-29 | 肇源县佳鑫米业有限公司 | www.hljjxmy.com | 黑ICP备18006366号 |
截止目前暂无公司舆情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公司舆情信息!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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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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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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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