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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宜兴市杰仕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美芳 关联24家企业 |
---|---|---|---|
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所属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体育-健身休闲活动 |
注册资本 | 10.0万人民币 | ||
登记机关 | 宜兴市行政审批局 | 经营状态 | 在营 |
成立日期 | 2015-03-30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20282331186727W |
注册号 | 320282000394103 | 组织机构代码 | 331186727 |
住址 | 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288号宜兴八佰伴生活广场5-6楼L5013、L6001店铺 | ||
经营范围 | 健身服务;游泳服务;食品销售(按许可证所列范围和方式经营);日用百货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
1 | 2020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2 | 2019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3 | 2018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4 | 2017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5 | 2016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6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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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2 |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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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暂无对外投资!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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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负责人 | 成立日期 | 经营状态 |
---|---|---|---|---|
1 |
马成虎
他有 1家公司 |
2018-07-02 | 注销 |
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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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11-15 | 业务范围变更 |
健身服务
游泳服务 食品销售(按许可证所列范围和方式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健身服务
游泳服务 食品销售(按许可证所列范围和方式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日用百货零售 [新增] |
序号 | 发布日期 |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件身份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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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日期 | 公告人 | 公告类型 | 法院 | 详情 |
---|---|---|---|---|---|
1 | 2024-02-22 | 未知:宜兴市杰仕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裁判文书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详情 |
截止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目前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到当前日期,暂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20-12-22 | 锡宜(消)行罚决字〔2020〕0289号 | - | 无锡市宜兴市消防大队 |
2 | 2020-08-14 | 宜市监案字〔2020〕1-44号 | -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宜城分局 |
3 | 2017-09-26 | 宜市监案字〔2017〕35号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宜城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
1 | 2020-12-22 | 锡宜﹝消﹞行罚决字﹝2020﹞0289号 | 2020年11月25日,我队监督员对宜兴市杰仕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288号宜兴八佰伴生活广场5-6楼L5013、L6001店铺,法定代表人:吴美芳)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面积约2000平方米)三个应急照明灯失效 | 决定给予宜兴市杰仕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 宜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
2 | 2020-08-14 | 宜市监案字﹝2020﹞1-44号 | 违反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 罚款420元,上缴国库。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2017-09-26 | 宜市监案字201735号 | 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 罚款(元):50000;是否有拟罚没物资:否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2017-06-07 | -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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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巡查日期 | 监督发现问题 | 处理情况 | 处理意见 | 属地工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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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08-30 | - | - | - | 无锡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宜城工商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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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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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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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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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