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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天逸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13234684*** 更多

官网: -

邮箱:603600852@qq.com 更多

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哈萝公路北段 附近企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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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2024-12-04

简介:鹤岗市天逸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哈萝公路北段,联系人郭先生,欢迎新老客户联系,共谋发展! ...更多

  • 基本信息 43
  • 司法风险 20
  • 经营风险 5
  • 经营状况
  • 知识产权
  • 公司舆情

基本信息

基本工商
公司名称 鹤岗市天逸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亚杰 关联3家企业
曾用名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所属行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土地管理业-殡葬服务-殡葬服务
注册资本 10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山分局 经营状态 在营
成立日期 2005-12-14 核准日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参保人数 - 人员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 91230400786004117G
注册号 230400100009103 组织机构代码 786004117
住址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哈萝公路北段
经营范围 遗体搬运存放服务;殡葬用品服务。**
企业图谱
鹤岗市天逸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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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企业年报
序号 年份 详情
1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2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3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4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5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6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7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8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详情
序号 股东名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1
宋亚杰
*** ***
2
史建英
*** ***
3
周传清
*** ***
股权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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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高管 2
序号 姓名 职位
1 监事
2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历史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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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历史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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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变更记录 38
序号 变更日期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1 2021-12-10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宋亚杰
邢桂兰 [退出]
宋亚杰
史建英 [新增]
周传清 [新增]
2 2021-12-10 其他事项备案 宋亚杰:51%
邢桂兰:49% [退出]
宋亚杰:51%
史建英:30% [新增]
周传清:19% [新增]
3 2021-12-10 章程备案
4 2018-11-26 负责人变更 房继元 [退出]
宋亚杰 [新增]
5 2018-11-26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房继元:*% [退出]
刑桂兰:*% [退出]
宋亚杰:*% [新增]
邢桂兰:*% [新增]
6 2018-11-26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房继元 [退出]
刑桂兰 [退出]
刘丽梅 [新增]
宋亚杰 [新增]
7 2018-11-26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房继元:51% [退出]
刑桂兰:49% [退出]
宋亚杰:51% [新增]
邢桂兰:49% [新增]
8 2018-11-26 章程备案

9 2016-06-30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刑桂兰:49%
郭庆友:51% [退出]
刑桂兰:49%
房继元:51% [新增]
10 2016-06-30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马立芹 [退出]
郭庆友 [退出]
刑桂兰 [新增]
房继元 [新增]

司法风险

升级尊享会员
开庭公告 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律诉讼 18
序号 发布日期 案件名称 案由 案件身份 案号
序号 发布日期 案件名称 案由 案件身份 案号
法院公告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被执行人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失信被执行人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经营风险

升级尊享会员
工商局行政处罚 3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20-11-01 [2020]10号 -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稽查局 详情
2 2019-09-16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岗市天逸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鹤市监处【2019】20号 - - 详情
3 2018-03-01 鹤国土资行罚(2018)017号 - 鹤岗市国土资源局 详情
信用中国行政处罚 2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决定机关 详情
1 2020-07-22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岗市天逸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鹤市监处﹝2020﹞1号 鹤岗市天逸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规【2017】4号)文件规定收取遗体到达殡仪馆后的抬尸费。该当事人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30日收取抬尸费每具每次80元,共计收取504次,超收金额40,320元。其价格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鹤岗市天逸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住址):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哈萝公路北段 法定代人: 宋亚杰 身份证号:230402********0229 联系地址:鹤岗市向阳区十六社区45委15组鹤岗市天逸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未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规【2017】4号)文件规定收取遗体到达殡仪馆后的抬尸费。《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殡葬服务分为殡葬基本服务和殡葬延伸服务。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该当事人所提供的遗体接运过程中的抬尸服务含在遗体接运费中,不允许另行收费。该当事人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30日收取抬尸费每具每次80元,共计收取504次,超收金额40,32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收取抬尸费统计表、殡仪服务费专用票据、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二、处理决定、理由及依据鹤岗市天逸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采取重复收费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共计40,3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本机关于2020年 7月 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市监听告〔 202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鹤市监退[2020]1号),责令该单位将消费者多付的价款退还给消费者。该当事人已退还消费者3,520元,无法退还36,800元。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该当事人未退还部分36,800元予以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和退款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处全部违法所得1倍罚款,共计40,320元,以上罚没款金额合计:77,120元。三、相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缴至 中国 银行(代收机构名称:鹤岗市非税收入待解缴帐户 地址:中国银行鹤岗分行红旗路支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岗市人民政府或者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详情
2 2019-09-16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岗市天逸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鹤市监处﹝2019﹞20号 未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鹤岗市天仪殡仪服务中心运尸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字【2007】137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鹤价联【2018】7号)文件规定收取遗体接运费用。文件规定装饰面包车遗体接运费应收400元/ 具、次,而该当事人实收460元/ 具、次,每次接运超收60元。2016年至2019年3月7日超收金额合计:131,160元,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构成了《价格违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价格违法行为.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1、本机关于2019年 8月 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鹤市监退〔 2019〕1号),责令该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将消费者多付的价款 131,160 元退还给消费者。目前退款期限已过,该当事人已退还消费者2,820元,未退还128,340元。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该当事人未退还部分128,340元予以没收。(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叁佰肆拾元 )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提得5倍以下的罚款;(二)“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和退款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处全部违法所得1倍罚款,共计131,36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壹仟叁佰陆拾元 )。以上罚没款金额合计:259,7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万玖仟柒佰元)。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详情
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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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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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

历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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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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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概况(单位¥,月薪) 数据来源:互联网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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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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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推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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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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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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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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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执行标的(元):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案号
失信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省份
案号 (2020)京03执96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日期 发布日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日期 关联当事人
法院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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