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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北疆集团齐齐哈尔南苑供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丽华 关联16家企业 |
---|---|---|---|
曾用名 | 齐齐哈尔南苑供热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热力生产和供应 |
注册资本 | 100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1-04-01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230200569882968P |
注册号 | 230200100084557 | 组织机构代码 | 569882968 |
住址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苑开发区 | ||
经营范围 | 热力生产和供应。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8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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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执行董事 | |
2 | 总经理 | |
3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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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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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1-12-09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2000
|
1000.000000
(-50.0%)
|
2 | 2021-12-09 | 章程备案 | ||
3 | 2021-12-09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北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
|
北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
|
4 | 2021-12-09 | 其他事项备案 |
北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 | 2020-11-12 | 负责人变更 |
王万朋
[退出]
|
王丽华
[新增]
|
6 | 2020-11-1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周怀顺
[退出]
王万朋 [退出] |
王丽婷
[新增]
王丽华 [新增] 王思山 [新增] |
7 | 2017-02-16 | 章程备案 |
无
|
无
|
8 | 2017-02-16 | 名称变更 |
齐齐哈尔南苑供热有限公司
|
北疆集团
齐齐哈尔南苑供热有限公司
|
9 | 2014-08-04 | 实收资本变更 |
30
|
2000.000000
(+6566.67%)
|
10 | 2014-07-08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黑龙江北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
[退出]
|
北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
|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7-24 | 齐税稽一罚〔2023〕6号 | - | 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2 | 2020-12-30 |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齐环罚〔2020〕3号 | - |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 |
3 | - | 齐环法〔2016〕76号 | - | 齐齐哈尔市环保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3-07-24 | 齐税稽一罚﹝2023﹞6号 | 经调查核实,该单位取得大连润德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货物名称“机械设备控制柜”,在“固定资产”科目中列支,按机械设备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申报扣除。该单位表示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该单位在帐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该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5,000.00元,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单位按年提取折旧8,075.00元,应做纳税调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17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18.75元、2018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07.50元、2019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18.75元、202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07.50元、2021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07.50元,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460.00元。 | 罚款3,230.01元 | 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2 | 2020-12-30 |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齐环罚﹝2020﹞3号 | 北疆集团齐齐哈尔南苑供热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第一、煤堆高度超过围挡高度,部分燃煤未覆盖。第二、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Q20001)显示北疆集团齐齐哈尔南苑供热有限公司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其中颗粒物排放监测结果浓度为154.6mg/m3,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0.93倍,二氧化硫浓度433mg/m3,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0.08倍。该公司自动监控数据存在异常,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我局于2020年10月19日对北疆集团齐齐哈尔南苑供热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北疆集团齐齐哈尔南苑供热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第一、煤堆高度超过围挡高度,部分燃煤未覆盖。第二、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Q20001)显示北疆集团齐齐哈尔南苑供热有限公司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其中颗粒物排放监测结果浓度为154.6mg/m3,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0.93倍,二氧化硫浓度433mg/m3,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0.08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察笔录、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照片、监测报告、监测基本情况信息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北疆集团齐齐哈尔南苑供热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10日以《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齐环罚告字〔2020〕9号)告知北疆集团齐齐哈尔南苑供热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2020年11月10日以《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齐环罚告字〔2020〕10号)告知北疆集团齐齐哈尔南苑供热有限公司听证申请权。北疆集团齐齐哈尔南苑供热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既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具体裁量标准(试行)》,参照违法情节进行自由裁量。我局决定对北疆集团齐齐哈尔南苑供热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320,000元)。 |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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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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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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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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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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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