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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弘达矿业有限公司

电话:0468-6755*** 更多

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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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鹤岗市向阳区 附近企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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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 基本信息 5
  • 司法风险 13
  • 经营风险 47
  • 经营状况
  • 知识产权
  • 公司舆情 2

基本信息

基本工商
公司名称 鹤岗弘达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光鑫 关联1家企业
曾用名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所属行业 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注册资本 200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在营
成立日期 2014-12-29 核准日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参保人数 - 人员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912304003258988247
注册号 230000100093139 组织机构代码 325898824
住址 鹤岗市向阳区
经营范围 煤炭开采.
企业图谱
鹤岗弘达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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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企业年报
序号 年份 详情
1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2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3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4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5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6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序号 股东名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1 *** ***
股权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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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高管 2
序号 姓名 职位
1 监事
2 执行董事
历史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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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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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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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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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
序号 变更日期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1 2018-10-12 负责人变更 姜传庆 [退出]
谢光鑫 [新增]
2 2018-10-1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董晓宇
姜传庆 [退出]
董晓宇
谢光鑫 [新增]

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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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律诉讼 12
序号 发布日期 案件名称 案由 案件身份 案号
序号 发布日期 案件名称 案由 案件身份 案号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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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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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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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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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处罚 9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23-08-29 黑煤安监执法四处罚﹝2023﹞4017号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 详情
2 2023-08-29 黑煤安监执法四处罚〔2023〕4017号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 详情
3 2020-10-09 [2020]4081号 -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 详情
4 2020-06-07 鹤煤安稽支队罚〔2020〕(1067)号 - 鹤岗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详情
5 2018-06-06 鹤煤安稽字(2018)第(1015)号 - 市煤管局 详情
6 - 鹤煤安稽字(2018)第(1002)号 - 鹤岗市煤管局 详情
7 - 鹤煤安稽字〔2015〕第2003号 - 鹤岗市煤管局 详情
8 - 鹤煤安稽字(2018)第(1004)号 - - 详情
9 - 鹤煤安稽决字(2017)第(1002)号 - 鹤岗市煤管局 详情
信用中国行政处罚 37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决定机关 详情
1 - 鹤煤安稽字﹝2018﹞第﹝1004﹞号 1、-92m标高15#盲巷闭闭面压裂;1#悬移支架采煤工作面入回风防火门套封堵材料水泥数量不足,且1#悬移支架采煤工作面入风侧防火门套压裂。2、01掘进回风道缺两处防尘喷头。3、01掘进工作面防灭火工作滞后。4、二段绞车钢丝绳日常检查记录本中未填写钢丝绳磨损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该矿已经履行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全额缴纳罚款 鹤岗市煤管局 详情
2 2024-01-08 鹤南煤安罚﹝2024﹞﹝0108-1﹞号 1.左部区18#层0号综采工作面两部液压支架缺少护帮板;2.左部区18#层0号备用综采工作面回风斜巷没有声光报警信号,变坡点以下一列车位置处缺少一道挡车栏。下部防跑车装置牵引绳过短,不能落在指定位置;3.右部18#层4号综采工作面一部液压支架压力表失效,显示38MPa;个别液压支架缺少压力表;个别液压支架压力表显示18MPa,压力不足;4.井下2台皮带缺少行人过桥;5.主井绞车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为3.5层。 违法事实:1.左部区18#层0号综采工作面两部液压支架缺少护帮板;2.左部区18#层0号备用综采工作面回风斜巷没有声光报警信号,变坡点以下一列车位置处缺少一道挡车栏。下部防跑车装置牵引绳过短,不能落在指定位置;3.右部18#层4号综采工作面一部液压支架压力表失效,显示38MPa;个别液压支架缺少压力表;个别液压支架压力表显示18MPa,压力不足;4.井下2台皮带缺少行人过桥;5.主井绞车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为3.5层。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三)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别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壹万元整(¥10,000.00);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3.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4.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5.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合并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鹤岗市南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详情
