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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本公司主要经营化妆品,拥有长春市营业额名列前茅的淘宝商城店铺,年营业额数百万。公司旗下现有淘宝天猫商城及淘宝集市两家店铺,经过多年的努力,已拥有一支专业化的营销团队和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公司坚持做精,做专,做透,做大,做强,立志成为专业销售行业的航母企业。公司位于南关区滨河西街,紧邻美丽的伊通河畔,办公环境优雅舒适,人性化管理。 ...更多
公司名称 | 株洲市乔莎日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郭道鹏 关联4家企业 |
---|---|---|---|
曾用名 | 常州乔莎日用品有限公司,长春市乔莎日用品有限公司,长沙乔莎日用品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乐器批发 |
注册资本 | 5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08-05-19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0 人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220106668742995J |
注册号 | 430111000997962 | 组织机构代码 | 668742995 |
住址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珠江北路1036号美的时代广场(互联网创业基地)20038室(集群注册)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卫生洁具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杀虫剂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4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7 | 2013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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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经理,执行董事 | |
2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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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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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2022-12-03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退出]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退出]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退出] |
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化妆品批发 [新增] 化妆品零售 [新增] 日用百货销售 [新增]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 [新增] 个人卫生用品销售 [新增] 日用杂品销售 [新增] 卫生洁具销售 [新增] 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新增] 卫生用杀虫剂销售 [新增] 母婴用品销售 [新增] 日用品销售 [新增] 家居用品销售 [新增] 文具用品批发 [新增] 文具用品零售 [新增] 家用电器销售 [新增] 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 [新增] 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 [新增]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
2 | 2022-12-03 | 章程备案 |
无
|
2022-11-30废除旧章程,通过新章程。
|
3 | 2022-02-28 | 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
郭道鹏
*** 备案手机:***
|
王佳良
*** 备案手机:***
|
4 | 2022-02-28 | 章程备案 |
无
|
2022-02-25废除旧章程,通过新章程。
|
5 | 2022-02-28 | 驻在地址变更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泰山路街道二十四区创业广场负一层12-13-14号商铺(集群注册)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嵩山路街道珠江北路1036号美的时代广场(互联网创业基地)20038室(集群注册)
|
6 | 2022-01-14 | 名称变更 |
长沙
乔莎日用品有限公司
|
株洲市
乔莎日用品有限公司
|
7 | 2022-01-14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
[退出]
文具用品批发 [退出] 文具用品零售 [退出] 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 [退出] 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 [退出] 化妆品批发 [退出] 化妆品零售 [退出] 服装服饰批发 [退出] 服装服饰零售 [退出] 鞋帽批发 [退出] 鞋帽零售 [退出] 五金产品批发 [退出] 五金产品零售 [退出] 日用百货销售 [退出] 家具销售 [退出] 建筑材料销售 [退出] 灯具销售 [退出] 照明器具销售 [退出] 地板销售 [退出] 建筑装饰材料销售 [退出] 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退出] |
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新增]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新增]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新增]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 |
8 | 2022-01-14 | 驻在地址变更 |
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红星村社区红星村瓦屋组(李德凯私宅)二楼205房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二十四区创业广场负一层12-13-14号商铺(集群注册)
|
9 | 2022-01-14 | 章程备案 |
无
|
2022-01-13废除旧章程,通过新章程。
|
10 | 2021-10-26 | 章程备案 |
2021-10-22新章程[新增]
|
截止目前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开庭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律诉讼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法院公告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7-06-11 | 长绿工商行处字〔2017〕39号 | <p align="center"> <strong>关于长春市乔莎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strong></p> <p align="center"> </p> <p> 当事人:长春市乔莎日用品有限公司</p> <p> 企业住所:长春市绿园区庆阳街朝阳小区10-1栋1门101室</p> <p> 投资人:何英华 女 职务:法人代表</p> <p> 经营范围:经销文化、体育用品、化妆品、服装、鞋帽、五金、日杂百货(除超薄塑料购物袋除外)*。</p> <p>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6668742995J</p> <p> 2017年3月24日,阮先生投诉在天猫商城购买了长春市乔莎日用品有限公司开设的(乔莎旗舰店)店铺的乔莎牌面膜4件,订单号:3277166905550386,共计花费396元,该商家在广告内容中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故意夸大虚假宣传,诱导他人购买该产品,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请工商部门查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主管领导批准,于2017年3月29日正式立案,并指派李冠彤、李伟调查取证。</p> <p> 经查,长春市乔莎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在天猫网站(www.tmall.com)的“乔莎旗舰店”网址为qiaosha.tmall.com网站上发布商品广告,以图文方式宣传:“乔莎面膜VS其他品牌面膜”“乔莎面膜柔韧有弹性,其他品牌面膜弹性差”、“乔莎面膜轻薄透,其他品牌面膜厚重体积大”、“乔莎面膜(面膜布无精华液时)垂坠感佳,其他品牌面膜(面膜布无精华液时)垂坠感不佳”、“乔莎面膜几乎看不见,其他品牌面膜厚贴合度欠佳”、“乔莎面膜测试荧光剂照射,无荧光剂,其他品牌面膜含荧光剂变蓝色,荧光剂测试照射,荧光剂显现”的内容,当事人制作以上内容的广告共计花费1000元钱。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所指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成立。 </p> <p>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p> <p>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p> <p> 2、2017年3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原件1份,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现场情况;</p> <p> 3、2017年4月5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何英华《询问(调查)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违法的事实;</p> <p>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天猫服务协议》复印件各1份(共17页):证明其经营资质等情况;</p> <p> 5、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自然情况;</p> <p> 6、当事人提供的《租房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其经营场所的使用情况;</p> <p> 7、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共同确认并打印的网页广告打印件1份(共10页):证明其广告内容违法的事实;</p> <p> 8、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制作广告花费情况;</p> <p>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p> <p>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长春市乔莎日用品有限公司在网站网页上发布涉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内容的广告是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其行为对合法经营的其他经营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市场竞争,且易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不允许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构成了《广告法》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p> <p> 依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7年6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绿园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绿工商罚听告字[2017]3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p> <p>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影响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吉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六节适用《广告法》的裁量标准16.6中违法程度较轻的标准为:“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对应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本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p> <p>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人民广场支行(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2303号,户名: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绿园分局,账号:4200220311200530001,代码:10806)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已决定执行罚款的数额。</p> <p>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p> <p>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p> <p align="left">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七条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也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20日内,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公示的,本局将责令限期公示;在责令的期限内仍不公示的,将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一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受到限制或者禁入。</p> <p> </p> <p> 二○一七年六月十一日</p> |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绿园分局 |
2 | 2017-06-11 | 长绿工商行处字[2017]39号 | - | - |
3 | - | 长绿工商行处字〔2017〕39号 | - |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绿园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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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日期 | 商标 | 商标名 | 注册号 | 分类 |
---|---|---|---|---|---|
1 | 2008-06-27 |
|
乔莎 | 8BF4F6F8EEB120E7 | 03类-日化用品 |
2 | 2021-11-15 |
![]() |
SAUNAROOM | 60565832 | 03类-日化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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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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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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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