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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更多
公司名称 | 眉县首善镇华莱黑茶信息咨询工作室 | 法定代表人 | 刘彩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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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 | ||
企业类型 | 个体户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法律服务-其他法律服务 |
注册资本 | 2.0万元 | ||
登记机关 | 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吊销,未注销 |
成立日期 | 2014-02-24 | 核准日期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参保人数 | - | 人员规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纳税人识别号 | - |
注册号 | 610326610043143 | 组织机构代码 | - |
住址 | 眉县首善镇美阳街西段 | ||
经营范围 | 黑茶产品咨询、推广、服务(上述经营范围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 ||
一般经营项目 | 信息服务 | ||
许可经营项目 | - |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企业:
职位:
序号 | 年份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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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年年度详细经营报告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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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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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 |
---|---|---|---|---|
1 | 2015-10-22 | 眉处201591 | - | ! |
2 | 2015-10-22 | 眉工商处字〔2015〕第91号 | 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工商处字〔2015〕第91号 当事人:刘彩红***************************************************************************************************************************************************************************** 2015年8月10日,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因有关部门的转办函而案发。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2014年2月份,当事人在眉县首善镇美阳街西段开办***************************************************************************************************经营场所的墙上悬挂标注内容为:华莱黑茶的九大功效1、补充膳食营养;2、助消化、解油腻、顺肠胃;3、降脂、减肥、软化人体血管、预防心血管疾痛;4、抗氧化、延缓衰老、延年益寿;5、抗癌、抗突变、6、降血压;7、改善糖类代谢、降血糠、防治糖尿病;8、杀菌消炎;9、利尿解毒、减低烟酒毒害等内容的宣传牌。2015年8月10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查,“华莱黑茶”系保健食品,并非药品,而当事人宣传“华莱黑茶的九大功效”的内容中却含有治疗功效。当事人宣传“华莱黑茶的九大功效”的内容并非由“华莱黑茶”的生产厂家提供,而是其在互联网上自行下载,当事人不能提供宣传的“华莱黑茶的九大功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因当事人不能提供经营“华莱黑茶”的收入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证据(一):《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提取的“华莱黑茶”宣传证据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事实;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15年10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眉工商听字(2015)第9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听证、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属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商品真实的信息。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六)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之规定和《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城关支行(地址:眉县首善镇平阳街)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眉县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结果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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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08-12 | - | 刘彩红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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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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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同行业公司
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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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元):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立案日期 | 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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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省份 | ||
案号 | (2020)京03执96号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立案日期 | 发布日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告日期 | 关联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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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
公告内容 |