3 2023-11-24 黑﹝鹤﹞煤安罚﹝2023﹞1016号 1、左部区0#备用采煤工作面上巷使用串车提升的倾斜井巷绞车道,在下部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的阻车器失效,不能起到阻车作用、2、右部区4号采煤工作面上巷无极绳连续牵引车尾部防越位装置安设位置不合理,不能起到防越位保护作用、3、右部区4号采煤工作面第三台带式输送机机尾无防护网、4.-224m标高水泵房机电设备硐室内,未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1.责令限期1日内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2.责令限期1日内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3.责令限期1日内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4.责令限期1日内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鹤岗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详情
4 2023-11-17 ﹝鹤南﹞煤安罚﹝2023﹞0401117号 1、左部区0#综采工作面上巷回柱绞车钢丝绳未及时涂抹防腐油;2、该矿消防材料应急救援物资中缺少应急药品。 被处罚单位鹤岗弘达矿业有限公司地址:鹤岗市南山区违法事实:1、左部区0#综采工作面上巷回柱绞车钢丝绳未及时涂抹防腐油;2、该矿消防材料应急救援物资中缺少应急药品。以上事实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一条第六项。2.《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责令限期改正,处贰万元罚款;2.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贰万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警告。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银行鹤岗分行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鹤岗市南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账号:171483591551地址: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66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或者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鹤岗市南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详情
5 2023-11-15 黑﹝安监﹞煤安罚﹝2023﹞139061号 1.-175m车场1台2.5t蓄电池机车没有司机棚,缺少砂箱;2.-202m变电所1台监测分站(127v)缺少保护接地 1.-175m车场1台2.5t蓄电池机车没有司机棚,缺少砂箱;2.-202m变电所1台监测分站(127v)缺少保护接地。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五项;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分别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二条,决定:分别1.处人民币壹万元的罚款(¥10,000);2.处人民币壹万元的罚款(¥10,000)。合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罚款。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详情
6 2023-09-13 鹤南煤安罚﹝2023﹞﹝040913﹞号 鹤岗弘达矿业有限公司左部区0#综采工作面入、回风巷超前支护均不足20m,实际约为17m,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被处罚单位:鹤岗弘达矿业有限公司地址:鹤岗市南山区违法事实:该矿左部区0#综采工作面入、回风巷超前支护均不足20m,实际约为17m,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鹤岗分行,账户名称:鹤岗市南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账号:171483591551地址: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66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鹤岗市南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详情
7 2023-08-29 黑煤安监执法四处罚﹝2023﹞4017号 1.该矿井下11号防火永久密闭未安装放水管;2.-207m标高水仓处于满仓状态,空仓容量不能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3.二段绞车道有2处碹皮离层,未按该矿巷道管理制度要求及时处理;4.左部18#层综采工作面超前支护段有4根单体液压支柱失效,未及时恢复或者更换;5.左部18#层综采工作面入风道压风供水施救装置距工作面60m,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距工作面25-40m的规定;6.左部18#层综采工作面采用注氮防灭火,释放口未保持在采空区的氧化带内;7.该矿右部采区回风巷未设置风速传感器,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2的规定;8.该矿第6台滚筒带式输送机机尾下皮带有1处与浮货接触,未及时清扫;9.二段绞车道使用串车提升,在-175m标高车场未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的阻车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分别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3.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谢光鑫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4.对煤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5.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6.对煤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7.对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8.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谢光鑫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9.对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 详情
8 2023-06-07 鹤南煤安罚﹝2023﹞﹝0607﹞号 鹤岗弘达矿业有限公司1.左部区0#综采工作面中部遇有坚硬夹矸用采煤机强行截割;2.-175m标高运输巷编号为15号矿车橡胶碰头突出的长度小于100mm。 被处罚单位:鹤岗弘达矿业有限公司地址:鹤岗市南山区违法事实:1.左部区0#综采工作面中部遇有坚硬夹矸用采煤机强行截割;2.-175m标高运输巷编号为15号矿车橡胶碰头突出的长度小于100mm。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分别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2.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合并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的行政处罚。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鹤岗分行,账户名称:鹤岗市南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账号:171483591551地址: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66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鹤岗市南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详情
9 2023-04-26 黑煤安监执法四处罚﹝2023﹞4010号 查矿井4月份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4月12日二班带班领导安全矿长安志学16:08升井,三班带班领导通风矿长罗来伍16:28入井,未在井下交接班;矿井未按规定对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每6个月进行1次检查整定;2022年至今未对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进行检查;2023年1月至3月份未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煤矿共有3趟入井高压电缆,其中1趟高压电缆未进行泄漏和耐压试验;煤矿井下配电系统图中MY-3×70+1×25、MY-3×50+1×25规格型号的阻燃电缆未进行电缆阻燃性试验。不符合《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的要求;地面材料井提升使用缠绕2层以上钢丝绳的卷筒,每季度未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地面皮带井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温度监测传感器温度探头放置在皮带架外部,不能起到监测作用。不符合《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技术条件》(MT872-2000)4.5.4的规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增加、删除甲烷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开停传感器、风筒风量传感器及相关联的电气设备未报矿总工程师审批,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5.7的规定;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更换钢丝绳时(2022年9月14日),未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175米标高采区回风巷风速传感器报警值上限设为8m/s,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2的规定;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未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副井为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六片至七片之间未按要求设置托绳轮(辊);副井为使用串车提升的倾斜井巷,未在六片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的阻车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左部18号煤层1号综采工作面机组喷雾采用静压喷雾,外喷雾工作压力小于4兆帕;左部18#层1号综采工作面采煤机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损坏失效。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2.4的规定;《煤矿主要通风机月倒机记录表》中2023年2月27日、3月30日对煤矿主要通风机进行了“倒机”作业,查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显示,上述2日内,主要通风机开停曲线未变化;2023年3月26日,张树成、王先海对井下总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进行了测定,查该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2人均未到达测试地点;2023年4月10日至14日煤矿地面材料井绞车超速保护试验记录结果为合格,检查人为绞车维修工盛文飞,经询问盛文飞对绞车超速保护试验方法不了解,且一直未对绞车超速保护进行过保护试验;2023年3月20日水质分析报告采样人员为林延松,查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林延松该日未入井;左部18#层1号综采工作面未编制地质说明书;左部18号煤层1号综采工作面防灭火措施中阻化剂为喷洒,查阅使用记录,喷洒量未按规程规定要求喷洒。注氮措施未明确注氮时间,周期;2022年度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239.7万元,未于2022年末补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矿井水害分析预测表与水害预测图内容不一致;未对2023年3月份和4月份采掘区域水害进行预测预报;矿长防治水岗位责任制中缺少保障防治水年度计划所需要资金投入和组织防治水工作考核等内容;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中未明确联络人员;撤人处置程序存在发生险情时先汇报后撤人的问题,违反第一时间撤人的规定;矿井未开展地质素描(井下地质编录),无法准确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未对15#层4个采空区积水情况进行叙述;18#层3处采空区少量积水,未明确积水位置、上下线标高、积水量情况;缺少离层水、断层滞后导水等普查内容;查矿井“三量”计算表,煤矿将未完成设计规定的主要石门的扩大区64.14万吨煤炭储量纳入了开拓煤量。不符合《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附录:矿井“三量”及“三量”可采期计算方法规定;负207主水仓和副水仓的空仓容量未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抽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一人一档”,部分档案中缺少学历证书复印件;缺少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 分别给予矿井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对矿长谢光鑫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从重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从重理由: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给予矿井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给予机电副矿长赵有君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给予警告,从重罚款人民壹拾万元整,从重理由: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给予矿井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给予总工程师史常华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合并给予矿井警告,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0)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 详情
10 2023-04-10 鹤南煤安罚﹝2023﹞﹝0410﹞号 2023年3月28日,鹤岗市南山区煤管局监察员贾禹、吴景山、李强、韩冰、安传冬、史波对鹤岗弘达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02掘进工作面入风巷煤仓上口未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防护栏。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立案。 鹤岗弘达矿业有限公司,地址:鹤岗市南山区,法人代表:谢光鑫,工作单位:鹤岗弘达矿业有限公司。职务:法人矿长,违法经历:无。鹤岗弘达矿业有限公司02掘进工作面入风巷煤仓上口未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防护栏。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鹤岗分行,账户名称:鹤岗市南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账号:171483591551地址: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66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鹤岗市南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详情
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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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1
序号 巡查日期 监督发现问题 处理情况 处理意见 属地工商所
1 2017-01-23 - - 未发现问题 鹤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状况

历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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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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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概况(单位¥,月薪) 数据来源:互联网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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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记录 2
序号 标题 角色 发布日期 源地址
1 鹤岗市弘达煤矿设备更新项目 招标方 2023-08-12 详情
2 鹤岗市弘达煤矿设备更新项目 招标方 2023-08-07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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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标的(元):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案号
失信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省份
案号 (2020)京03执96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日期 发布日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日期 关联当事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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